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開放法令限制 讓樂團安心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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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like (*~Law & Me~*) 看板: LP_Daily
標題: [立報] 開放法令限制 讓樂團安心唱
時間: Wed Aug 24 23:34:33 2005
開放法令限制 讓樂團安心唱
【記者陳朝政台北報導】燈光昏暗的地下室,一群只想喝點小酒、欣
賞現場表演的觀眾,在舞台上釋放情緒的樂團,收到8萬元的罰單而
苦惱的老闆;今年7月開始,「地下社會」不再歌唱。
「『地下社會』停止樂團表演的個案,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樂團又少了
一個表演場地,而是凸顯混亂的法令,恐怕會造成更多的『地下社會
』出現。」閃靈樂團主唱、「野台開唱」策展人Freddy說,這場「催
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目的不是要救「地下社會」,而是希望讓
更多人知道現行法令的問題。
「地下社會」店長小寶表示,過去每年都會收到罰單,金額大致都在
一、 兩萬元左右,因為還能負擔得起,就任政府罰,「但是今年,商
管處跟建管處各開了一張罰單,加起來8萬塊,這負擔太大,擔
心再這樣下去,店就倒了,只好停掉樂團表演。」小寶說,因為
店處住宅區沒辦法登記成「其他休閒服務業」,只能以菸酒小吃
零售的執照經營下去。
然而,這些場地經營者並不願意違法,女巫店負責人彭郁晶說:「商
業區的租金太貴,週遭氣氛又不對,怎麼做下去?」Freddy也舉例
,以前曾發生過黑道想在店裡喝霸王酒,卻發現跟他們想像中的「
PUB」不一樣,「這裡全都是大學生在喝啤酒、聽音樂、看表演,他
們也覺得很怪,就付錢走了。」因為即使不想賣酒,依現行法令,他
們只能登記成菸酒零售小吃店,並提供相關服務。
不同的經營目的,卻因為法令限制,不得不以同一標準檢視,立法委
員林淑芬表示,原因就在於台灣政府對文化產業缺乏想像。她說,相
較於韓國在1999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並在2001年成立文化產業振
興院,台灣政府則是一點作為都沒有。
大大樹音樂圖像負責人鍾適芳也說,歐美地區就沒有這麼繁複的法令
,反觀台灣展演空間經營者,花了太多的精力在應付公部門,反而比
較沒時間專注在音樂工作上。
為了能安穩、合法的經營下去,獨立音樂展演空間必須倚靠法令的開
放與配合,林淑芬表示,經過多年推動,終於在今年7月,收到由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規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其中也包
括文化設施產業的管理,將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讓展演場地能
安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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