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歷史事件改編—影集《聽海湧》爭議
https://tinyurl.com/32cbvdcu 蘭天律師
真人真事的題材改編,近年來在影視產業蔚為風潮,透過電影的劇情再現,真實與虛構交
錯的畫面,不僅更容易引起觀眾的興味,獲得共鳴,且屢創票房佳績,更重新喚起大眾對
原本事件的高度關注。尤其在影片的片頭註記「#本片根據真實事件改編」,影片的可信
度大大提高,將觀眾帶回真實事件的歷史場景,更加添復古緬思的情懷。
一、歷史事件改編引發的爭議
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電影,真人真事僅僅提供故事素材與啟發靈感,為了豐富劇
情、建立角色、強化衝突、配合世界觀,主創團隊經常在事件元素上增添虛構情節。由於
改編的影視作品與特定事件、特定人物相連結,往往牽動權利歸屬、利益衝突和保護的法
律問題,甚至引發抄襲侵權的爭議,近日 #公共電視台 播出的影集《#聽海湧》即面臨文
史工作者的指控,甚至揚言提告。
究竟根據歷史事件改編製作的影集,需否取得參考素材的作者授權?#改編過程中
可否虛構故事情節、#變更歷史人物的設定與命運?影視改編界限和範圍如何區劃,成為
亟待釐清的法律議題。本文將從歷史事件本身與報導,分析各自作品有無受到著作權法的
保護,再自影視改編取材內容和來源加以探討,說明需否取得素材之授權,最後再解釋改
編完成的影視作品與報導文學的關係。
二、歷史事件的單純敘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何謂單純歷史事件之敘述
「單純的事實消息」往往只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簡要訊息
,僅為事實陳述,而不含有任何具有獨創性的內容。真實事件可能極具戲劇性,具有引發
社會大眾矚目的特性,也可能是事件當事人參與並推動的結果,但並不能據此認為該事件
本身是由某人創作而產生,亦即事件本身不是人類的智力成果,僅為人們參與的結果。例
如:新冠疫情、第二次世界大戰、氣候變遷、#日軍徵召台籍青年前往北婆羅洲監視戰俘
等。
2.真實事件的敘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真實事件既非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的成果,而是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客觀事實,其
不具有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獨創性,當事人對於其參與的事件也不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都
無需獲得授權,即可自由使用。倘使事件的敘述僅是對於事實本身的簡單描述,例如以平
鋪直敘的方式對事發時間、地點、人物及事發經過等進行描述,則對於事實的表達與事實
本身無異,故法律對此類單純事實或單純事實型的報導,不加以保護,此由著作權法第9
條規定可得例證:「1.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
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真實事件並非是被有意創作而來,唯其透過人們拍攝或描述,才有可能構成具有
獨創性的攝影作品或小說詩詞的文學作品;得以藉此區辨判斷影集《聽海湧》「贈與雞蛋
」的情節有無抄襲。文史作家 #李展平 採訪當事人柯景星後,於2005年時任 #國史館台
灣文獻館 的編纂所出版《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一書中,撰寫「當年一名戰俘
監視員 柯景星 以日軍配給香菸,與當地農民換雞蛋,再塞給領事太太」,作者於此文
章段落僅如實描述人事時地物,此項單純事實並非作者創造,使用文字亦未呈現其獨特感
情與思想,故而此段只在反映史實的敘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以「監視員致贈雞蛋」為例:並未構成抄襲
影集《聽海湧》主創團隊針對戰俘監視員私下塞贈雞蛋之情節,進一步查訪考證,
進行嚴謹的田調,於 #英國籍女戰俘1947年出版的回憶錄 等多篇文章紀錄確認屬實後,
以細膩的筆法轉化為主角之一的台籍監視員—志遠將軍中便當配給的雞蛋,置放待洗軍服
口袋中,俟領事夫人收取髒衣物時,偷偷轉交,以表達台籍監視員護持同胞,展現溫柔具
人性的一面。這些劇情場景的描繪安排,未見於李編纂的文章中,實為編劇與導演的原創
作品,並無需另經李編纂的授權,亦無抄襲可言。
4.平行創作各自享有著作權
歷史上相同的事件可以依不同創作者的巧思與生命經驗,創作成相異的文學作品
、影視戲劇作品、美術畫作等不同類型的作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平行創作」,各自
受到保護,不能因為有人在先創作,即限制後來的人進行創作。
著作權法對於「平行創作」並沒有具體的定義,依照法院判決的見解,「平行創
作」是指不同的創作者,可能源於同樣的素材所作成的不同創作,內容或圖案非常相似,
卻都是獨立創作,並沒有互相抄襲或模仿的情形。由於「平行創作」是在平行時空,由不
同的創作者或藝術家創造出來的作品,各有它的原創性,因此兩個作品都受到著作權法的
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當然就無所謂侵權。
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倘創作者源於相同之觀念,各
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在無重
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情形下,得各自享有原創性及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
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
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
台灣文獻館出版的《#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署名作者為李展平先生)
與影集《聽海湧》,兩項著作雖有交集,皆在探討描述台籍戰俘監視員的歷史事件,但《
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著重在記錄與報導個別台籍監視員的遭遇。影集《聽海湧
》則擴大視角,提升歷史批判的高度,參考諸多史料記錄,包括《#終戰那一天:臺灣戰
爭世代的故事》、1997年中研院蔡慧玉老師的《走過兩個時代的人 台籍日本兵》、#藍適
齊 老師針對北婆羅洲戰犯審判的學術研究、台籍戰俘監視員(如簡茂松)的自傳、歷史
學者陳柏棕著作《護國丸:被遺忘的二戰臺籍海軍史》、#澳洲戰爭紀念館 收藏軍事法庭
中台灣人受審的相關出庭與答辯紀錄、澳洲學者針對二戰軍事法庭的研究、日本和美國的
國會圖書館或其他管道取得的北婆羅洲戰俘營月報、戰後日方辯護律師的身份資料與回憶
錄。
在深入研究考證史實資料,並前往婆羅洲田野調查後,主創團隊決定藉由虛構的
人物—#新海三兄弟,以戲劇形式回望歷史,探討身份認同、國族認同、戰爭影響等議題
,因受皇民化教育而產生身份與國族的認同問題,戰時的軍隊命令與人性糾葛,與戰後軍
事審判間的種種難題,循著戰俘監視員的經歷,探索這群人在虐待戰俘、屠殺事件中的協
力者作為,並透過戰後盟軍對台籍戰犯的審判,論證台灣人在戰爭時期的處境,乃至其於
敗戰、勝戰國之間的身分轉換的命運。最後完成的影集劇本與影片,其主軸方向和故事發
展與李編纂的著作完全迥異,兩者皆為獨立完作之著作,屬於平行著作,各自受到著作權
法的保護,並無抄襲或侵權之情事。
類似的案例可參考美國2008上映的電影《危機倒數》( 2010 台灣上映)侵權案
的法院見解,原告薩維主張電影《危機倒數》(the hurt locker)未經他本人同意,而根
據其訪談內容拍攝製作,向法院提出對其個人形象權的侵權訴訟,起訴理由主張涉案電影
編劇曾採訪過薩維本人,該電影主角以其爲原型;且所有場景情節的描述都來自於原告在
伊拉克戰爭中親身經歷。英文片名「the hurt locker」也出自原告薩維之口。
美國法院經詳細調查各項證據後,判定原告薩維敗訴,理由如下:
(1)電影主要劇情包括伊拉克戰爭以及戰爭中戰士們的真實經歷,而上述主要內容屬於
大衆所關心的公眾事件;
(2)原告薩維未以商業形式利用其個人形象;
(3)電影公司藉由拆除地雷士兵的大量訪談與史料,以及前往伊拉克戰地考證實況,已
將個人形象進行一定程度之轉化,#電影創作應享有言論自由。
三、改編歷史事件的部份情節相似,有無侵權?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故
著作權法不限制創作或借鑒,但禁止對作者獨創性表達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以「接觸+
實質相似」作為判斷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主要判斷標準,司法實務對於此類具有情節描述
的作品的抄襲認定,主要從創作結構、情節設計、角色設定、人物互動關係等角度進行比
對。
真實事件改編作品的實質相似的判斷較為特殊,因為故事脈絡、人物關係和特定
情境大致相同,相關作品對這部分內容的表達形式比較有限,在劇情呈現上容易出現類似
場景或手法。例如「#日本兵摑耳光」的現象在日本軍隊中極為常見,故拍攝日軍營區狀
況,通常會加上此場景,以反映實際情況。影集《聽海湧》編劇亦將田調多方考證之此類
素材,編寫入劇情中,因此出現田中軍官(塚原大助飾)要求全部士兵互摑耳光,以示懲
罰的情景。此屬著作權法實務上認定之「必要場景原則」,意指:創作者表達內容時,
若無可避免必須使用特定的場景、順序及元素等,導致產生相似之表達,不構成實質相似
之侵權。此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謂『必要場景原則』
,係指在處理特定主題之創作時,實際上不可避免地必須使用某些事件、角色、佈局或佈
景,雖該事件、角色、佈局或佈景之表達與他人雷同,但因係處理該特定主題所不可或缺
,故其表達縱與他人相同,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影集《聽海湧》 劇情出現「
日本兵摑耳光」的景象,雖與《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的敘述相仿,但並無抄襲
之嫌疑。
四、改編歷史事件虛構情節有無侵權?
取材真實的歷史事件改編的電影,在描繪相關人物時,難免觸及歷史人物肖像權
、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衝突,尤其劇情增添情節、變更史實時,更易衍生爭端,因
此各國影視產業關於真人真事改編皆曾產生侵權的紛爭及訴訟。
1.韓國電影《鳴梁:怒海交鋒》虛構情節:妨害名譽不成立
2014年上映,改編自真實歷史的韓國電影《鳴梁:怒海交鋒》,片中武將裵楔(
金元海飾)被描寫成反派,其後代慶州裵氏不滿電影製作公司在欠缺史實根據下,設定電
影中的裵楔身為慶尚右水師,卻試圖指示下屬暗殺李舜臣並焚燒龜船,自己則乘船逃亡。
慶州裵氏認為電影將先人塑造成惡人形象,故以涉嫌毀謗死者之罪名,向導演金韓旻、編
劇、發行公司提起毀損名譽之告訴。
警方參考既有判決及專家意見後,認為《鳴梁:怒海交鋒》整體以歷史為基礎加
上部分改編,難以認定某部分的創作場景涉及毀損名譽,最終以「無嫌疑處分」將不起訴
意見書函送檢方。
2.中國電影《霍元甲》:侵權不成立
2006年1月25日,李連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開始在全球公開發行放映,劇本內
容及電影拍攝歷史人物武術宗師「霍元甲」(1868-1910年)之一生。霍元甲之孫霍壽金狀
告電影《霍元甲》侵犯祖父名譽權,訴請停止發行電影、公開道歉賠禮、恢復名譽。原告
霍壽金認為,影片將霍元甲描寫成一個年少輕狂、好勇鬥狠、濫殺無辜、亂收酒肉徒弟的
江湖武夫,並由此導致家破人亡,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侵害祖父生前名譽,並且極易誤
導觀眾認為霍家已全家滅門,使霍家後人身份遭到懷疑。
中國法院第一、二審判決均判定原告敗訴,認為影片《霍元甲》中盲女月慈、霍
家滅門等虛構情節不構成侵權。重要理由如下:
(1)電影《霍元甲》是取材於真實歷史人物的劇情片,透過演員表演來完成影片,在故
事情節、事件安排等方面則以虛構為基礎,主要特點是虛構性、表演性,追求「藝術的真
實」,而不是「歷史的真實」。
(2) 電影《霍元甲》中的虛構情節,屬於文藝創作表現手法、技巧,不能簡單地用「歪
曲歷史」的結論來評價。侵害死者名譽應符合故意/過失、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
係。
(3)電影《霍元甲》旨在弘揚霍元甲的愛國精神與武術精神,從藝術上再現一代武術家
成長和思想變化的過程,#主觀上並無捏造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和過失。某些細節描
寫雖與歷史不盡相符,誇張與虛構內容仍在可容忍範圍之內,故該片並未對霍元甲的名譽
構成侵犯。
3.Netflix影集《王冠》第4季
Netflix影集《王冠》第4季的劇本改編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歷史事蹟,描述已
故戴安娜王妃、查理斯王儲、卡蜜拉三角戀情。影集播出後引起英國皇室不滿,英國文化
大臣認為虛構的劇情會對英國皇室造成傷害,於2020年11月28日要求Netflix應於影集附
註「虛構聲明」,避免劇迷過度投入,有損皇室形象。
Netflix拒絕加註警語,提出官方聲明 :「我們一直將《王冠》以『戲劇』方式
呈現,很確信我們的用戶們理解這是一部 #基於歷史事件改編的虛構故事,因此我們沒有
任何計畫或看到任何需要去加註免責聲明。」
4.台灣影集《聽海湧》:虛構人物劇情不成立侵權
李展平編纂認為,影集《聽海湧》劇組將劇中領事「羅進福」塑造為在戰後審判
程式中誣告台籍戰俘監視員,刻意不認同台灣人也是戰勝國的中國人,即便是虛構改編但
指涉性強,仍是扭曲汙化了已然犧牲的卓還來領事。(原文:《聽海湧》改編歷史遭批扭
曲 公視澄清:劇中人物皆為虛構 | Newtalk新聞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2/936199)
公視則表示:「《聽海湧》為製作團隊針對題材進行紮實研究,包括國內外學術
研究成果、口述歷史、自傳回憶錄、新聞報導、政府及國際法庭審判相關歷史檔、歷史影
像與聲音等,並從中取材符合戲劇所需的元素及設定加以編寫創作。#劇中人物皆為虛構
,並非改編特定人物,亦非卓還來領事的紀錄片。」
《聽海湧》 劇組虛構劇中人物的目的,在於透過婆羅州日軍戰俘營中臺籍監視員
的故事,帶出各國角力、日治時代臺灣人的艱困處境和身分認同的歷史共業。#劇組並無
捏造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和過失,參酌各國法院見解及影視創作的本質,難認此種戲
劇的呈現手法有毀損歷史人物名譽之嫌。
五、提告侵權的要件與舉證:原告須為著作權人
針對著作抄襲侵權,提告人須先舉證下述二事項:
1.自行創作並享有劇本之語文著作權;
2.侵權者曾接觸其著作,兩者作品實質相似。
李編纂認為影集《聽海湧》的劇組與公視未經其授權,擅自使用其撰寫的《前進
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一書部份內容,提告時須先證明其為該書的著作權人。
經查《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係台灣文獻館於2005年出版,當時李展平先
生擔任台灣文獻館之編纂,身份為該館之公務員,依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1.受雇人
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3.前二項所稱受雇
人,包括公務員。」故該書係由公務機關雇用人—#台灣文獻館享有著作財產權,李編纂
僅享有著作人格權,倘使主張影集《聽海湧》侵害該書之著作財產權,應由台灣文獻館提
告,李編纂無權提出。
然而日昨台灣文獻館已指出:「關於《聽海湧》是否有竄改史實一事,相關劇情
是以歷史為背景進行改編,屬於戲劇創作,非紀錄片,文獻館予以尊重,另有其他觀點也
可顯露社會多元。」(Newtalk新聞 ,黃宣尹 ,2024年9月16日「公視《聽海湧》涉侵權
、扭曲歷史? 台灣文獻館還原:尊重戲劇創作、李展平無著作財產權」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6/936591)。#台灣文獻館顯然認同影集《聽
海湧》的內容,不認為有侵權疑慮。
至於李編纂可否以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為由提告?依著作權法第15、16、17條的規定
,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內容不當改變權」。由於
《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已於2005年出版,故無需再考量公開發表權的問題。此
外,編劇 蔡雨氛 與導演 孫介珩 接受訪問或發表文章時,皆多次公開提及田調期間曾
參考《前進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一書,並拜會作者李展平,因此亦無姓名表示權侵
害之虞。
至於有無侵害作者之禁止內容不當改變權?公視已表達影集《聽海湧》的人物
設定皆屬虛構,而李編纂提出疑似侵權的敘述,主創團隊亦表明曾查閱考證諸多史料記錄
,並非自其書中取材,顯然並無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
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的行徑(著作權法第17條),由此可知,作者的著作權亦未遭
受侵害。
六、結語
影集《聽海湧》為參酌綜合國內外史料與戰爭紀錄的獨立創作,並未利用《前進
婆羅洲—台籍戰俘監視員》之書籍內容進行改編,故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台灣文獻館
的授權。劇情雖有少許情節與該書描述相仿,係因以歷史事件為創作對象,基於「平行創
作」、「必要場景原則」,以及單純事實敘述和思想概念不受保護的著作權法規定,並無
侵權之情形。此外,劇中角色人物(新海三兄弟、澳洲檢察官、羅進福領事夫婦、田中軍
官)皆出於虛構,衍生之劇情亦屬編劇與導演在其設定之世界觀中展開,基於戲劇言論自
由,故無侵害他人之人格權或竄改史實的疑慮。
最高法院曾語重心長地透過判決提醒:「不得僅以客觀上之雷同類似,即認定主觀
上有抄襲情事…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極相似之著作
,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 )。
守護自己珍貴的著作,必要時出面維權,固然值得嘉許;但若罔顧法律制度, 強加莫須
有的罪責在同是辛苦創作的劇組身上,恐非民主法治社會真正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風範,興
訟之前,幸盼三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156.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cenarist/M.1726727759.A.E75.html
Scenarist 近期熱門文章
PTT影音娛樂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