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著作權存證登記 -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看板Scenarist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2/21 16: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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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ppa.org.tw/Service2.htm 著作權存證登記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公佈實施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佈第九條、第十條,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增訂第七條之一,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 第一條:為辦理中華民國地區本國及外國人著作權登記及證明,本辦法依本會 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凡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應繳納文件及費用,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申請存證登記之著作權每筆應以一種為限,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所使用姓名或名稱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或公司登記證所載名稱辦理。 第四條:本協會受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種類如下: 一、 圖形。 二、 語文。 三、 電腦程式。 四、 科技或工程設計。 五、 戲劇舞蹈。 六、 音樂。 七、 美術。 八、 攝影。 九、 衍生著作。 十、 視聽。 十一、 錄音 。 十二、 一般性登記。 第五條:本協會受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事由如下: 一、 著作人登記。 二、 著作權人登記。 三、 著作權轉讓登記。 四、 著作權繼承登記。 五、 著作權授權登記。 六、 著作權移轉、處分之限制登記。 七、 著作權設定質權登記。 八、 著作權共有登記。 九、 別名/不具名登記。 十、 著作完成日登記。 十一、 著作首次公開發表(發行)登記。 十二、 著作權人死亡消滅登記。 第六條:申辦上述登記,均應以書面向本協會為之,併應由當事人詳實填具 登記申請書(格式一),加以用印後,親自或郵寄本協會辦理或出 具委任書(格式二),委任他人代辦。 第七條: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除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公司 登記資料影本及著作物正本,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一時,應 備妥授權書,以供繳驗。 第七條之一:外國法人之著作,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申請時,所檢附之該公司登 記資料,應在中華民國駐當地辦事代表處公證並譯成中譯本。 第八條: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之申請書及著作標的,非因避免天災事變或其他 法律或事實上之需要,均將妥善置於保存處所,除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 將不供他人閱覽。 第九條:辦理各類著作權存證登記,應按件繳納工本費,除電腦軟體、科技或 工程設計存證規費每件計新台幣6,000元整外,其餘圖形、語文、音樂等 他類著作則每件計酌收新台幣2,000元整。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8.64
文章代碼(AID): #1BWEaKDc (Scena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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