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于冠華外遇烏龍報導 法官判被告拘役
于冠華外遇烏龍報導 法官判被告拘役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08-01-16 06:00 調整字級: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
時報周刊報導藝人于冠華偷腥「張冠李戴」烏龍案,士林地方法院依加重誹謗罪判決總編
輯張國立,記者黃雯犀、劉慧茹,各處拘役20天。
時周不願賠償
和解不成
檢、審曾勸雙方和解,但時周僅願報導于冠華正面新聞代替,被于拒絕;于請求千萬賠償
金部分,移請民庭審理。
判決表示,劉慧茹、黃雯犀於94年11月,發現疑似于冠華攜女進飯店,尾隨拍攝,以看圖
說故事方式撰寫「結婚10週年前夕,于冠華帶美眉上HOTEL」。隔年3月,警方逮獲竹聯幫
黃世豪,因其外貌酷似于冠華,才發現時周誤認烏龍。
判決指出,時周查證時方文琳要求提供照片辨認,時周以截稿在即而捨棄,查證過程輕率
。法官以未能合理查證而報導不實,事後雖登載道歉啟事,但拒絕金錢賠償,未能和解,
判處拘役。
http://news.yam.com/tlt/entertain/200801/2008011624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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