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音樂教室簽約的條款效力?

看板Musicteach (音樂教學討論)作者 (我是好人,也是個壞人)時間9年前 (2015/11/15 00:25), 9年前編輯推噓5(5010)
留言1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小妹還在某大學唸書 但想累積一下自己的家教年資跟經驗 所以應徵了一間音樂教室 但主任要我簽一個工作合約 裡面內容有兩個是: 「嚴禁老師以任何方式帶走學生,若經發現,將以詐欺罪提出告訴。」 「若老師有上述事實者,老師需無條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不得有議。」 請問這樣合理嗎? 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這樣主任要怎麼證明老師帶走學生? 我該簽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83.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icteach/M.1447518349.A.51D.html ※ 編輯: sally0702 (36.226.83.125), 11/15/2015 0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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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音樂教室配給的學生本來就不能帶走吧,是自己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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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的學生那就可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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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不是都會抽成嗎?有學生資料登記,他當然會知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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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把學生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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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沒有辦法知道你有沒有帶走學生吧,只要家長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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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辦法確定。而且會這樣立條約的教室我覺得也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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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他們非常不信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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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有一間聽過還請徵信社調查,還告上法院過,也是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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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行業都一樣,禁止員工私自帶走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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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客戶打好關係,讓你被舊東家告時,他不出席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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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要簽,通常會有這種合約的教室先前都有出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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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之後他們會繼續刁難老師(之前待過類似教室,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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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帶走客戶是基本人品,但動用到簽約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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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3:35, , 15F
建議再看看,不然要自己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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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Hs2DKT (Musict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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