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聯晚:偷拍案 》林女:陳勝鴻愛收集性愛影帶
看板Anchors (主播)作者KevinAction (http://Eweb.24cc.com)時間21年前 (2004/11/24 12:1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http://www.udn.com/2004/11/19/NEWS/NATIONAL/NATS10/2357500.shtml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TVBS體育主播陳勝鴻被指偷拍與女子做愛畫面,涉及妨害秘密案,台北地檢署日前傳訊
自稱受害的林姓女子,聽取她的指控。林女說,她因索討性愛光碟不成,才訴諸法律,
不過,由於林女並沒有提出有力證據,檢方要求她一個月內彙整資料,研判是否有必要
傳訊陳勝鴻。
台北地檢署代理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林邦樑證實,林女控告陳勝鴻涉及妨害秘密案,
檢方已分他字案調查中,林邦樑指出,刑法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偷拍行為只要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構成犯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散播意圖,刑責更重。
據調查,林姓女子指控說,她與陳勝鴻交往一段時間後即分手,但仍與陳時有聯繫,
陳勝鴻為記錄兩人交往過程,涉嫌以隱藏式攝像機在多個地點拍下兩人做愛畫面,她是在
整理陳的物品時意外發現,同時,並發現陳有蒐集和其他女子性愛畫面的情形。
檢察官月初開庭偵查,林姓女子在一名女性律師陪同下前往台北地檢署說明,檢方根據其
告訴內容,要求林女正確說出她和陳交往的經過,林女則對檢察官的偵訊實問虛答,開庭
過後,檢方甚至無法知道林女與陳的關係。
由於案情混沌不明,唯恐偵查單位過多造成洩密,傷害雙方當事人名譽,檢方初步審
閱訴狀雖認為證據力薄弱,但仍認為不宜發交司法警察偵辦,決定自行低調查證,因此在
偵查卷宗上且加註「不宜發查」四字。
林姓女子是於今年9月14日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陳勝鴻,檢方10月初分「他」字案
調查後,本月初首次開偵查庭,為保護林女,律師和檢察官庭內達成協議,不對外透露
案情,檢察官並在開庭時提醒林女考慮訴訟後的利弊得失,以免傷人、自傷。
【2004/11/19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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