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 95年(第17屆)金曲獎報名須知
看板Golden-Award (三金(金鐘 金馬 金曲))作者pda2001 (pcplayer)時間19年前 (2005/12/14 00:3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95年(第17屆)金曲獎報名須知
張貼日期:2005/11/28
95年(第17屆)金曲獎報名須知
一、本須知依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
二、報名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至95年1月14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收件地點: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3科(臺北市天津街2號B區2樓)。
四、報名規定:
(一)報名單位及出版獎參選者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或個人工作室
為限。
(二)各獎項參選作品應以於民國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首次出版發行地為臺
灣之鐳射唱片(CD)為限(依參選作品登載時間為準)。但流行音樂作品類「最佳音樂錄
影帶導演獎」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除參賽作品出版發行期間
與前述相同者外,其報名參賽之作品型態依各該規定為準。
(三)報名單位應依參選專輯之屬性,於「流行音樂作品類」與「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
類」兩種報名表擇1填寫。
(四)每張專輯使用1張報名表,名稱請使用全名,於適當欄位勾選或填寫參選獎項,
並附參選作品CD:流行類24張、傳統暨藝術類10張,請自行拆除CD之塑膠封套。
(五)報名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者,請填寫專屬報名表並檢附各報名公司參賽專輯作
品之順序,集中拷貝6片DVD-R(數位影音光碟),每張DVD以不超過12首為限,並請於片頭
製作選單,以利點選。另為利於辨識,請以報名表所附之標貼固定於影碟外殼正中央,倘
因標示不清或音樂錄影帶內容發生錯誤等情形時,由報名公司自行負責。
(六)報名最佳作詞人獎者,請於電腦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空白畫面繕打歌詞。
(七)報名各獎項之作品,如為2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列為參選人;合唱團及演奏
團體,應以指揮為代表,無指揮者,得指定乙人為代表。
(八)得獎者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九)參選作品及附件資料,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
五、獎項說明: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1、最佳年度歌曲獎:係以全新創作之歌曲整體表現(包含詞、曲及演唱)為評分範
圍。
2、最佳國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以演唱國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
輯中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3、最佳台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以演唱台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
輯中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4、最佳客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以演唱客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
輯中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5、最佳原住民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以演唱原住民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
,且該專輯中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6、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專輯獎:以演奏通俗流行音樂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輯中應有
超過半數以上為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7、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採取各類音樂素材,融合不同音樂風格(古典與現代、東
方與西方、藝術與流行)與技法,進行創作或改編的音樂作品。
8、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歌曲製作人為參選原則,
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超過該專輯半數以上之作品。
9、最佳樂團獎:以結合樂器演奏及團體演唱方式,呈現整體效果之樂團。
10、最佳演唱組合獎:以人聲呈現重唱或合唱之團體。
11、最佳流行音樂演唱新人獎:參選者應於民國94年1月1日前未曾錄製有聲出版品
,或雖曾錄製,但該有聲出版品並未發行,且參選之作品以民國94年間首次出版發行者為
限。
12、各獎項除「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
佳編曲人獎」及「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係以單曲為評鑑基礎外,其餘獎項皆以整張專
輯為評分範圍。
13、英語專輯可報名流行音樂作品類中之「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
、「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最佳樂團獎」、「
最佳演唱組合獎」及「最佳流行音樂演唱新人獎」。
(這應該是彌補去年張菲的情形)
(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之音樂作品,含器樂(合奏、
重奏、獨奏)與聲樂(合唱、重唱、獨唱)等各類作品。
2、最佳民族樂曲專輯獎:我國各族之器樂獨奏曲、合奏曲或歌曲,或根據傳統音樂
創編之作品,如現代國樂、絲竹樂、吹打樂、臺灣原住民或中國大陸各民族之傳統音樂型
態。
3、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以表演我國各地傳統戲曲為內容之作品,如:京劇、越劇
、粵劇、川劇、梆子戲、歌仔戲、傳統布袋戲等;或以表現民間各地結合講詞與彈唱的曲
藝作品,如:鼓曲、評書、竹板快書等說唱藝術。本參賽作品,得以CD、VCD或DVD參種影
音光碟中擇1種類型報名,惟仍以「音樂」為主要之評審內容。
4、最佳兒童樂曲專輯獎:以兒童為欣賞群或教育對象,所編創、選輯之音樂專輯,
富有創意、教育價值、藝術品味。如搭配朗誦敘述或講故事者,音樂需為專輯之主體。
5、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以各種宗教為訴求之演唱或演奏作品。
(三)特別貢獻獎:
1、參選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為限,但主(協)辦單位之工作人員不得為參選人。
2、推薦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為限。
3、推薦單位應以書面說明推薦理由及參選人簡歷(含現職、學經歷、重要作品或事
蹟、曾獲榮譽等)並得提供參選人代表作品或其他相關資料各乙份作為評審之參考。
4、參選人資料應於94年12月15日至95年1月14日完成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年度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
頒發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得獎者如為2人以上,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為維護出版業者及從業人員之良好形象,報名單位應事先徵詢參選者或其繼承人之意
願,並查明參選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後始可報名,必要時應提出同意書;如有身分不合規定
、參選作品資格不符或著作權歸屬尚有疑義者,請勿報名,以免造成糾紛,損及商譽。
八、除特別貢獻獎外,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www.gio.gov.tw),完成報
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請各報名單位以A4
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一併送交本
局。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請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洽詢。
電話:(02)33567803
電子信箱:jjc@mail.gio.gov.tw
轉貼自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7464&ctNode=1901&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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