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人「擺腳擺手」 也算公然侮辱?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台語「擺腳擺手」表達殘障用語,是否涉及公然侮辱?警方表示爭議大,強調認定困難,但仍依公然侮辱罪嫌送辦。
高雄市一棟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呂姓委員,與大樓停車場鄭姓女管理員,疑因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糾紛,日前2人在大樓內狹路相逢,雙方爆發口角衝突,呂某脫口「擺腳擺手也能當管理員」,引發鄭女氣憤難平,上警局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呂男無奈認為「擺腳擺手」台語用詞,不該構成犯罪。
警方調查,該棟國宅大樓佔地廣大,住戶多達數百人,尤以地下室停車場管理困難,管委會找來鄭女擔任管理員,不料鄭女竟於上班時間,利用地下室電源煮飯,引發部分住戶不滿,向管委會表達抗議。
警方表示,管委會接獲住戶檢舉,要求鄭女立即改善,不料鄭女依然故我,呂某夥同3名委員前往勸說,強調地下室屬於公用場所,要求鄭女搬離電鍋等家電,立刻引發鄭女不滿。
警方說,雙方一言不合,爆發口角衝突,鄭女批評呂某在大樓內沒家沒宅,憑什麼擔任管委會委員,根本沒有她的辦法;呂某當場反嗆「擺腳擺手」也能在這裡當管理員,鄭女氣得上警局怒告呂某公然侮辱罪。
呂某強調,台語「擺腳擺手」正是指殘障人士,完全沒有污辱人格意思,只希望她能遵守大樓規定;警方也認為台語、俗語為一般用語,認定犯罪確有困難,但受限權責規定,仍依公然侮辱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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