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林志玲欠稅 法院判補684萬

看板Model-talks (模特兒&廣告明星討論)作者 (520)時間14年前 (2010/10/07 21: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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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欠稅 法院判補684萬 更新日期:"2010/10/07 18:3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蔡和穎台北7日電)名模林志玲因漏稅遭國稅局追繳帶罰新台幣819 萬元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志玲沒有漏報故意,今天判她需補稅684萬餘元, 但免繳100多萬元罰鍰。 由於全案日前言辯時,林志玲親自到庭,並安靜地坐在法庭內聆聽,庭審結束後即低調離 開。今天宣判時,法院外聚集部分民眾圍觀,不過林志玲沒到庭聆聽。 林志玲目前人在國外,經紀人手機關機。對於是否將再上訴,林志玲母親吳慈美接受電話 訪問時表示:「如果說真的有什麼漏報,一定會去繳清,如果是沒有的話,我們會據理力 爭」。 根據法院判決,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7638元,去年遭國稅局要求補繳 684萬4433元稅額,並處罰鍰135萬1850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 訴訟。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最高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但國稅局主張,林志玲所得應屬「薪資所得」,認為林志玲應追繳稅額並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依據財政部去年函釋,認定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執行業務所 得」,應屬薪資所得,但認為林志玲並非故意認定錯誤,判她不需繳罰鍰,但需補稅。全 案可上訴。991007 林志玲抗稅官司 免罰要補稅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名模林志玲不滿遭國稅局連追帶罰92到94年度稅金新台 幣800多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判林志玲免繳罰鍰,但仍需 補稅。全案可上訴。 國稅局去年認為林志玲92年度到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她補稅並繳交罰鍰共 800多萬元。但林志玲主張,收入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應該要扣除給經紀公司的佣金和 成本費用再課稅。 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的收入屬於薪資所得,應該將她從經紀公司領取的薪資全納入稅額 計算,林志玲因而不服,打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991007 (中央社檔案照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7/5/2eiaq.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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