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209的問題
若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156條第二項的規定
被告本身的自白不是說不能當作證據,
而是不能當作"有罪判決唯一證據,"
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為有罪判決
當然補強證據的適格又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之前有板友提到關於"釣魚"
若是根據我國92年台上4558號判決,誘捕偵查(entrapment)的方式
除了釣魚之外,還有陷害教唆的方式
釣魚:行為人本身原本即有犯罪的意思,偵查人員僅提供機會
讓其犯罪並進而蒐集證據的技巧,並不違法
陷害教唆:行為人本身原不具有犯罪的意思,純粹因司法警察的設計教唆,
使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之構成要件之行為,屬於違法的類型
上述的區分方式著重是在被誘捕者的主觀層面,
學說也試圖再透過其他客觀標準的建議,
勾勒出違法的陷害教唆的類型
以上兩種類型的前提,都是為司法警察辦案時
209裡面cheating heart的公司,不知道在美國,有無其適法性存在
而且這種外遇的case,Miami跟LV好像都出現不只一次
而且元配的老婆幾乎都是兇手
所以看到這類型的案子時,我一看到元配出現
就下意識的覺得"It's her!"
還有209最後放的那首歌是什麼阿??
我覺得很好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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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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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71.109.18 09/0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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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9.44.87 09/02,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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