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To a093607951 (鎂鎂)
看板Model-Agency (模特兒經紀)作者michaelliu (我是個好人)時間14年前 (2010/04/26 22:43)推噓12(12推 0噓 15→)留言27則, 12人參與討論串1/1
你好 我只是個鄉民
但是根據您在
4/22 a0936079519 □ [情報] 南港展覽館活動
→ a0936079519:mich...你叫瑞麟..亂投履歷被我退件就懷恨在心 04/26
4/21 a0936079519 R: [討論] 星銳這家公司到底怎麼了?!
→ a0936079519:MICHA的先生..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說你耶... 04/26 20:31
→ a0936079519:我沒記錯的話你叫瑞麟! 因為應徵我的案子沒被選上懷恨 04/26 20:32
→ a0936079519:然後就貼一些酸酸的話來激我..我根本不認識你\ 04/26 20:32
→ a0936079519:這個版難道都是這樣的人嗎!接不到案子要虛心受教 04/26 20:34
公佈我的名字到還其次 反正行的正不用像您一樣躲躲藏藏
小弟我到是不介意啦~~ 偶而打個知名度也不錯(大誤)
但是您所指摘「你叫瑞麟..亂投履歷被我退件就懷恨在心」
「我沒記錯的話你叫瑞麟! 因為應徵我的案子沒被選上懷恨,
然後就貼一些酸酸的話來激我..我根本不認識你」等不實指
控,嚴重傷害本人名譽。
喔...我嘴砲或許不算數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錢不多啦 一千有找再加個前科而已...看判例好像還沒有被關過的
幫您想個退路好了
根據刑310「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別跟我說「不自證己罪」或「罪疑唯輕」原則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154~156)
因為這邊可是刑法~ 法律位階觀念總有吧~
就想辦法證明小弟是'因為沒上懷恨才酸你'吧!
我想您應該只能證明小弟有'投過履歷'吧^^
不過說真的 小弟真的很懶得跑法院
本罪章為告訴乃論 追溯期為3個月
當作為鄉民們謀個福利好了
如果您願意 在版上對小弟公開道歉
並公布您的真實身份及姓名
(少一樣就不接受 私信水球也直接忽略)
或許小弟可以考慮少跑幾次腿
以上^^
p.s.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在此徵求板友或公司的「實際經驗」願意替小弟證明者 煩請推文
「michaelliu推文僅承述事實 而無酸文之嫌」
或
「根據我跟michaelliu的合作經驗 絕無'沒選上就懷恨'的可能」
謝謝^^
--
如果我們要把磁鐵棒放進線圈,
線圈會說「不!!不要過來!!」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靠近。
但是如果我們要把放進去的磁鐵棒從線圈拿走, 「傲嬌是一種
線圈反而會說「我…我又沒有叫你走!!」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離開。 自然現象」
這種現象不就是傲嬌嗎! 新科科人雜誌
所以傲嬌這東西根本不是新梗,19世紀就有科學家發現傲嬌了。 /民明書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42.154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14.25.242.154 (04/2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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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重新爬文 □ [情報] 南港展覽館活動 已被刪除
至於為啥會有此動作...小弟就不評論了
不過放心 我手頭還是有截圖為證
建議鎂鎂 (恩 真的只是建議 要不要照做你可以考慮看看)
對自己所作所為負責一點吧
還有 前面筆誤 追朔期是6個月
但是 這段時間內會不會腳癢 小弟沒法保證
僅此而已^^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40.124.47.90 (04/27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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