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法修法 執照延長至9年
【記者鄭亦宸/台北報導】行政院18日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在政院與NCC(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下,新版本將廣播電視釋照方式增加拍賣制,執照期限也延長至
9年,此次修法也將影響規劃中的第11梯次廣播電視的釋照。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未來對廣播電視的釋照方式,可採行評審制、拍賣制或公開招標制等多
元方式。另外草案也修正執照有效期限從原本的6年延長至9年,主要考慮新設立的電台電
視,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建立有效健全的經營模式。執照效期延長所以連帶評鑑期也從原
本的2年延長至3年評鑑一次。
NCC委員翁曉瑩說,本次修法是為了接下來第2梯次單頻網(無線電視台)、行動電視的釋
照,以及正在規畫中的第11梯次廣播電視執照的釋照,主要為了提供多元化的釋照方式及
法律保留的規定。
她也說明,由於過往釋照採審議制讓外界批評可能有黑箱作業,所以增加競標拍賣等多元
彈性方式釋照。
但拍賣制也讓人擔心廣播電視會「財團化」,只要有錢就能買到,翁曉瑩也回應,拍賣制
是參考國外做法而採用,但也考慮到廣播電視是文化事業,不希望將其當作物品般無限上
綱標價,所以會訂一上限標額,而且未來也可由主管機關核定彈性採取何制度,或可將上
述方式混合,例如評審加拍賣加抽籤等。
而本次修法還新增處罰條例,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設分台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出處:http://news.epochtimes.com.tw/10/3/19/134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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