[新聞] 中時:法界:未經同意 即構成偷拍
看板Anchors (主播)作者KevinAction (http://Eweb.24cc.com)時間21年前 (2004/11/24 12:1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4111900020,00.html
2004.11.19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電視主播陳勝鴻捲入偷拍性愛影帶疑雲,檢方已分案偵查。若調查證實性愛影帶確是
陳勝鴻未經影帶女主角同意下拍攝,陳勝鴻極有可能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究竟該捲影帶是不是陳勝鴻所「偷拍」?陳勝鴻為何要「偷拍」?由於目前全案已進入
司法程序,因此陳勝鴻「偷拍」的真正用意、目的等一連串的疑問,都需要等待檢察官
偵查後,才能夠逐一解開。
台灣近年來「自拍」風氣極盛,但這起主播疑似「自拍」被告案件,如果未經對方同意
拍攝,可能會構成。
法界人士說,若以兩年前轟動一時的璩美鳳遭偷拍性愛光碟案為例,來進一步研析檢方的
調查程序。據法界人士研判,檢方偵查的第一步驟,首先會傳喚告訴人,了解其告訴內容
後,俟勘驗了解該捲錄影帶內容,再傳喚偷拍案被告說明。
法界人士表示,這種偷拍的桃色案件,可預見的是雙方當事人一定各說各話。勘驗錄影帶
的目的,主要是確認影帶中男、女主角的身分,查明是否為陳勝鴻及告訴人本人,然後再
進一步傳喚陳勝鴻、告訴人。另外也將調查了解影帶中男女主角的性愛過程、動作、表情
是否自然,有無做作、動作異常或刻意舉動,研判了解告訴人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遭到
偷拍。
檢方亦可能會針對影帶中的擺設、位置,實地勘查了解攝影設備的安裝時間與地點,調查
陳勝鴻究竟有無「偷拍」犯意。由於告訴人所指訴的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係「無故利用
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只要符合要件,就有可能會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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