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龍所說的條文與判例
A、法皈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B、基本判例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Scripts/Query1R.asp?tblname=Fjrela1&RCODE2=C0000001&RNO=19
(請自行連結)
C、帥哥龍所舉之例子
來源:雅虎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050222/39/1iso7.html
心神喪失=無罪? 法官裁量空間小
【TVBS新聞 】
王姓精神病患,6年前殺死妻子跟兒子,法官以他犯案時心神喪失判無罪,只須進療養院
所監護,不料他3年前出院,又殺死女兒,最後還是判無罪,法界人士認為,法官只能根
據心神喪失的鑑定,判被告無罪,裁量空間的確太小,也難保當事人不再犯同樣的錯。
為甚麼王姓男子殺死3個人,卻還是無罪,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台中高分院庭長王國
棟:「判定出來心神喪失,專業機構判定出,為法官所採信的話,法律規定就是不必須
要判無罪,不是法律能法外裁判。」
那麼王姓男子第一次殺死妻兒,入院監護3年,出院又殺死女兒,監護有沒有效,鑑定是
否正確?台中高分院庭長王國棟:「第二次發生不幸之後,有送台中榮總、高雄凱旋醫
院,分別送不同機構鑑定,精神鑑定是心神喪失。」
心神喪失就可以判無罪,對於負責調查起訴的檢方而言,也很無奈。中檢襄閱主任檢察
官李慶義:「雖然是由法官來自由裁量,但是也只能依鑑定報告來判決無罪。」
那有沒有辦法預防類似精神病患再犯,刑法已經修訂,未來必須有生理上的精神障礙,
才可以不罰,監護期也將從3年延長為5年,明年七月份起實施。
結論:李律師,你可以退下了(拍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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