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庭第一例 :毛裡塔尼亞酷刑事件
法國法庭第一例 :毛裡塔尼亞酷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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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法庭第一例 :毛裡塔尼亞酷刑事件
警官被判10年徒刑
【大 記 元7月5日訊】(大 記 元記者德龍編譯)據法新社2005年7月1日報導,以酷刑罪在毛裡塔尼亞被控的毛籍警官艾裡.吾爾.達(Ely Ould Dah)星期五被法國佳爾省(Gard)刑事法庭缺席判處了十年徒刑。
這一審判是第一例法國法庭審判一個不是法國人的外國人在法國以外對不是法國人的外國人所犯的罪行。
法國司法部門控告該警官於1991年對兩名被懷疑在一年前參加過針對毛總統馬吾亞.吾爾.塔亞(Maouya Ould Taya)的軍事政變的毛裡塔尼亞軍人施以酷刑折磨。另外有五名軍人與國際人權聯盟及生存協會一起作了原告人。
此警官被判刑是依據1984年12月10日紐約酷刑協議的條款,此項法律是於1994年被引入法國刑事法的。
人權聯盟的律師帕特里克.克包度安(Patrick Baudoin)表示了他對此案件能夠 「堅持到底」而感到的「 極大滿意」。 他說:「 這是對毛政府的一個嚴厲警告, 表示獪子手們在哪裏也躲不住了。」
他還進一步指出,儘管這名警官現在在毛裡塔尼亞是安全的, 然而,他一旦出國就會被2005年4月7日發出的國際通緝令追捕, 刑事法庭的判決也肯定了這一點。
原告的另一名律師阿藍.奧堂(Alain Ottan)稱艾裡吾爾達(Ely Ould Dah) 「極力推行清除異己」 ,當提起受害者時阿藍.奧堂補充說 :「 這一天是屬於受害者們的, 如果宣告他無罪將是對受害們的第二次酷刑折磨。」
被告一方的依麗絲.克里斯多爾律師提到了此「 案件缺乏實證」。 她說:「展示給法庭的是一幅世界公認的獪子手形象。對正義的渴望不應該讓我們錯誤的選擇受審對象。」
她的父親,被告律師吉拉爾.克里斯多爾(Gerard Christol.)補充說:「 自負的西方帝國主義使我感到擔憂。 起訴毛裡塔尼亞要比起訴中國、 印度或美國容易的多。」
對其中一個證人馬馬度.由瑟夫.狄亞佳納(Mamadou Youssef Diagana)來說, 「這一訴訟案的意義重大, 因為14年來寡婦們都在尋找真相。 雖然我們這些在法國避難的人們 很幸運, 但我們是在為留在國內的人們而奮鬥。 這是一次很好的人權教育。」
(
http://www.dajiyuan.com)7/5/2005 1:47:56 PM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5/7/5/n975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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