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視HiHD台列數位有線電視基本頻道
看板MOD (中華電信MOD)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4年前 (2012/04/10 14:38)推噓11(13推 2噓 86→)留言101則, 1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duota (快樂眼淚)》之銘言:
: → kaky :那中華電信要收多少罰款?黨政軍退出中華電信不適用? 04/10 09:50
: → kaky :MOD不就是靠自創"平台"名詞規避系統業者地位不拿系統 04/10 09:52
: → kaky :台的執照不受有線電視法規的分區跟政黨經營限制 04/10 09:52
: 推 netsc :黑道介入吧...用這方式低價取得HiHD播放權 04/10 10:14
: 噓 Alucard :白痴嗎?中華電幹麻吃罰款?中華電幾時經營系統"台"了? 04/10 11:14
中華電信本來就是第四台的角色,不是的話你拿中華電信MOD跟第四台比什麼?
想要好處就說要跟第四台一樣,要談執照要談黨政軍條款就說不是系統台
到底是誰比較錯亂?誰又是白痴?
當初MOD可以過關靠的就是"平台"不是"系統"這種鬼話
不是去解決有線系統分區跟黨政軍條款的問題
有什麼因就有什麼果
: → tchuangtom :CHT是目前台灣最有能力搞iptv的,照kaky說法,CHT永遠 04/10 13:01
: → tchuangtom :別搞iptv,那請問還有那家業者能搞的像mod的規模一樣? 04/10 13:03
: → tchuangtom :還是台灣都別搞iptv繼續落後給其他國家?讓#4躺著賺? 04/10 13:07
: → tchuangtom :黨政軍條款的本意是防止政府操控媒體,而不是阻礙進步 04/10 13:11
: 推 t0042380 :HIHD要上數位有線? 那 MOD 咧 都數位平台阿 04/10 13:35
數位有線電視業者是"系統經營者"
MOD 是數位"平台"
"不一樣"的東西要一樣待遇?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指有線廣播電視之傳輸網路及
包括纜線、微波、衛星地面接收等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指依法核准經營
有線廣播電視者。
第 19 條
......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
經營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
第 21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
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
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
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4 條
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委員會應為
不予許可之決議:
一、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
第 37 條
(基本頻道之提供)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
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
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
目或廣告。
第 37-1 條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
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第 53 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
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
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69.122
推
04/10 14:58, , 1F
04/10 14:58, 1F
推
04/10 15:22, , 2F
04/10 15:22, 2F
→
04/10 15:23, , 3F
04/10 15:23, 3F
→
04/10 15:25, , 4F
04/10 15:25, 4F
→
04/10 16:12, , 5F
04/10 16:12, 5F
推
04/10 17:18, , 6F
04/10 17:18, 6F
推
04/10 20:15, , 7F
04/10 20:15, 7F
科科 喔NCC說了算 那還吵啥?
是"平台"跟人家爭什麼"有線電視必載"?
那"平台"又是哪個法律定義?
推
04/10 20:41, , 8F
04/10 20:41, 8F
噓
04/10 20:44, , 9F
04/10 20:44, 9F
除了亂噓跟亂罵以外
不知道你對中華MOD跟第四台的性質跟法律問題有什麼論證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10 20:53)
→
04/10 20:47, , 10F
04/10 20:47, 10F
噓
04/11 09:01, , 11F
04/11 09:01, 11F
→
04/11 09:02, , 12F
04/11 09:02, 12F
→
04/11 09:02, , 13F
04/11 09:02, 13F
→
04/11 09:03, , 14F
04/11 09:03, 14F
→
04/11 09:03, , 15F
04/11 09:03, 15F
→
04/11 09:04, , 16F
04/11 09:04, 16F
→
04/11 09:05, , 17F
04/11 09:05, 17F
中華電信MOD本質上就是有線電視 很難懂嗎 打什麼臉?
中華電信不是透過纜線直接傳播影音供大眾視聽?
然而當初為了規避分區執照跟黨政軍退出媒體限制
NCC及中華電信以"平台"不是"有線電視系統"而使其能繼續經營MOD
(如果不清楚麻煩你去中華找一下當年是拿什麼"執照"開台
到時你會發現是誰被打臉 "中華電幾時經營系統"台"")
那麼既然當初這麼搞,那麼"平台"又如何要去說要跟系統經營者一樣
至於你那些斷章取義沒有前後文的剪貼才比較像媒體
當然有的人只想要自己要的
論法規就說我是平台不受黨政軍不受分區限制
論競爭就說系統台有的我也要有
這已經大概講了第三次了
"系統"是它實質上應該有的法律上定義,然它目前的法律定義是"平台"
如果MOD要去取得跟系統台競爭地位條件,簡單啊處理黨政軍跟分區執照限制
不處理那些要當"系統"那麼就收罰款啊,不然當"平台"抱怨說沒有"系統"地位
這不是錯亂是什麼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11 09:51)
推
04/11 10:15, , 18F
04/11 10:15, 18F
黨政軍退出當年是朝野學界都認為應該走的方向
前一陣子傳出要修改放寬,輿論並不是那麼支持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11 11:04)
→
04/11 16:47, , 19F
04/11 16:47, 19F
→
04/11 16:47, , 20F
04/11 16:47, 20F
→
04/11 16:48, , 21F
04/11 16:48, 21F
→
04/11 16:48, , 22F
04/11 16:48, 22F
→
04/11 16:48, , 23F
04/11 16:48, 23F
→
04/11 16:49, , 24F
04/11 16:49, 24F
→
04/11 16:51, , 25F
04/11 16:51, 25F
→
04/11 16:51, , 26F
04/11 16:51, 26F
→
04/11 16:52, , 27F
04/11 16:52, 27F
從新聞報導:公視心有餘力不足,如果要維持常態的HiHD頻道
以公視目前的經費來說公視認為"辦不到"到時可能開天窗
現在HiHD是靠拿新聞局高畫質節目補助的節目去撐
如果常態後要有自製還有首播、重播率的限制
不增加經費,公視自認無法撐下去
→
04/11 16:52, , 28F
04/11 16:52, 28F
→
04/11 16:53, , 29F
04/11 16:53, 29F
→
04/11 16:54, , 30F
04/11 16:54, 30F
推
04/11 16:55, , 31F
04/11 16:55, 31F
→
04/11 16:55, , 32F
04/11 16:55, 32F
→
04/11 16:55, , 33F
04/11 16:55, 33F
→
04/11 16:56, , 34F
04/11 16:56, 34F
還有 35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推
04/11 17:21, , 70F
04/11 17:21, 70F
→
04/11 17:21, , 71F
04/11 17:21, 71F
→
04/11 17:23, , 72F
04/11 17:23, 72F
→
04/11 17:24, , 73F
04/11 17:24, 73F
→
04/11 17:24, , 74F
04/11 17:24, 74F
→
04/11 17:25, , 75F
04/11 17:25, 75F
賣一賣到時中華電的最大股東可能就是台哥大跟遠傳
中華電當初停止釋股不就是怕被財團款款去
推
04/11 17:28, , 76F
04/11 17:28, 76F
分區限制下業者須取得該分區執照才可以在該分區營業
此外限制系統經營者不能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
所以當中華電一開始取得"全區"有線電視廣播執照是很有問題的
也造成系統業者的反彈,之後黨政軍條款通過而中華電信釋股中斷
並沒有民營化的中華電信化身成為"平台"繳回有線電視執照
改以平台方式經營MOD
另外有線電視分區經營今年底應該會修法放寬跨區但是跟"全區"應該還是有別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11 18:02)
→
04/11 18:19, , 77F
04/11 18:19, 77F
→
04/11 18:20, , 78F
04/11 18:20, 78F
→
04/11 18:23, , 79F
04/11 18:23, 79F
不是很懂公平交易法?
中華電信的降價會被擋不是沒有原因的
包含批發價高於零售價<---這種定價如果會過才神奇
網路價格降幅遠高於電路價格降幅<--等於是利用電路優勢把網路競爭者排除於市場
→
04/11 18:24, , 80F
04/11 18:24, 80F
→
04/11 18:27, , 81F
04/11 18:27, 81F
拿被裁罰的新聞說法規轉彎?
→
04/11 18:28, , 82F
04/11 18:28, 82F
→
04/11 18:30, , 83F
04/11 18:30, 83F
→
04/11 18:30, , 84F
04/11 18:30, 84F
→
04/11 18:35, , 85F
04/11 18:35, 85F
→
04/11 18:35, , 86F
04/11 18:35, 86F
推
04/11 18:43, , 87F
04/11 18:43, 87F
推
04/11 18:49, , 88F
04/11 18:49, 88F
→
04/11 18:50, , 89F
04/11 18:50, 89F
→
04/11 18:51, , 90F
04/11 18:51, 90F
→
04/11 19:29, , 91F
04/11 19:29, 91F
→
04/11 20:13, , 92F
04/11 20:13, 92F
→
04/12 00:25, , 93F
04/12 00:25, 93F
→
04/12 00:26, , 94F
04/12 00:26, 94F
→
04/12 00:27, , 95F
04/12 00:27, 95F
→
04/12 00:28, , 96F
04/12 00:28, 96F
→
04/12 00:29, , 97F
04/12 00:29, 97F
通常有人側錄檢舉就可能會被處罰
但廣告管理處罰會是先地方再中央
在地方就被處理掉了
推
04/12 00:29, , 98F
04/12 00:29, 98F
必載是有線電視廣播裡面的理論跟規定
你要把這個理論拿到別的地方用那也要說服別人
前面就說了面對黨政軍條款跟分區就說"平台"不適用
面對"必載"就說我也要有因為我們是一樣的....
→
04/12 00:30, , 99F
04/12 00:30, 99F
因為當初用平台規避了有線廣播電視的黨政軍條款
而並沒有一個真正的"數位平台"法律出現
雖然廣電三法在NCC出現後曾嘗試做所謂的法規匯流
但是提出的匯流草案因為難度很高都無疾而終
→
04/12 00:30, , 100F
04/12 00:30, 100F
→
04/12 00:31, , 101F
04/12 00:31, 101F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17 01:1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OD 近期熱門文章
PTT影音娛樂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