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 投資國片抵稅延至103年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12.19
立法院助一臂之力,國產電影生機再現。為獎勵營利事業投資拍攝國片,立法院院會上午
三讀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訂2009年1月落日的產業投資國產電影片抵稅規定的
獎勵條款,延長到2014年,為產製國片注入強心針。
營利事業投資國片抵稅的獎勵條款效期明年即將落日,有鑑於國片近年亮眼表現,國民黨
營立委吳敦義、丁守中近日連署提案,將落日時程延長到2014年。新聞局也肯定我國電影
產已漸漸復甦,為了避免因為政策中斷導致投資減緩,支持修法。
現行條文規定,明定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達一定規模,其原始認股持有3年以上,
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不過,上述規定將於明年1月到
期,立法院修法後,將可再延長5年,到2014年才落日。
此外,立法院上午修法也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
直轄市、縣(市)政府政府,協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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