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important 5 (fwd) (fwd)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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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om (一顆心遮蔽一雙眼!!)
標題: important 5 (fwd) (fwd)
時間: Thu Oct 6 22:14:46 2005
發信人: Ptt.bbs@ptt.cc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Wed May 25 22:50:13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S: Sallykoi D: DonaldLam
5/22 系統調閱紀錄發現站長帳號有不正常的舉動要求 D 做解釋.
D 於5/23表示會換id的密碼, 並重新掃毒.
S 於5/24發表道歉信
信中描述幾個違法事實
1. 向 D 借用id查隱形人
2. S 改使用者密碼並盜用帳號兩次
此處違法的裁定有兩點
1. D 不應借用站長帳號給外人
以事實來說
S 與 D 站長都承認有此事實 系統也加以確認
S站長曾使用D站長帳號
由道歉信以及實際關係人交談 並提供的交談紀錄比對結果
S 站長處於感情因素情緒不穩定
要求借用D站長帳號在自己的看板查看他自己板隱形的關係人
D 站長原先並沒有意願要借 S 站長帳號
D 站長也在借用帳號前 強調不能做違法的事情
之後 S 站長兩次進出 D 站長的帳號 也並沒有告知
以動機來說 D站長並沒有教唆,認同,默許做違法行為
而受爭議的 帳號是否可借他人使用
此處參照學術網路公約
==============================================================
二、使用方面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
的每一篇文章負責,
並遵守下列五點要求:"
==============================================================
此處明定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
以1999 8/13 帳號管理辦法來說
==============================================================
使用者若濫用註冊帳號,進行買賣、贈與、相互借用
│ 經檢舉、系統或站務員查明屬實,
│ 司法站長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還原,
│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
此處明定 借用前提為濫用, 要經由檢舉, 系統站長察明屬實, 司法站長要求期限改
善.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P2立法組於 1999.12.21 又制定
==============================================================
8. ◇ <PttLaw> 0303 隱私權認定 Ricas [12/12/01]
之中
(2) 非帳號擁有人借用擁有人帳號,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時:
原則上,借用帳號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常見長時間不上網之期間,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
由於此為帳號借用者之個人行為,站方不予干涉。
==============================================================
此處又認同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帳號借用為個人行為。
站規於2003年帳號審核原則
===============================================================
帳號申請資料及審核原則如下,並注意
。任一資料皆請確實詳填,並勿使用英文。
。不接受共同帳號之申請。
。非本國人現於本國就學就業者: 請使用中文填寫在台聯絡電話及地址。
:
===============================================================
並沒有規範不得借用帳號
而是規範 "不接受共同帳號之申請"
以站規來說, 站規認同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帳號借用為個人行為。
而違規前提是需要濫用動機, 並交由司法站長要求期限改善, 以"要求改善"來說,
兩人需都保證不會再犯, 而"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來說本案並沒有這種情形。
綜觀以上規定, 以站規來說並無違法行為, 而學術網路規範並無法律上的實際強制
力而是道德約束。其本意就是要讓網路社會公平合理, 所以就學術網路規範, 以警
告處分。
2. S 盜用使用者帳號
目前所知板務犯的是刑法
===============================================================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案情而言 S 站務犯的是本站多次在站務討論板強調, 站務人員不能"入侵使用者資
料",違規就停權處置. 而違反刑事案件也嚴重,
板務站長多年對本站的貢獻, 以及板務站長因為感情問題上做出衝動舉動, 給予
直接停權處置不另行公告.
--
杜奕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31.210.110
※ 編輯: Ptt 來自: 128.231.210.110 (05/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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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標題: Re: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時間: Wed May 25 23:33:43 2005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就好
假如現在使用者問你說
"我在ptt2的帳號被人家入侵
據了解是某站長借他的帳號給某使用者造成的結果
我想知道站方的處置是什麼?"
請問你要怎麼答?
你要跟他說
該使用者在別的站的權限被拿掉了
而ptt2出借帳號那個站長我給他一個警告了
就這樣?
"我相信站長對使用者的保證
現在我ptt2的帳號被入侵了
在ptt2沒有任何一個人受到處分
就一個警告?"
至於出借帳號的部分
既然你要把他合理化
我覺得乾脆就明文公告說你不想理教育部的學網規定好了
兔的ptt2之前強調了半天的規定,站長自己不用守
如果你公告不太會寫,我可以幫忙整理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2.182.151
> -------------------------------------------------------------------------- <
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標題: Re: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時間: Thu May 26 08:16:09 2005
: ==============================================================
: 二、使用方面
: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
: 的每一篇文章負責,
: 並遵守下列五點要求:"
: ==============================================================
: 此處明定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
: 以1999 8/13 帳號管理辦法來說
: ==============================================================
: 使用者若濫用註冊帳號,進行買賣、贈與、相互借用
: │ 經檢舉、系統或站務員查明屬實,
: │ 司法站長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還原,
: │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 ==============================================================
: 此處明定 借用前提為濫用, 要經由檢舉, 系統站長察明屬實, 司法站長要求期限改
: 善.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 P2立法組於 1999.12.21 又制定
: ==============================================================
: 8. ◇ <PttLaw> 0303 隱私權認定 Ricas [12/12/01]
: 之中
: (2) 非帳號擁有人借用擁有人帳號,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時:
: 原則上,借用帳號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 常見長時間不上網之期間,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
: 由於此為帳號借用者之個人行為,站方不予干涉。
: ==============================================================
: 此處又認同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帳號借用為個人行為。
同條內同時規定
‧ 借用他人帳號進行不當之行為,
借用者與被借用人皆需負擔同樣之罰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2.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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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Ptt.bbs@ptt.cc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Re: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Thu May 26 21:18:03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 此處又認同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帳號借用為個人行為。
: 同條內同時規定
: ‧ 借用他人帳號進行不當之行為,
: 借用者與被借用人皆需負擔同樣之罰責
對於“株連法”“連座法”
在上次帳號想導入"介紹人"制度 管理帳號品質時
要介紹人對介紹來的帳號負責時有我曾有想引用"連座"責任
礙於現在台灣的法理不合 即使我們這樣規定
無犯罪意圖 也不能成立 只出現於軍法 跟極端極權不需顧司法正義的國家
"連座原則" 還被拿來作為反既定規 的方法
比如 1996年 教育部公佈的BBS網站管理草案 就因涉及連座處分 遭到嚴重抗議
所以介紹人制度就成為方便查緝犯罪關係的工具 但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
現在民法刑法的處罰故意過失等要件都要很清楚
因此規定沒寫就是必須主觀上要有故意 否則客觀行為就成罪那是不成立
比如在美國
大家知道 Pub是毒品的溫床 但法律不能訂定Pub內若查獲有煙毒犯
Pub就要受同等的罪 還是需要有舉證犯罪意圖
而其實這也保障到我們BBS站 比如毀謗罪
如果訂定 BBS上發生謠言毀謗 我們就要受連帶責任
這會不成立 還需要舉證 我們"知情且有權力 但仍然默許這種行為"
所以違法文章還是要砍 但是一出現這種文章我們就有罪 是不成立的
如果使用者有辦法證明他已經通知板主通知站長 但仍舊沒有動作
我們就會麻煩
尤其目前連座對象是觸犯刑法
如果要採用連座責任 仍需要舉證他主觀行為動機有構成
--
杜奕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31.210.110
※ 編輯: Ptt 來自: 128.231.210.110 (05/2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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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標題: Re: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時間: Thu May 26 21:38:58 2005
※ 引述《Ptt.bbs@ptt.cc (杜奕瑾 )》之銘言:
: : 同條內同時規定
: : ‧ 借用他人帳號進行不當之行為,
: : 借用者與被借用人皆需負擔同樣之罰責
: 對於“株連法”“連座法”
: 在上次帳號想導入"介紹人"制度 管理帳號品質時
: 要介紹人對介紹來的帳號負責時有我曾有想引用"連座"責任
: 礙於現在台灣的法理不合 即使我們這樣規定
: 無犯罪意圖 也不能成立 只出現於軍法 跟極端極權不需顧司法正義的國家
: "連座原則" 還被拿來作為反既定規 的方法
: 比如 1996年 教育部公佈的BBS網站管理草案 就因涉及連座處分 遭到嚴重抗議
: 所以介紹人制度就成為方便查緝犯罪關係的工具 但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
: 現在民法刑法的處罰故意過失等要件都要很清楚
: 因此規定沒寫就是必須主觀上要有故意 否則客觀行為就成罪那是不成立
: 比如在美國
: 大家知道 Pub是毒品的溫床 但法律不能訂定Pub內若查獲有煙毒犯
: Pub就要受同等的罪 還是需要有舉證犯罪意圖
: 而其實這也保障到我們BBS站 比如毀謗罪
: 如果訂定 BBS上發生謠言毀謗 我們就要受連帶責任
: 這會不成立 還需要舉證 我們"知情且有權力 但仍然默許這種行為"
: 所以違法文章還是要砍 但是一出現這種文章我們就有罪 是不成立的
: 如果使用者有辦法證明他已經通知板主通知站長 但仍舊沒有動作
: 我們就會麻煩
: 尤其目前連座對象是觸犯刑法
: 如果要採用連座責任 仍需要舉證他主觀行為動機有構成
奇怪了, 所以你的意見是這條不適用嘍?
現在到底有那條是你覺得ok的?
你自己引用了一堆規定
又自己否決了一堆規定
那你要不要整理一下哪些規定你覺得好的, 就留下來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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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82.151
> -------------------------------------------------------------------------- <
發信人: Ptt.bbs@ptt.cc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Re: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Fri May 27 10:00:39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奇怪了, 所以你的意見是這條不適用嘍?
動機 過程 口供 證據 在處理案件本來就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站長權力是把大刀 要小心使用
而執法人員權力未嘗也是一個大刀
為什要緊守法治原則 就是要讓我們的執法正當
尤其目前連座對象是觸犯刑法
如果要採用連座責任 仍需要舉證他主觀行為動機有構成
而你說的惡法亦法 其實法律上還有一句是惡法非法
如果我們今天不是法西斯政權 對於重大懲處(如同刑事案件)
採連座處分 不去釐清主觀行為動機
我認為是不恰當
--
杜奕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8.58.10.159
> -------------------------------------------------------------------------- <
作者: windsheep ( 心有所鼠 ) 看板: Administor
標題: Re: p2 站長事件調查報告
時間: Fri May 27 11:05:12 2005
※ 引述《Ptt.bbs@ptt.cc (杜奕瑾 )》之銘言:
: : 奇怪了, 所以你的意見是這條不適用嘍?
: 動機 過程 口供 證據 在處理案件本來就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 站長權力是把大刀 要小心使用
: 而執法人員權力未嘗也是一個大刀
: 為什要緊守法治原則 就是要讓我們的執法正當
: 尤其目前連座對象是觸犯刑法
: 如果要採用連座責任 仍需要舉證他主觀行為動機有構成
: 而你說的惡法亦法 其實法律上還有一句是惡法非法
: 如果我們今天不是法西斯政權 對於重大懲處(如同刑事案件)
: 採連座處分 不去釐清主觀行為動機
: 我認為是不恰當
1. 行為動機是用以斟酌罰則, 並不能除罪, 我相信大家會審酌情況
2. 惡法你要修, 而不是你現在覺得他不好就丟掉
3. 今天不是法西斯政權, 所以不是你說了算
4. 我列出這條, 只是提醒你, 你下的判決離你引用的規定太遠了, 你的標準不一
參考動機 過程 口供 證據 斟酌罰則, 還是有一定標準的
5. 使用者權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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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2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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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0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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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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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63.1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OTD (114.136.4.249 臺灣), 07/01/2021 2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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