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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AppleDaily (蘋果日報)作者 (這只是代號)時間3年前 (2021/07/01 20: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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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OTD 信箱] 作者: windom (一顆心遮蔽一雙眼!!) 標題: important 6 (fwd) (fwd) 時間: Thu Oct 6 22:15:02 2005 發信人: DonaldLam.bbs@ptt.cc (賴唐諾),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回應ptt2:in2站長的公開說明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Thu May 26 00:04:58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看到許多針對本案中有許多對事實不清楚以及因此意見恐怕出於誤會的站長們 所發表的文章,我個人利用本篇文章當作起頭做一完整說明於下。 讓我把這整件事情整理一下, 首先是針對我個人帳號使用的情形做一個報告: 在3/21時in2告訴大家要更改密碼之後我就想了如何取一個不容易被破解的密碼。 後來在一次跟sallykoi聊天當中聊到改密碼的事,他問我擔不擔心帳號被入侵 之類的,我跟她說應該很OK,因為我的密碼改得很低級這樣比較猜不出來而且 我也記得住~ 不過他好像沒多久就猜出來了 ,然後他就說他看板有時有一堆隱形的人 在看他的版,他想要知道那些人大概是誰。因此他有數次的向我提出借用帳號的要求。 當時他 好像感情狀況很混亂,我認為不希望他因為這樣影響他在ptt站務的處理 當時站上主要存在的問題就是愚人節的事和share版音樂檔案的問題。我猜想那些 看他版的人當中或許有他男友在內,個人積極希望兩人的感情穩定,無論是什麼理由。 所以才勉強答應他,並且當時我有說事情解決了就不要再用了。 同時我一再強調"不可以利用我的帳號做違法的事情" 當時對於學術網路的規範"共用帳號"這一點,我查詢站上的規定 8. ◇ <PttLaw> 0303 隱私權認定 Ricas [12/12/01] 之中 (2) 非帳號擁有人借用擁有人帳號,即有 ID 借用之情形時: 原則上,借用帳號之情形,可能因如是:如服兵役等 常見長時間不上網之期間,交付與帳號之熟識者代為管理, 由於此為帳號借用者之個人行為,站方不予干涉。 在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則下他填補取代"帳號管理辦法"當中的規定,尤其後者 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多重註冊帳號。非在於借用行為。 (附註帳號管理辦法1999.8.13) 2. 使用者若濫用註冊帳號,進行買賣、贈與、相互借用 │ 經檢舉、系統或站務員查明屬實, │ 司法站長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還原, │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 我有考慮這個規則跟學術公約,並查詢站上帳號總管的公告(沒提這部分) 並且學網公約在現實法律的實務見解下不會認為有法律的拘束力。 這部分看93 , 國 , 16 說的非常清楚 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台灣學術網路BBS站 管理使用公約」乃教育部針對連接台灣學術網路(TAN et)之連線單位及使用者所訂,其目的在建立使用者之 網路基本認知、使用行為規範,並無賦與連線單位及使用 者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行為之權,至國立 中正大學BBS 站管理辦法既係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 範」﹑「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訂定,則 該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各BBS 站管理者、使用者、及被告電 算中心於依該辦法所為之管理、使用行為,自亦無行使公 權力(即立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行為)之可 言。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台灣學術網路BBS站 管理使用公約(管理方面一、1 之規定)、國立中正大學 BBS 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 定之情事,故被告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賠償其損害云云,為被告所否 認,是原告上開主張是否屬實已非無疑,而縱原告前揭主 張確屬實情,然查台灣學術網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之訂 定,乃教育部台灣術網路管理委員會鑑於BBS(Bulletin Board System) 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 驗交流等多項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 動、交通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在台灣學 術網路上甚為流行,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始擬 定該辦法俾便BBS 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循(卷附第71、72 頁台灣學術網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前言參照),故上開 使用公約製訂之旨在網路資訊品質之維持,非以保護個人 權益為目的,故不屬一般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之 法律。而國立中正大學BBS 站管理辦法則係依台灣學術網 路使用規範、台灣學術網路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訂定,以 為該校各BBS 站管理及使用者遵循,其訂立主旨亦在維護 網路資訊品質(國立中正大學BBS 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附卷第48頁參照),二者均非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所指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所以我認為學網本身不當然成為現實生活法律位階的規範,他也不一定比站規位階為高 而各站仍然可以用有其彈性下的思考,我認定站規當中該部分既然承認這種行為, 加上sallykoi本身擔任ptt站長理應之所分寸的前提下,我另外以"不得為違法行為"來限制 ,sallykoi也有答應我已經足夠。所以我認為我的行為雖然在個人道德上有所瑕疵,但是 在當時我選擇相信為ptt站付出許多努力的sallykoi在這件事可以處理得很好, 我衷心期盼sallykoi能控制自己情緒並且再度全心投入ptt站務的管理上。 在這段期間之中偶爾網路不順暢的時候我會利用中山工作站登錄PTT2,而通常情形下我不 會去注意自己過去的上站記錄,所以我自然不清楚之後sallykoi用了我的帳號多久以及多 少次。而且在外觀情形看起來,sallykoi已經好很多了,我也認為他沒有再使用我的帳號 。 直到5/11 sallykoi寄了一封信給我,告訴我他做了更動使用者部分資料的事。而當我 看信時,sallykoi正好在線上並同時告訴我他把這件事告訴in2,jdwreck等人,而事情 在我看信之前就已經處理好了。 當時我很錯愕,因為如前所述,我認為他已經沒有使用我的帳號而且之前沒有做任何 違法的事,在此之前我根本對此事甚至連他使用我帳號登錄PTT2一事毫無知悉, 所以事情發生後我就很清楚的告訴他不能這樣做以及他如此做的法律責任如何 。即使當時sallykoi因為我的警告哭出來,我還是明白的說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只是當時考量到in2既然已經知道,sallykoi也告知我事情已經處理完,所以我就沒有 進一步確認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之後,在5/21當晚,由於我家裡電腦先前不斷出現問題,因此我決定將Norton移除, 並且改灌卡巴司基軟體來防毒,並於當晚進行掃毒。掃毒結果非常驚訝,亦即在掃毒 的過程當中我的電腦裡出現了五種病毒,包含木馬、後門程式以及DDos等攻擊程式。 這一點我可以把圖片上傳證明。 因此對於5/22 in2站長所發表文章部分,我認為在sallykoi借用帳號時在四月初 而已,對於之後情形我一無所悉。我並認為in2站長對於5/11的事情已有所瞭解 而推測其5/22文章內容中情形應該非關於該次sallykoi侵入事件。 在這樣的認知下,我進一步推測我的使用者密碼和登錄中山工作站之帳號密碼或許已經洩 漏,而更改密碼及再度掃毒才是解決這件事情的方法。 所以我5/23做出相同內容的回文。必須再次強調,這是因為我認為in2站長已經瞭解5/11 sallykoi對其說明的事情內容,因此我將此事排除在外。更何況5/22當天in2站長該篇文章 李我看不出來是指那一件事,縱使其中包含該次事件,我個人完全不知悉, 自然無從推測帳號被利用的原因。 整件事情的說明大致如上,對於其他人的意見,我可以接受批評。 不過我對於整件事情裡,我最初信任、借用sallykoi帳號(四月初)這件事,我承認有道德 上的瑕疵,並接受處分。但對於事後的一切我並不知情,而且我也針對我能防範的方式 進行因應。 因此對於部分站長的意見而言,我認為有澄清的必要。 至於 本案所謂"辯論""投票"之部分,我有以下說明表達個人立場: 1.對於辯論意義為何,本人不明白。在刑事訴訟法中交互詰問部分 至少知道對方是誰,或是代號。從來沒有不知道對方如何,對事實瞭解如何 而進行的交互詰問。尤其在本案之中有許多事實根本尚未釐清,即進行所謂的辯論 對於整個程序的進行不啻是一種破壞。 2.PTT與PTT2站各自獨立運作,無從合併投票。無論站務決定以及事情處理,兩站本各自 分開獨立運作,彼此不相干涉。今天的處理方式不但混淆了彼此,更破壞了建制的分工 與獨立。舉一例而言,如果是p1一般使用者要求借用本人p2站長id,而發生同樣情形, 敢問該p1使用者也會需要p2站長群加以參與辯論、投票?反之亦然。 在整個論述的過程當中,本人只見到"合併投票"四字,卻未見其理由。甚而對於整體編 制的負責情形本人一無所悉,如此作法我認為欠缺實質理由而無法接受。 3.關於投票,如果是採行投票制度則意味著投票者均為美國訴訟制度下之陪審團。 否則投票的意義是否可理解為直接排除司法部門的受理而如此? 如果是陪審團,則有一定之要件限制,諸如選出人選以及排除隔離禁止私下討論。 並且是以無反對意見為其結果,如此看來,本站採行之方式似乎根本不是如此。 則這樣的作法理由為何?令人困惑。況乎辯論投票時間均屬倉促,更不待言。 4.關於嚴禁隱版討論一事,其宣示意義為何?全無說明,對於違反效果如何 更是放任,對於整件事情的釐清而言,只有口頭作用,相反的看,我與sallykoi 並未在任何版上討論此事,如其他站長共同於他版討論,則何來"辯論"之有? 就公平性而言,又如何自圓其說?況站方堅持不得進入隱版,而強制片面宣布法務 對此無調查權限,更令本人覺得無理之至。如果要將本站法務限縮至此, 則對於先前法務所提之部門報告,我將就此一部份重新提出,昭告使用者。 5.對於匿名意見內容,本人自有雅量氣度與肩膀接受,不過相對而言,既然本案 宣示的意義在於"對站長罰則"的建立,我們理應就所有站長的言行部分以同一標準, 檢驗。這一點相信堅持站長操守的大家必然不會反對,那麼就此部分,明顯亦屬於 辯論內容,如果有這樣的共識,我想隨著"辯論"程序的進行,分次提出來說明, 請求不匿名答辯也應屬於我的權利,謝謝。 -- DonaldLa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3.214 > -------------------------------------------------------------------------- < 發信人: in2.bbs@ptt.cc (敬請期待 :P),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Re: 回應ptt2:in2站長的公開說明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Fri May 27 00:05:21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引述《DonaldLam (賴唐諾)》之銘言: : 如果是陪審團,則有一定之要件限制,諸如選出人選以及排除隔離禁止私下討論。 我的本意是這件事情就在我們內部就好, 到各自的隱板討論的話, 恐怕其中有一些板友是非站長的, 那就等於把這件事情擴散. 你當然可以透過水球, 信件, 或是電話等等和另外一位站長討論這個事情. : 4.關於嚴禁隱版討論一事,其宣示意義為何?全無說明,對於違反效果如何 : 更是放任,對於整件事情的釐清而言,只有口頭作用,相反的看,我與sallykoi : 並未在任何版上討論此事,如其他站長共同於他版討論,則何來"辯論"之有? : 就公平性而言,又如何自圓其說?況站方堅持不得進入隱版,而強制片面宣布法務 : 對此無調查權限,更令本人覺得無理之至。如果要將本站法務限縮至此, : 則對於先前法務所提之部門報告,我將就此一部份重新提出,昭告使用者。 關於這件事, 法務到底能不能進入隱板抽查, 尤其是如果又在該隱板有明顯可能違法的情況下, 我覺得大家可以一併討論, 同樣可以辦這樣子的投票決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90.74 > -------------------------------------------------------------------------- < 發信人: Ptt.bbs@ptt.cc (杜奕瑾 ), 看板: Administor 標 題: Re: 回應ptt2:in2站長的公開說明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Fri May 27 06:03:48 2005) 轉信站: ptt2!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tt : 我的本意是這件事情就在我們內部就好, : 到各自的隱板討論的話, : 恐怕其中有一些板友是非站長的, : 那就等於把這件事情擴散. : 你當然可以透過水球, 信件, : 或是電話等等和另外一位站長討論這個事情. 唐諾是指如果你要把一個司法案子做投票表決 你應該就要比照陪審團制度 執行 陪審團的人在私下是不能討論案情 而一切答辯訊問都是要在台面上進行 光以這個程序 目前就投票人就已經有許多不符合此要求 -- 杜奕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8.58.10.15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4.179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63.11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63.1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OTD (114.136.4.249 臺灣), 07/01/2021 20:10:40
文章代碼(AID): #1WtR315J (Apple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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