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案苦主致胡公開信 揭露吳志明 續告周永康

看板EpochTimes (大紀元時報)作者 (Dao of Programing)時間18年前 (2007/11/23 23: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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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案第一當事人、香港居民沈婷22日透過大紀元發表致胡錦濤 公開信,揭露遭江澤民外甥吳志明迫害經過,並要求胡溫指示為狀告 前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案件立案。(圖片:沈婷提供) 周正毅案苦主致胡公開信 揭露吳志明 續告周永康 【大紀元11月22日訊】受訪民童國 菁狀告前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案鼓舞,周正毅案苦主、香港居民沈婷, 星期四 (11月22日)透過大紀元發表致胡錦濤公開信,重提當年因為 被沒收回鄉證而狀告周永康案件,希望胡錦濤作出批示,令這宗在北 京高院被擱置的案件正式立案。沈婷並揭露自己遭上海市政法委書記 兼上海公安局局長、江澤民外甥吳志明迫害的經過,矛頭直指江澤民 兩大親信周永康和吳志明,要求胡錦濤立即勒令江派勢力停止迫害。 這是自10月底童國菁狀告周永康案被北京法院正式立案後,民間引 發的狀告周永康連串訴訟潮之一。除沈婷外,近日還有大陸民間維權 網「中華申正網」站長孔強、上海訪民丁慧莉擬提出狀告周永康或者 公安局的訴訟案件。 沈婷當年狀告周永康案回顧﹕ 04年2月 沈婷被羅湖海關沒收回鄉證; 04年底 沈婷委託北京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義務打官司,狀告當時 的公安部長周永康行政不作為,但案件告到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答 覆; 05年4月 高智晟又幫沈婷把案件上訴到北京高等法院,法院以研 究為由拖到至今沒有回音; 05年11月 高智晟因為為法輪功呼籲致信胡溫,律師事務所遭停業 整頓,被迫停止代理這宗官司。 07年11月 沈婷受訪民童國菁狀告前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案鼓舞,準 備委託上海維權律師鄭恩寵義務打官司,把案件繼續進行下去。 公開信原文如下:(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江澤民外甥吳志明停止迫害:我要告周永康,請胡錦濤批示: 致胡錦濤主席: 我是香港居民沈婷,從2003年4月30日被強遷之後,四年的維權之 路走的非常艱難困苦,圍繞著周正毅案、鄭恩寵案,上海市政府付出 了沉重的代價,作為周正毅案第一當事人,當時我別無選擇,我選擇 道義,因為是我請鄭恩寵打這場官司的,他三年的牢獄之災,我已無 比的內疚,因而2003年10 月在上海市政府150萬人民幣的條件下我沒 有低頭。我選擇了為鄭恩寵呼籲,我選擇了向媒體講真相。因而要面 對上海市政府的恐嚇、威逼、甚至死亡的威脅。因為家人要面對如此 巨大的壓力,2004年8月我再次選擇了離婚,放棄了家庭。 2006年2月15日在上海市人代會會議上,陳良宇說過一句話:「前 有堵截,後有追兵」。暴露了他內心的恐慌。他庇護下的周正毅即將 刑滿釋放,為防止社會反彈和應付香港的廉政公署通緝令(香港廉政 公署以合謀詐騙案2005年9月15日宣佈通緝周正毅),陳良宇指定市 政法委書記劉雲耕具體指揮,全力處理有關此案之一切事宜。同時,上 海市派出大量特工出境尋訪我和對我「做工作」。 江澤民外甥、上海市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吳志明手下打手,03 年曾經貼身跟蹤在北京上訪的沈婷,並在光天化日之下搶走她的錢包 。 上海市派出大量特工出境 2006年2月28日,靜安區區政府動遷組、發展商、靜安區房地局三 方與我母親簽了十六份合約。母親在當天拿到了房屋的鎖匙,五個月 後拿到房產證。歷時三年的房屋問題終於在2006年2月28日解決了,但 回鄉證無故沒收至今。 後來據我所知,我們家房屋問題的解決,是由於我去德國為鄭恩寵 領獎,得到了德國總統的親自接見震動了北京。北京從三方面(中聯 辦、特首辦和上海)要我的資料,瞭解我有沒有政治目的、政治訴求 和參加甚麼政治團體?結果,沒有查出任何政治因素,我只是為了維 護家族的住房權利。後來在中聯辦介入下,北京高層向上海施加壓力 ,我的房屋要求才得到相對合理的解決。 我家的問題解決了,還有無數的拆遷戶卻仍然在奔苦無助之中。這 是我非常清楚的事。而且,我跟上海幫幾年的抗爭、結怨,上海已對 我恨之入骨,他們如果不是迫於外在的壓力,是絕對不會向我讓步的 。接著,在回鄉證問題上,就可以看得出來。 我的回鄉證是因房屋問題在2004年2月26日被羅湖海關無故沒收的 。我多次向上海當局提出,因父母年邁多病,我又是唯一的獨生女, 父母需要我回上海照顧,望上海當局能及時解決。但上海當局一拖再 拖,不給解決。到了鄭恩寵2006年6月5日出監獄,他們為了防止我和 鄭律師聯繫,又把我回鄉證問題吊起來,拒絕辦理。我不得不再去中 聯辦投訴,後來上海當局迫於壓力,於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22 日讓我回上海一星期。 回家探親中聯辦掌控 這次在我回上海之前,香港中聯辦找我談話告知在上海期間不要有 任何不必要的麻煩,到了上海要告訴中聯辦是否安全到達,要讓中聯 辦知道我的行蹤能及時聯繫,同時告知上海市政府官員會找我談話, 讓我好好與他們溝通,以便日後解決十年期回鄉證的問題。 2006 年9月15日我從羅湖過關,乘座中午的飛機於下午二點半到上 海,回到家時,我還沒有進入小區,上海市政府已派出兩輛車、六個 人三男三女,二十四小時監視,並勒令小區保安每日匯報我家進出的 人員。凡是我一出門,這些人就形影不離的跟著我,由於這樣的局面 ,我沒有拜訪任何親屬,只是在家陪了父母一個星期。 遭威脅斷絕與鄭恩寵和媒體往來 2006 年9月21日下午二點在上海閔行區七寶鎮鎮政府的辦公室,我 第一次與兩位自稱是上海市政府領導王姓和徐姓見面,但是他們始終 不肯報大名,其中王姓人員還自稱是解決我回鄉證的最高領導,整個 談話過程一直是圍繞著要與鄭恩寵斷絕來往劃清界線,過去三年你與 哪些媒體接觸過,與這些媒體是怎麼認識的,三年來給上海政府帶來 的負面影響一定要有深刻認識並寫一份認識書。這次談話整個過程軟 硬兼施,目的就是要拿回鄉證就必須跟著他們走,我要留後路,他們 也決不給出路。 吳志明放話:「不給解決就是最好的解決」 我家的房屋問題因多方壓力和陳良宇當時的處境得到解決,如果陳 良宇還沒有下臺,我的回鄉證也可能順勢得到解決。但我的回鄉證真 是多災多難,陳良宇9月25日下臺後,對我回鄉證有絕對處置權的, 就是現任上海市政法委書記、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吳志明(江澤民的外 甥)。他曾放話在我的問題上,「不給解決就是最好的解決」。我的房 屋問題如果不是有北京的壓力,陳良宇、吳志明是一百個不情願解決 的。他們被迫成立了「沈婷工作組」解決我的問題。 現在吳志明一再刁難我的回鄉證顯然是為了報復。因為2003年10月 25 日,當時吳志明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吳志明管轄上海公安人員 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首都北京,在天子腳下幹了一件最愚蠢的事,把 我一個上訪的弱女子的手包搶了,引起國際社會和國際媒體的廣泛報 導,更引起美國駐北京領事館二等祕書李啟森的關注,他向中國外交 部李肇星表示對事件的「關注」。吳志明也因此被北京公安部訓斥一 頓。於是,吳志明懷恨在心,向公安部打了與事實不符的報告,讓公 安部把我的回鄉權封鎖和收繳回鄉證。 成立「沈婷工作組」 「沈婷工作組」也就因此在2003年成立運作至今,每月向上海市政 府申請經費,糟蹋納稅人的錢。在我的問題上,上海市政府耗費的人 力、物力和金錢,估計不下千萬,可以解決一大批東八塊居民的房屋 問題。 即使在陳良宇下臺後,他們也沒有放寬對我的打壓和威脅。2006年 11月18日,上海市政府那位專門對付我的王姓人員來香港在中聯辦找 我談話: 姓王人員對我說:「電影《無間道》中有一句話,欠的總是要還的 ,你要留好後路,我絕對不給你出路,你只有跟著我走,才能拿到回 鄉證。」 我說:「我絕對相信你們可以動用公權力把我逮捕甚至判刑,但是 現在你們已不具備這條件,抓我判我還有甚麼意義?你們不怕麻煩嗎 ?」 他說:「共產黨從來不怕麻煩,你沈婷不要自以為是。」 我說:「沈婷之所以能堅持到今天,是你們上海市政府把我逼上樑 山。我沈婷甚麼都缺,最不缺的就是自信。我隨時準備接受你們的審 判。」 上海官員﹕要回鄉證找胡錦濤拿 2007年7月1日,胡錦濤主席你要來香港慶祝回歸十週年,我再次要 求上海市政府能在這「大喜之日」解決我的回鄉證,望上海市政府能 體會到「子慾養時親不在,樹慾靜時風不息」的意思,從我的實際情 況考慮發回回鄉證。 誰知上海市政府徐姓人員說:「你要回鄉證,你去問中國最高領導 人拿,胡錦濤要來香港你問他拿,他給你就給了,他不給我們也沒有 辦法,你可以鬧,鬧得越兇越好。」 我出於無奈在胡錦濤主席你來香港慶典時,向中國最高領導人提出 強烈抗議:「我因揭露陳良宇與周正毅官商勾結被無故沒收回鄉證, 揭露腐敗無罪,打擊報可恥,還我回鄉證,還我回鄉權。」 8 月13日,上海市公安人員袁強,他自稱是處理鄭恩寵問題的最高 領導,在和鄭恩寵談話時說:「沈婷的回鄉證我們堅決不發」從袁強 的口氣上,我真是感到非常失望。周正毅、陳良宇都先後垮臺了,送 上審判台。但是,上海一個區區公安幹部,竟然還可以如此傲慢,吳 志明還在上海繼續搞迫害,不讓我回國,不讓鄭恩寵出國。究竟中央 反貪污腐敗的決心,甚麼時候可以落實到上海?」 陳良宇下臺吳志明繼續迫害 我和鄭律師正是因為揭發陳良宇與周正毅官商勾結,才遭到這樣的 不幸,不由人懷疑,吳志明是不是想要為陳良宇翻案? 胡錦濤主席你中共十七大召開之日的講話,規劃解決民生問題和創 造和諧社會將是末來五年的重點,作為中國社會最底層的民眾,對此 期盼已久。 周正毅案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集貪污腐敗、司法腐敗、民不聊生的 典型案例。在當今中國,地方官員胡作非為、侵犯民眾的權利的現象 十分普遍並相當嚴重。上海地方官員既無能又腐敗,漠視民間疾苦, 官官相護,狼狽為奸,致使發生了震驚中外的周正毅案、上海社保案 ,刷新了上海建國以來的施政記錄,揪出來大批成幫的上海官員。上 海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合法性與權威性日益流失。赴京上訪的人數居 高不下,打不盡,抓不完,與當局的矛盾愈趨激化。 上訪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還會招致迫害,為何民眾還要上訪? 因為在今日,上訪已不再是單純的上訪,上訪已經變成了公開的民意 表達,變成公開的施加壓力,變成公開的集體抗爭。迫於這種無日無 之的壓力,你們最高當局才不得不把上訪問題提上議事日程。 周正毅案顯示,如果沒有傳媒的監察,任何的反貪腐都不過是任由 當權者擺弄的權力鬥爭的工具。沒有人民的參與,任何的反貪腐運動 都不過是一場雷聲大雨點小的短暫戲劇。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垂簾 聽政,排斥異己,面和心不和的權力暗鬥也將永無止息之日。胡錦濤 主席你信誓旦旦的「和諧社會」,在不讓人民真正參與運作與監督下 ,注定只能是一句空言。 我請求你高度重視的是,周正毅案成為舉世關注的案件時,上海竟 然鬧出了司法腐敗的笑話。二00三年周正毅第一次被捕,原告律師鄭 恩寵也同時被捕,原告和被告同被判刑三年——這不是中國司法史上 的大笑話嗎?不由得很多人都說周正毅案是一場權力鬥爭。因而,鄭 恩寵成了這場政治鬥爭的犧牲品。三年後的二00六年,在陳良宇下台 不到四個月,周正毅,第二次被捕,上海灘的人,再度議論紛紛,說 又是政治鬥爭,使陳良宇、周正毅同時成了犧牲品。人們都知道一句 老話,「反腐,亡黨;不反腐,亡國」。在中央的眼中,一定深知, 反腐問題是何等艱難。 如果,貪汙腐化是陳良宇倒台的真正原因,怎麼解釋陳良宇被捕後 ,長期與陳良宇貪腐集團作鬥爭的我和鄭恩寵律師,還在受到上海政 法委書記、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吳志明 (江澤民的外甥) 的迫害?上海 當局對鄭恩寵傳召、警告加恐嚇,劃地為牢,二十四小時監視,製造 白色恐怖,不讓他出國,在國際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在我的回鄉證 問題上,上海政府始終堅持要我與鄭恩寵劃清界線,這是哪家的法律 和道理!明顯地害怕我們繼續揭發上海貪官的問題。 幾年來,在我每次與上海政府各位官員的談話中,他們總是教訓我 「要顧大局」,否則,就說我沈婷「在搞政治」!對於這樣「政活化 」的定性,嚇不倒我。因為我心裏非常清楚,至少在這三年裡,我和 母親面臨的是「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那樣的處境。沒有法 律的路可供我們走。非法綁架我母親,阻止我母女相見,無故沒收我 回鄉證等等,我們能選擇的只有上京告狀,申訴,請願。但上訪也不 讓。北京開十七大,又把成千上萬的上訪者驅趕、扣押,很多人四處 躲藏,無家可歸。領導常說,依法治國,就是最大的政治。我們只是 依法上訪,這是甚麼政治? 萬般無奈之下,我們只有求助於主持公道的媒體。讓他們代我們說 話,爭取社會的同情和支持。但是,也遭到上海政府官員多次的壓力 ,以解決我回鄉證相要挾,逼我交待和哪些媒體接觸過?要我寫「認 識書」,檢討五年來給上海政府帶來的負面影響。 慾出書再遭上海幫威脅 對於這樣的要求,我別無選擇,因此我決定寫這本書《沈婷傳奇- -挑戰上海幫》,可以說,就是給上海政府的一個回答。把我五年來 受到的迫害、經過、前因後果全部寫出來,讓人們看看這三年我們到 底做了甚麼事?我們受到了哪些迫害?我覺得這樣對雙方都有所反思 ,提供一份材料,是我應該做的。但是11月12日下午,上海市政府王 姓官員致電說:「如果你出這本書,我們給你顏色看!出了這本書, 你永遠也拿不到回鄉證!」我反駁說:「胡錦濤說了依法治國,我出 這本書犯法你可以判我刑,用回鄉證來作條件沒有法律依據!」王官 員回答:「那你再問胡錦濤拿,共產黨只有一家,不是超市,可以開 一家又一家……」 胡錦濤主席我的這本書,也是給號召打擊貪汙腐敗、解決民生問題 、創造和諧社會的中央政府的一次綜合的匯報。我願藉此書反映上海 布衣百姓看到、聽到、遇到的事實,以及我們的願望與心聲。人們都 說「金盃,銀盃,不如百姓的口碑。」 (http://www.dajiyuan.com) 沈婷04年因回鄉證被沒收狀告周永康,但案件被擱置至今,受訪民 童國菁訴訟案鼓舞,決定繼續告周永康。(Getty imagaes) 促狀告周永康案重新立案 最後我強烈要求你中央最高領導人利用你們的權威,迫使上海政法 委書記、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吳志明,停止對鄭恩寵和我的迫害,在解 訣回鄉證問題上,讓我走司法途徑,請你們批示勒令北京第二中級人 民法院立案,我要狀告前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發放回鄉證讓我這個獨 生女兒能早日回鄉看望年邁多病的父母。讓上海司法的大笑話早日結 束,真正到做到依法制國,締造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重建一個 人人安居樂業、家園不再受到侵犯的上海。謝謝! 祝 政安 沈婷 2007/11/21 附件二:附沈婷04年委託高智晟律師代寫的狀告前公安部長周永康 的起訴狀 行政起訴書 原告:沈婷,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漢族,香港特別行政區永 久性居民。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該部部長: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案由:行政侵權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 1、立即撤銷廣東省公安廳羅湖出入境邊訪檢查站扣留原告<<港澳 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定職責及時作出行政決定 ,責令違法扣證者將該證返還原告並確保其正常使用: 2、賠償原告因訴訟而導致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04 年2月26日,原告在回上海奔喪時,被被告之下級單位深圳羅 湖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違法收繳〈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扣證所 依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不詳。原告因上海首富周正毅與惡官勾結在 上海東八塊對原告年邁的父母行非法的、非人道的野蠻逼遷惡舉,在 上海無任何公正及文明解決問題的絕望之餘,憤而進京告狀。以期中 央政府能主持公道,合情、合理、合法及文明地解決問題,但原告在 四次上京並在京期間,經歷了一連串使原告永遠覺得不可思議、永遠 覺得莫名其妙的遭遇,原告過分低估了上海的逼遷勢力在當今中國的 首都北京、在整個國家權力體系中緣多年的逼遷犯罪過程業巳積累的 反動能量。 原告到了北京,有關國家機關重視異常(當然不是對其反映的問題 重視異常),迅速組成「保護」沈婷的強大群體,多則20人少則10餘 人,公開對原告施行貼身跟蹤的醜行。在北京的原告很快獲得了新的 絕望,2003年10月25日,被12名公安便衣簇擁著的原告,在光天化日 的首都大街上被賊家洗劫一空(足見在首都北京賊勢盛大),原告在 京期間,身後那些面無表情的便衣全無任何顧忌,這些人以越野車、 小轎車及摩托車等不同類型的交通工具來確保對原告的有效跟蹤,甚 至貼身跟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駐京辦公室內(因原告被劫後需要到香港 特別行政區駐京辦補辦回港文件),文明人類用任何人間語言都無法 述清原告當時的悲哀及震驚程度。 那些人及指使那些人的人,他們有文明人類不可思議的價值追求, 他們有文明人類不可思議的怕,他們有文明人類不可思議的無恥,任 何非精神病患者,都會對這個國家,對一個弱女子所做的這一切感到 無地自容。但你會絕望的看到,那些人是何等的逍遙及氣壯,儘管原 告在北京沒有獲得任何來自國家及政府的幫助,但原告在京期間向文 明人類揭露上海惡官、惡商勾結屠戮文明、屠戮人性乃尊嚴、張狂及 粗暴踐踏國家規則醜行的正當行為招致了逼遷勢力的仇視,他們動用 國家機器來對原告予報復。 2004年2月26日,原告因祖母去世回上海奔喪,被羅湖邊防檢查站 非法扣留了〈通行證〉。原告據理力爭,最終出了一份扣留證明。拒 絕出具扣留憑證,足見其權力行使的非正當性及隨意性。從這份證明 的形式上判斷,羅湖邊防站的行為完全非法的,另一方面,反映出他 們對依法辦事程序的完全陌疏。按中國的基本法規羅湖邊防檢查站的 行為無疑屬行政處罰行為而非黑社會組織的恩怨了斷方式。 羅湖邊檢站的行為理論上講應該是執行取務的行為,其行為理應與 黑社會組織有所區別,按中國的基本法律規定,針對扣留公民、法人 證照的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行為的實施人須依法實施一系列的程序義 務,即送達義務、對被處罰對象的告知程序、對被處罰對象的法律權 利告知程序,諸如聽證權利的告知程序、訴訟等權利的告知程序,為 甚麼要進行處罰的事實依據告知,據以處罰的法律依據告知等。這份 扣留證明本身表明,對沈婷的處罰行為中找不出任何依法辦事的痕跡 ,是赤裸裸的非法行為。 因此,原告特別提醒被告,羅湖邊檢站的這種非正當性及隨意性的 扣證行為,將會引起香港600多萬市民對持有回鄉證的恐懼及憮慮, 現時中國國家商務部和香港工商及科技局落實推行CEPA雙向投資,香 港有多少居民在中國內地投資,當他們與地方政府在利益上發生糾紛 時,被迫走上訪的道路,中國邊檢站則以扣留回鄉證的這種黑社會恩 怨了斷方式來解決問題,使投資者一夜之間一無所有。一國兩制基本 法第一百零五條保護私人財產將成空話。公安系統這種非正當性及隨 意性的行政執法行為,將會使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慾望大大降低,他 們將望而卻步。 被告下級機關的這種荒唐行為赤裸裸地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五條第3款、第4款、第三十染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笫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染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及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 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染十八條。被告下屬單位的執法行為 實際違反了所有中國相關法律(在中國,被告系統這種不光彩記錄並 不鮮見),面對被告下屬機關的不法行為,原告及父母無數次要求糾 正無果,無奈之下,原告於2004年9月17日向被告書面提出要求,要求 被告履行中國法律職責,糾正下屬機關的野蠻越法行為,被告拒絕履 行法定職責,也末在法定期限內予本應為且本能為的回覆,其與不屬 單位的無賴式的違法表現亳無二致。被告的違法不作為之舉致原告經 濟損失。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全國人大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法釋(2001)23 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精神特具狀訴請,請 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具狀人:沈婷 2004年12月1日 11/22/2007 12:17:49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11/22/n191005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32.95
文章代碼(AID): #17HlSDnG (Epoch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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