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總則

看板SET (三立板)作者 (小笨笨)時間19年前 (2005/03/12 18:10), 編輯推噓3(301)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版主及各位不好意思喔~~如果不適合po在這裡可以直接將我的文章砍掉 基本上我國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應該只有兩種 一是未滿七歲之人(民法第13條第一項),一是禁治產人(民法第15條)。 未滿七歲之人是就年齡來界定的,而禁治產人則是以精神狀態做區分的標準。 而宣告禁治產需要進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 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 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須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方為無行為能 力人,而無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財產行為),自己不得為 之。而關於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規定於民法1110條以下。 PS.參見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89頁~第94頁及第218頁。 所以回到無尾熊的案件來看,她應該是成年人了,所以不會是未滿七歲之無 行為能力人。而醫生認定他是心神喪失的精神狀態,就前述說明,需其精神 狀態到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才會成為禁治產人。 如果宣告禁治產人後,法院會選定其監護人也就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 第1111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為配偶,再來是父母。無尾熊沒有結婚,所以如 果成為禁治產人後,法院應會為她選定其父母為監護人。而劇中並未說明是 否有聲請宣告禁治產,所以我推定他沒有做。 如果沒有宣告禁治產的話,縱然她是心神喪失,在法律上她仍非是一個無行 為能力之人。無尾熊仍是一隻孤伶伶的無尾熊,沒有法定代理人。而其所為 之法律行為頂多可能以民法第75條後段,認為她的意思表示是精神錯亂而無 效。 而鄭公在劇中認為因為心神喪失所以無行為能力,因為無行為能力又未結婚 所以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這樣的推論是有疑問的。 以上,如有錯誤,敬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18.202

218.174.175.199 03/12, , 1F
無行為能力的人好像也包含智能有問題的人
218.174.175.199 03/12, 1F

218.174.175.199 03/12, , 2F
不過我相信鄭先生 他應該是照他自己爽再寫的
218.174.175.199 03/12, 2F

61.223.191.64 03/13, , 3F
所以亦良也算是無行為能力嗎?
61.223.191.64 03/13, 3F

140.112.7.59 03/14, , 4F
推樓上
140.112.7.59 03/14, 4F
文章代碼(AID): #12Ci0f2z (SET)
文章代碼(AID): #12Ci0f2z (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