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公開哺乳不得禁止
【記者江禹嬋、耿豫仙/台北報導】哺乳的天職,任何人不得再禁止、驅離或妨礙。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24日早通過一讀,婦女將受法律保障在公共場所
哺育母乳的權利,違反者將處新台幣6千以上3萬以下罰鍰。
在立委侯彩鳳的主持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終於在委員會逐條審查下完成一讀,
侯彩鳳原本希望在母親節前完成,獻給天下偉大的母親,雖然有些遺憾,
但在24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時,看到多位母親與小孩出席,侯彩鳳露出滿意笑容。
尊重「基本」人權,從嬰兒的飲食權開始,立委江玲君說,哺育條例通過後,
不只是母親得到餵乳的權利,嬰兒也不用再到臭臭的廁所「用餐」,
相對尊重他們的感受。
草案規定,在500平方公尺以上政府機關及營業場所、1,000平方公尺以上
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及
零售量販店,要設哺(集)乳室。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表示,未來新法上路後,可確實保障女性哺育權,
給媽媽有個安心哺育母乳的環境,且規定500平方公尺以上的
公家機關都要設置哺乳室,就是希望能造成示範效果,使更多場所都能設置哺乳室。
不過原本的草案,並未把「大型零售商店」納入應設置哺乳室的公共場所,
但經過許多立委討論後認為,大買場、大型量販店等地方,
常常是許多家長會帶小朋友去的場所,所以提修正動議,表示應納入適用範圍。
邱淑提說,對於立委提出的修正動議,要求遊樂場所如小人國、
六福村、劍湖山等大型遊樂場所也應設置,會再研議是否設置。◇
本文來源:
http://tw.epochtimes.com/10/5/25/1394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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