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獎急轉彎 台灣影人2獎更名保留
看板Golden-Award (三金(金鐘 金馬 金曲))作者filmwalker (雲失去了一片天)時間19年前 (2006/09/10 22:55)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2006.9.6.自由時報 記者曹玉玲、古明弘/台北報導
電影基金會昨天召開例行會議,會中推翻金馬執委會上個月的決議,認為金馬獎應保留
鼓勵台灣影人的2個獎項,惟將獎名改為「福爾摩沙最佳影片獎」和「福爾摩沙最佳個人獎
」,取代2002年沿用的「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和「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工作者」;
對此,金馬獎主席王童堅持要等到今天才對外發言。
電影基金會推翻撤銷保護傘
這次會議,董事長邱復生、秘書長李祐寧、常務董事周蓓姬、董事蔡松林、朱延平、
梅長錕,監事涂銘、資深製片人焦雄屏、金馬獎主席王童等人出席。 昨天針對金馬執委會
上個月撤銷台灣影人2獎一事討論,據悉,大多數的董監事認為此2獎有必要保留,反對
撤銷台灣影人的保護傘,但為避免「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和「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工作者」
2獎名予人「安慰獎」印象或「畫地自限」的意味,董監事中有人提議改名「福爾摩沙
最佳影片獎」和「福爾摩沙最佳個人獎」,聽起來「格局」更大,且只頒給台灣影人,
而評選過程只由台灣評審決議,外籍評審將不參與討論。
此一結論交由王童統一發言,但王童堅持今天才對外發言;而邱復生和周蓓姬,被問及
此事都不願透露口風,但未否認。
金馬台灣獎沿革暨轉彎
1997/設立「評審團大獎」和「評審團特別獎」,目的為鼓勵傑出台灣影人,且只頒給
台灣人。
2002/更名為「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和「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工作者」,為「台灣」正名,
更凸顯這2獎只鼓勵台灣影人。
2006.8/執委會決議把獎名改回「評審團大獎」和「評審團特別獎」,不限於只頒給
台灣影人,撤銷台灣影人保護傘。
2006.9/電影基金會開會決議應保留2獎鼓勵台灣影人,但將獎名改為
「福爾摩沙最佳影片獎」和「福爾摩沙最佳個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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