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民不撤問題多 台立院籲修法規範

看板EpochTimes (大紀元時報)作者 (Yuan)時間15年前 (2010/06/14 14: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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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2日電)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後,仍有 部分災民選擇留在原居地,衍生種種後遺症。立法院法制局建議修改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 條例,明定限制居住、限期遷居遷村,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行政院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 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得就安全堪虞地區與原住居者諮商取 得共識,劃定特定區域,限制民眾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 法制局「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安置政策修法方向之研析」報告指出,截至目前為 止,災區經評估為「安全堪虞」地區,其中原住民地區有48處,有33處反對劃定,非原住 民地區有63處,有15處反對劃定。由於反對的居民與政府未形成共識,以致遷村作業無法 順利進行。 法制局表示,對於不接受安置的災區民眾,政府允許在原居地居住,但也衍生種種後遺症 ,包括須撥付龐大人力、物力、財力,照顧留在原居地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政府花費龐大 預算,為留在原居住地災民維持道路、水、電等基礎設施。 法制局認為,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限制居住」及「限期遷居、遷村」,攸關民眾切身權 益,重建條例中應明定所謂「限制居住」是指對於被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意離開原居 住地,且未接受政府安置者,於災害時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必須暫時撤離。 此外,法制局也建議重建條例應明定「限期遷居遷村」是指同意接受政府安置,辦理遷居 、遷村者,由各級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於取得住宅所有權或獲配永久屋之日起3 個月內搬遷。 美東時間: 2010-06-11 23:59:19 PM 【萬年曆】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6/12/n2935756.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05.93
文章代碼(AID): #1C5SmJJR (Epoch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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