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真人真事改編電影之授權 /蘭天律師
原始全文 - 蘭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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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人真事」之權利,
包含原型人物之 #民法人格權(#姓名權 、 #肖像權 、 #隱私權 、 #名譽權),
如果編劇使用原型人物之姓名、肖像、聲音等個人特徵,
並將其 #生平事蹟、 #家庭背景、 #親友互動、 #求學過程、 #職涯生活等真實事件,
改編撰寫為影視劇本,需取得原型人物之授權。
亦包括原型人物創作作品之 #著作權,
例如日記、照片、創作手稿、畫作、書法字等著作,
倘使拍攝影片需使用此著作,須取得原型人物之授權,始屬合法。
2. 劇本可否使用 #法院判決 內容?
劇本改編法院案例之事實故事,須否取得當事人授權?
依 #著作權法
§9 I:「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9II:「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之規定,法院判決書屬於 #公文書 ,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因此劇本可以使用法院判決內容,
但是判決中之事實故事,包含當事人之姓名/隱私/名譽權,仍需取得授權。
3. 改編電影時, #沒有使用或標示特定社會事件中重要人物的真實姓名 ,
而僅僅引用部分故事情節,且 #經過轉化 ,其他內容出於虛構,
#無法直接辨識原型人物 ,那麼就無需取得當事人之同意
例如2009年上映的電影—《 #不能沒有你 》 。
這部電影是2003年在台北發生震驚社會的新聞事件,單親爸爸由於無法為女兒
報戶口,以至於影響幼女上學。四處求助無門後,單親爸爸抱著女兒想從台北火車站前面
的天橋跳下來,幸虧警員及時趕到現場,阻止一場悲劇的發生,當天媒體爭相報導。6年
後戴立忍導演將單親父女的新聞故事拍成電影《不能沒有你》,當年榮獲金馬獎之 #最佳
原著劇本 獎項。蘭天律師強調在電影中導演沒有用到真實人物的姓名、肖像,連他們父
女的住家、學校、職業背景都與真實故事不同,因此無需取得單親爸爸的授權。
4. 中國電影《 #親愛的 》改編自2008年中國大陸農村持續發生兒童拐騙之生父尋子
社會事件。影片上映後,引起電影女主角之原型人物的不滿,認為部分電影情節(向別人
下跪/受到毆打辱罵/為找證人作證,與人上床懷孕生子)並非事實,引起觀眾誤解,
已嚴重損害其名譽,生活不堪其擾。
蘭天律師深入分析,取材自真人真事之電影,若使用真實人物之照片、本名,
或涉及較敏感、具爭議性的虛構情節,應徵得原型人物之同意。電影公司如未取得原型人
物之同意,違反民法第195條保障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之規定,構成民法上
之侵權行為,應賠償損害。雖然電影公司在 #片尾註明 「 #本片根據真人真事改編,部
分情節並未真實發生 」之文字,尚不足以釐清和區別電影中之虛構劇情及真實情節,不
得據此主張免除對於高永俠之侵權賠償責任。
5. 描述性侵案的法國電影《 #感謝上帝 》也曾引起軒然大波,
劇情是描述1980年法國的里昂教區連續發生的神父性侵兒童案,被害人多達71位,
迄至2015年才組成了[不再沉默]協會,集體向法院提告,
後來在2019年的3月法官判決神父有罪。
法國導演歐容面對此樁人神共憤的性侵案,決定搬上大螢幕公諸於世。導演持
續與性侵受害者及家屬、律師等人進行訪談,整理改編拍攝為電影《感謝上帝》。影片中
被害人的部份都使用化名,但樞機主教巴爾巴蘭、神父培耶納等人則用真實姓名,如此一
來是不是侵害這些神父主教的姓名權與名譽權?
涉案的神父培耶納頗覺不滿,以性侵案訴訟進行中,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
權利為由,向法院聲請限制電影上映。法官深入調查後,認為《感謝上帝》影片於片尾字
幕標註培耶納神父享有無罪推定權利,已符合法律要求,於是駁回聲請,電影後來如期在
法國上映。蘭天律師援引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補充說明,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犯罪前科屬於個人資料,不得任意使用,但是若為增進公共利益,且無不法意圖,
即可主張免責。
6. 電影《#熔爐》之 #原著同名小說 之作者 #孔枝泳 ,親自採訪受害者,並取得授權,
但 #無法取得學校老師及加害者之授權 ,因此在書中採用虛構之人物姓名、地名、校名,
雖未取得原型人物(老師及加害者)之同意,但不會構成侵權。
俟黃東赫導演欲依小說改編成電影時,必需取得作者孔枝泳的授權,然因小說是取材真人
真事,是否也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權?蘭天律師認為由於電影《熔爐》改編時亦使用
虛構城市及學校,且此類性侵事件之手法,與社會一般性侵犯罪相似,所以電影公司
不需要取得原型人物(加害者)之同意。
7. 今年台灣入圍金馬獎最佳原著劇本等8項獎項的電影《 #無聲 》被譽為台版《熔爐》。影
片上映後,因片中部份情節和幾句對白,與報導文學《 #沉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
事件 》內容有些相仿,引發網友熱議。
蘭天律師解釋,依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著作侵權 之法律要件為「 #接觸 」
及「 #實質相似 」。《無聲》電影導演受訪時承認看過《沉默》,已符合接觸要件,因
此須比對分析兩部作品內容的相似/相異之處,才能判斷是否符合「實質相似」的要件。
關於實質近似之判斷基準,依據法院實務見解,需從布局架構、重要事件次序及
角色互動分析之(90年度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無聲》與《沉默》兩者之 #整體佈
局 、 #事件順序 及 #主角關係 、 #故事結局 之 #具體表達 方式,並不相同。雖有少
數相似之處,但係 #真實事件之共同取材 ,影像與書籍文字之具體表達仍迥異,不構成
實質相似,僅屬 #平行創作 。
雖然《無聲》影片中出現兩句對白與《沉默》作者訪談之調查問答對話,幾乎相
同,但對話內容在性侵案件的調查問答中較常見,且依智慧財產法院見解:「寫實或事實
作品比科幻、虛構或創作性之作品,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因其雷同可能性較高,故受著
作權保護之程度較低。」(99年民著訴字第36號判決),《無聲》與《沉默》相似之處質
量均少,故不構成侵權。
8. 電影《舞孃騙很大》改編自紐約真實社會事件-脫衣舞孃詐騙案,脫衣舞孃蘿絲琳及
莎曼珊,專以有錢男性客戶為目標,對其詐騙、下藥後竊取財物、盜刷信用卡,兩人遭
警方逮捕後認罪,並未入監服刑。
2015年《紐約雜誌》記者潔西卡普斯勒訪問蘿絲琳,將犯罪事件經過撰寫成文
章《The Hustlers at Scores》。電影公司(STX Films) 以蘿絲琳、莎曼珊為原型人物,
將此篇文章改編拍攝為電影。影片於2019年9月上映,莎曼珊於2020年1月向美國曼哈頓聯
邦法院提起訴訟,以電影公司未支付費用,且影片內容侵害其個人形象及名譽(在子女面
前調製毒品)為由,求償4000萬美元。
蘭天律師解說關於此宗侵權賠償案曾有兩種看法,持肯定說的人認為賠償請求應
該成立,因為《舞孃騙很大》電影改編自犯罪案件,其中犯罪過程之描述,包括她們怎麼
下藥、迷昏這些有錢的男人,盜刷信用卡、竊取財物,過程歷歷如繪;女主角經營舞孃事
業,後來受到金融風暴影響,背景故事都和真實事件一模一樣,令人聯想到原型人物的故
事。影片既然有醜化原型人物形象之部分,構成侵權,就要賠償。
否定說則主張,這類犯罪過程在社會上時有所聞,過去也有類似新聞事件發生
,電影公司描繪社會現象,完全沒有用到真名,亦無影射。雖然莎曼珊強調電影宣傳方式
與她有關連,然而在事件具有共通性、普遍性之情況下,其實電影公司未必是在描述特定
人物之真實生活,所以不構侵權。且電影公司享有言論自由,其欲描繪某一種社會犯罪案
件,讓民眾增廣見聞,瞭解詐騙過程,揭發犯罪案件,警惕人心。
《舞孃騙很大》訴訟案法院甫於2020年11月作出判決,原告莎曼珊敗訴。承審法官
認定雖然電影受到雜誌文章之啟發,該文章詳細介紹莎曼珊真實生活情節,但是電影中並
未使用莎曼珊之真實姓名、肖像、圖片、聲音。加上莎曼珊參與許多媒體活動皆與電影發
行掛勾,包括兩篇專訪.出版回憶錄,使其被視為有目的限制性之公眾人物;另由於原告
莎曼珊無法證明製作公司具有真實惡意,故美國法院駁回本件誹謗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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