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ner-CaseStudy#5「權利的濫用」(第四集)

看板Japandrama (日劇)作者 (平凡的老人家)時間20年前 (2004/11/15 20:57), 編輯推噓17(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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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05 「權利的濫用」(第四集) 事例:「某男子Y,為了小鎮的建設公共設施而將自己名下所有土地賣掉     。結果,引起部份居民的反彈聲浪。這部份居然大多都是住在附     近務農的老人家們。在他們之中,老爺爺X主張男子Y名下土地     有一部份是他的、於是就在男子Y的所有地靜坐抗議。男子Y則     表示是正當手段取得土地,所以申訴土地明渡請求。」 論點:對於男子Y的訴訟,是否適用「權利的濫用」? 解答:笨蛋八人組考慮起反對建設公共設施的小鎮、男子Y賣掉土地、然    後在建設結束時買回來,轉賣為目的的可能性。而且,查明男子Y    土地的一部份,曾經為老爺爺X所有,為了居民利益而放手所有權    之事,笨蛋八人組認為,男子Y的權利行使造成居民生活的重大障    礙,所以應該是適用「權利的濫用」的。    但是...假設是實際上的訴訟的話,老爺爺X敗訴可能性卻很高。    →成了根據男子Y的權利行使,、不認同造成老爺爺X莫大的損害     的判決。    也就是說,例如老爺爺X就算要去田地,也可以繞遠路,就算看不    到小學,這些都是平常能夠認受的範圍之損害,並威脅到老爺爺X    的生活。而且、信玄公旗掛松(參照補足1)事件的情形是,發生    造成歷史遺產物絕種的重大損害,宇奈月溫泉(參照補足1)事件    的情形則是,關係到溫泉街全體的存亡,如果對於老爺爺X有損害    到這種地步的話,就可以參照此兩例事件。 補足1:適用「權利的濫用」的實例 信玄公旗掛松事件   有由武田信玄所立起來的旗子,貴重的松樹,因為通過附近的蒸氣火   車的煤煙而枯萎,松樹所有者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在訴訟上,因為   明明就可以預測到蒸氣火車的煤煙或煤會造成松樹的壽命短縮,但是   還是讓火車繼續行駛,所以適用「權利的濫用」,認同所有者的請求   。據說這是日本第一件公害事件判例。 宇奈月溫泉事件   從黑部川中游的溫泉發源地那,使用管線引進溫泉的宇奈月溫泉。某   男子,買下管線通過、沒有利用價值的狹小土地,請求溫泉區的居民   將通過自己土地的管線撤走,不然就是高額買下自己的土地。在訴訟   中,買入部滿管線的土地的男子提出「權利的濫用」條文,可是卻不   被認同。 補足2:敗訴的老爺爺X,如果不服接下來要做什麼呢?   這次敗訴的是在地方法院的訴訟(第一審)。將下來則是向高等法院   提出訴訟(=控訴)(第二審)。如果在這裡也是敗訴的話,則可以   向最高法院提出告訴(=上告)(第三審)。如果連在這裡都敗訴的   話,那訴訟就結束、確定是老爺爺X的敗訴。 那麼「權利的濫用」是什麼?  民法第1條3項「不允許灌用之濫用(=亂用)」      →形式上來看是正常的行使權利,可是使用此權利造成對方或是社會    全體重大損害時,那權利行使已脫離本來認同的範圍,因此並不認    同此行使權。可是...    委託法官的判斷的情形很多   →「權利的濫用」的判定,是根據行使權利人的利益和對方或是社會    全體之利益或損害來做比較、考量而判斷出來的,並不像普通的法    律一樣可以下「如為A的話,那就是B」這樣子的結論,並無明確    的基準。因此,為了封鎖權利行使為意圖,而被利用的話,再加上    根據法官、雙方的利益比較、考量,也有所重視的地方不同的可能    性。因此「權利的濫用」為不安定的法律。    所以    「『權利的濫用』並不能夠濫用」      →法律是為了妥當地解決當事者的紛爭為基準,就算看起來是正常地    使用權利,可是結果卻是不當、在世上有違背常識的感覺時,就必    須使用此條文。另一方面,如果被認為是規則(=法律)的例外,    那麼接下來如果有同樣事情發生時,就變的無法確實地去預測訴訟    結果,照成變的無法安心使用權利,所以關於適用「權利的濫用」    之規定必須嚴格、慎重的下判斷。這是到最後一刻才會使用之手段。 「權利的濫用」是否適用,大部份都委託於法官的判斷,因此在法律上是 不安定條文。而且,如果胡亂使用,則會照成大家無法安心行使權利,所 以「權利的濫用」是「不得濫用」的。 資料來源: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因為有牽涉到法律問題,本人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或許有些問題 如果有翻錯,或是翻的不好的地方,請多多包含m(_ _)m 此篇文章嚴禁轉載 -- 不推文 就沒有待續喲 (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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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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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rdust 來自: 218.171.175.40 (11/1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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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日本民法第一條第三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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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了^^ 已改正 謝謝m(_ _)m ※ 編輯: stardust 來自: 218.171.175.40 (11/1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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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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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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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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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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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很精彩 推推推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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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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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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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我弄錯了..不過宇奈月溫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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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權利的濫用"的不是溫泉區的居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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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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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是男子先提出來的, 因為溫泉街的人把管線「經過」他的土地不肯拆, 可是後來法官發現不對, 反而判男子是權利濫用。 應該是這樣子啦:) ※ 編輯: stardust 來自: 218.171.175.40 (11/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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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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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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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說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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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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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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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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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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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cAUqWr (Japan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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