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食字號無關安全僅是公文流水號
【記者孫幗英/台南報導】台南市衛生局表示,衛食字號與食品的安全與否無關,僅為一
般公文的流水號,食品宣傳及廣告不得引用衛食字號或同等意義的字樣,違者可處以台幣
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藥品之廣告內容必須標有「藥字號」,而食品則相反,依規定不得標示。過去,坊間常出
現之衛食字號,係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廣播電視法,提供廠商用以申請上電視、廣播銷售食
品之用,僅能證明業者出示的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確實登錄有案,並不包括
審查產品及廣告內容。
台南市衛生局胡淑貞局長提醒民?選購食品時,應看清楚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
品,不是食品。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產品,強調神奇效果之產品廣告,也應抱持「不信、不
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之五不原則。另外,如需購買保健或營養品,應先請教醫師或
營養師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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