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To a093607951 (鎂鎂)

看板Model-Agency (模特兒經紀)作者 (我是個好人)時間14年前 (2010/04/26 22:43), 編輯推噓12(12015)
留言27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你好 我只是個鄉民 但是根據您在 4/22 a0936079519 □ [情報] 南港展覽館活動 → a0936079519:mich...你叫瑞麟..亂投履歷被我退件就懷恨在心 04/26 4/21 a0936079519 R: [討論] 星銳這家公司到底怎麼了?! → a0936079519:MICHA的先生..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說你耶... 04/26 20:31 → a0936079519:我沒記錯的話你叫瑞麟! 因為應徵我的案子沒被選上懷恨 04/26 20:32 → a0936079519:然後就貼一些酸酸的話來激我..我根本不認識你\ 04/26 20:32 → a0936079519:這個版難道都是這樣的人嗎!接不到案子要虛心受教 04/26 20:34 公佈我的名字到還其次 反正行的正不用像您一樣躲躲藏藏 小弟我到是不介意啦~~ 偶而打個知名度也不錯(大誤) 但是您所指摘「你叫瑞麟..亂投履歷被我退件就懷恨在心」 「我沒記錯的話你叫瑞麟! 因為應徵我的案子沒被選上懷恨, 然後就貼一些酸酸的話來激我..我根本不認識你」等不實指 控,嚴重傷害本人名譽。 喔...我嘴砲或許不算數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錢不多啦 一千有找再加個前科而已...看判例好像還沒有被關過的 幫您想個退路好了 根據刑310「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別跟我說「不自證己罪」或「罪疑唯輕」原則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154~156) 因為這邊可是刑法~ 法律位階觀念總有吧~ 就想辦法證明小弟是'因為沒上懷恨才酸你'吧! 我想您應該只能證明小弟有'投過履歷'吧^^ 不過說真的 小弟真的很懶得跑法院 本罪章為告訴乃論 追溯期為3個月 當作為鄉民們謀個福利好了 如果您願意 在版上對小弟公開道歉 並公布您的真實身份及姓名 (少一樣就不接受 私信水球也直接忽略) 或許小弟可以考慮少跑幾次腿 以上^^ p.s.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在此徵求板友或公司的「實際經驗」願意替小弟證明者 煩請推文 「michaelliu推文僅承述事實 而無酸文之嫌」 或 「根據我跟michaelliu的合作經驗 絕無'沒選上就懷恨'的可能」 謝謝^^ -- 果我們要把磁鐵棒放進線圈,    線圈會說「不!!不要過來!!」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靠近。  但是如果我們要把放進去的磁鐵棒從線圈拿走,         「傲嬌是一種  線圈反而會說「我…我又沒有叫你走!!」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離開。  自然現象」  這種現象不就是傲嬌嗎!                     新科科人雜誌  所以傲嬌這東西根本不是新梗,19世紀就有科學家發現傲嬌了。     /民明書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42.154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14.25.242.154 (04/26 22:53)

04/26 23:10, , 1F
剛剛被人家叫來這邊看= =~我看不懂= =~有懶人包嗎?
04/26 23:10, 1F

04/26 23:14, , 2F
內文應該算懶人包吧 但內容不多啦~~~排版不好請見諒^^
04/26 23:14, 2F

04/26 23:16, , 3F
看第一段a0936079519的發言就好 後面都我嘴砲 = =
04/26 23:16, 3F

04/27 00:00, , 4F
推一個!她自己那篇指桑罵槐的推文,也有公然侮辱之嫌的說...
04/27 00:00, 4F

04/27 00:03, , 5F
在我看來,michaelliu推文僅承述事實而已,無酸文之嫌
04/27 00:03, 5F

04/27 01:51, , 6F
再納一整串文章還沒刪掉的...我看的到的...
04/27 01:51, 6F

04/27 01:52, , 7F
感覺不出是酸文啊 @_@"
04/27 01:52, 7F

04/27 02:12, , 8F
我推~她講的話才比較酸吧@@
04/27 02:12, 8F

04/27 04:33, , 9F
在我看來,michaelliu推文僅承述事實而已,無酸文之嫌+1
04/27 04:33, 9F

04/27 07:25, , 10F
怎麼一下是kissinwang 一下又是kamiyu...真熱鬧
04/27 07:25, 10F

04/27 08:28, , 11F
因為我是鄉民~~xd~~現有人肉的味道就會出現xd....
04/27 08:28, 11F

04/27 08:50, , 12F
你當鄉民都是鯊魚嗎= =
04/27 08:50, 12F

04/27 10:37, , 13F
好熱鬧XDD 小弟先在此先向各位願意為我作證的鄉民 說聲
04/27 10:37, 13F

04/27 10:38, , 14F
謝謝(鞠躬) 如有必要這將成為承堂證供^^
04/27 10:38, 14F
方才重新爬文 □ [情報] 南港展覽館活動 已被刪除 至於為啥會有此動作...小弟就不評論了 不過放心 我手頭還是有截圖為證 建議鎂鎂 (恩 真的只是建議 要不要照做你可以考慮看看) 對自己所作所為負責一點吧 還有 前面筆誤 追朔期是6個月 但是 這段時間內會不會腳癢 小弟沒法保證 僅此而已^^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40.124.47.90 (04/27 13:15)

04/28 13:40, , 15F
清新 健康 專業!!!!!!!!!!!!!!!!!!!!!!!
04/28 13:40, 15F

04/28 19:53, , 16F
哪裡清新健康了啊? > <
04/28 19:53, 16F

05/01 18:25, , 17F
看來有人打算裝死.M大可以準備傳票了
05/01 18:25, 17F

05/02 00:25, , 18F
要不要賭一下會不起訴處分?你的法律理解能力還有成長空間
05/02 00:25, 18F

05/03 11:10, , 19F
回d大 恩...一個禮拜了 小弟可能開始腳癢嚕~~~
05/03 11:10, 19F

05/03 11:11, , 20F
回s大 法律畢竟是人操作的東西 就算有真憑實據也沒人
05/03 11:11, 20F

05/03 11:13, , 21F
能保證勝訴吧? 小弟只是很坦白的公開要採取操作手法
05/03 11:13, 21F

05/03 11:14, , 22F
天真的看能不能不要浪費法律資源而圓滿解決
05/03 11:14, 22F

05/03 11:15, , 23F
至於手法上 因小弟法律知識淺薄 還請見笑了
05/03 11:15, 23F

05/03 15:57, , 24F
發現小律師!!!!! >////////<
05/03 15:57, 24F

05/13 03:17, , 25F
這真的應該比較有可能會不起訴....畢竟司法資源有限....
05/13 03:17, 25F

05/13 16:25, , 26F
如果有人願意對自己所作所為負責 那也不必浪費司法資源
05/13 16:25, 26F

05/13 16:27, , 27F
不然 何必上來打草驚蛇 因為我也懶阿XDDD
05/13 16:27, 27F
文章代碼(AID): #1BrQQHQs (Model-Agency)
文章代碼(AID): #1BrQQHQs (Model-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