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一直在他人文章裡強調試聽=盜版=非法的聖ꐠ…
依著作權法…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
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
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
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第22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
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
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第26-1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所以,未經著作人、表演人同意(授權),up-load、down-load音樂的行為 (即,有人未獲
同意而將音樂傳輸至某個web site,其他人在知情的狀況下,再從這個web site(通常是
免費的…)將音樂傳輸且存錄至自己的設備內(如,電腦、MP3 player…),以供播放、再
現),原則上,已侵害了著作人、表演人專有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而有相關
的民、刑事責任…
注意 是up load & down load 試聽並未違法
刑事上
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下略)」
第91條它指的是重製可見以上寫的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
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指的是有公開展示行為的人 試聽者不在此限
民事上…
權利人可依第84、88條,請求侵權人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3. 當然,主張第22條第3、4項的「暫時性重製」,或第44至66條的「合理使用」,可以
阻卻違法…
尤其,使用人只是參訪(surf)主伺服器設於國外的「平台」(web site),未存錄於自己的
設備(hard disc、MP3…),最有爭議,也最讓權利人頭大…
以下Q&A擷取自法律問答
Q:如果只供網友單純 試聽沒提供下載 最多叛什麼罪呢?
A:最多應該是判:著作權法第3-10
Q:那如果 試聽的音樂不是自己上傳到空間的而也是從網路上取得的呢?
A:無罪.建議您的朋友別貼直接下載網址,貼他的(點進去在按下載網址),這樣較好拿證據!
Q:從網路上取得的音樂也是犯 重製罪嗎?
A:不算是,(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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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裝聖人鬧版 我就陪你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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