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 翡炫MD 濫告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1C3a7JSu ]
作者: michaelliu (我是個好人) 看板: part-time
標題: [黑名] 翡炫MD 濫告
時間: Tue Jun 8 21:12:38 2010
先附上懶人大綱
就當作是黑名兼三流小說來看看吧^^
2009/7/9
[黑名]沒誠意的拖薪公司-斐炫/藍海
同IP護航事件
2009/11/9
接到水球及信件 揚言提告
2010/03/08
接到大安分局通知 前往作筆錄
2010/04/08
地檢署偵查庭
2010/06/07
不起訴通知
詳情敘述:
2009/7/9
[黑名]沒誠意的拖薪公司-斐炫/藍海
huafu (我是大帥哥) 發表回應
「這當中可能有誤會。可以用心平氣和的方式。詢問解決。
不需在網路上散播對公司不實且不利的消息。」等
而後
xxxx 01:54發表
「我覺得這當中應該是有什麼誤會耶
因為我接過幾次斐炫的案子每次都是簽了收據就馬上發薪水了~」
「廠商也還沒付錢給斐炫但是他們跟我講好的時間我就打去說要領,
也從來沒有出現過問題~」
乍看只是剛好接過斐炫工作的勞方 以客觀的語氣發表言論
但過不久即被踢爆兩帳號皆使用 IP:123.192.155.148
而後發生鄉民爆走 兩篇文章皆被噓到XX
隔天刪文
而其中xxxx發表這篇以及部分噓文內容
仍保存在Model-Agency
(剛好是不才小弟我手賤轉過去的XD)
2009/11/9
接到xxxx站內信
希望我提供姓名資料以方便她提告 (不要笑!!!這是真的!!!)
並說提及「講說她跟老闆同居」「罵我腦殘」
「我聽我的律師說毀壞名聲誹謗這大約賠償十到二十萬」
「十到二十萬我覺得還可以啦不知道你覺得呢??」
畢竟事隔多月 自己說過啥早就忘了
雖然自知安份守己 應該不太可能說那種話
但難保自己嘴賤 還是給他抖了一下~
2010/03/08
大安分局通知 只好乖乖的懷著忐忑的心情去做筆錄
自7/9以來 我還真的沒看過自己有寫過啥 也總算在警局看到了
本人推文節錄如下:
「所以...是同居? 還是根本不知道IP是啥」
「為何po文要跑到對方家po?」
「huafu說今晚不讓你睡了啦.............」
「xxxx~回答一下阿」
好吧 我承認可能有妨害名譽的「嫌疑」
當「對號入座」時,或是「無視問號」時,還是「腦補功力太強」
其中一個發生時那嫌疑都還挺大的 = = (判決也證實了以上所說無誤)
但是怎麼看都無妨害名譽的事實
連我自己想判自己有罪都有點困難阿 真不知到哪來的勇氣告我
所以呢
當我走出警局時 嘴角竟然不爭氣的上揚了
2010/04/08
偵查庭
笑著走出警局歸笑著走出警局 但畢竟對方有律師不能大意
加上想靠自己勝訴不假手他人的自我滿足 (誤)
還是乖乖的做了下功課 包括翻法條以及舊文
然後 翻開刑法我當場噴飯了
什麼10到20萬 只有500塊啦!!!
而且根本沒有啥「毀壞名聲」刑法只有「妨害名譽」罪章
以及309公然污辱和310誹謗 害我抖了幾個月都白抖了!
對了 還有根據它板資料 huafu根本不是什麼所稱的「斐炫老板」
只是一個該公司助理所共用的代表帳號而已
至於為啥有權登入 這就不得而知了(攤手)
題外話 那怎麼認為我是說她跟「老板」同居啊?
至於出庭應對的打算
很簡單的主張對方沒證據對號入座等等 照實呈述及可
反正光明磊落 真的被判了也只能喊司法不公吧~~~ > <
到了庭上 大致如以上所料相去不遠
除了是指誰的問題 我還真的不知道
(都隔幾個月了阿!連自己有沒講過都不知道了)
而法官則允許我隨後補上資料 所以才發了篇
R: [心得] 耶~我要被告了!(徵求相關備份)
來徵求鄉民推文補充證據
根據鄉民推文 不外乎p另有所指 或本人手殘按到等說法
以上資料隨及寄往法院 對清白有不少貢獻
在此再度謝謝幫助我的鄉民^^
至於法庭上有人不尊重程序而被法官說不得在法庭上喧嘩
以及某律師竟然會說出「不讓你睡四個字有隱射同居的嫌疑」無憑無據的說詞
看過就好吧^^
也辛苦這位律師了 這案子應該很難搞吧 原告無憑無據又想讓人入罪
會說這樣的話我也可以理解 畢竟是您的工作嘛!!! 不會怪你的啦~~~(拍肩)
2010/06/07
收到不起訴通知
以下節錄不起訴處分書:
誹謗部分
「其中關於同居及到對方家po文等文字,系對於告訴人以同一IP位址發表帳號不同
的兩篇文章所表示之疑問及揶揄」
「係以疑問句之方式發表,即非指摘或傳述之行為」
「為字面並無貶低告訴人人格之事,應與誹謗之要件不符」
公然污辱部分
「公然污辱之對象,尚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為針對告訴人而為」
「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
雖然贏的沒有很漂亮 但至少也還了清白了
誣告準備中 有好消息再說嚕^^
最後
以上所言均為事實 歡迎查證喔
根據刑310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不用考慮讓我抖第二次了^^
阿 忘了說~~~
只不過她「剛好」跟斐炫同ip 「剛好」斐炫首頁上有她的名字
而她跟匪炫也「不熟」到可以半夜一兩點幫公司po文 還有公司的帳密喔^^
(如庭上所說huafu當篇文章是她代po的 就當是真的嚕~~~)
至於本案跟斐炫有沒直接關係 聽說有20個被告XDD
這我就不知道嚕~~~~(茶)
[附註]相關法條 (備而不用是最好啦^^)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者。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
而推斷其罪行。」
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三八○六號解釋「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
大法官釋字582號「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
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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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自己是否為蘿莉控 1~3 輕度 4~6 中度 7~8 重度 9~12 喂喂,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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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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