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吐槽板板規ver 2.8 (2010.05.29)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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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板板規 2.9 ═══════════════╮
║                                                                          ║
║                                                                          ║
║     吐嘈板板規Ver 2.9版 2010.07.17                                      ║
║                                                                          ║
║     發文前請詳細閱讀板規,以免違規被罰。                                 ║
║                                                                          ║
║                                                                          ║
║     前言                                                                 ║
║                                                                          ║
║     1.開板目的:                                                        ║
║                                                                          ║
║      鑒於演藝圈腐敗之風盛行不衰,破壞藝術之美,                          ║
║      因此吐槽板(以下簡稱本板)負責對行為不檢之演藝人員進行批評。        ║
║      舉凡外表不順、歌藝不佳、演技可怕、專技不精、素質不良等,            ║
║      足以影響大眾身心之藝人或其團體。                                    ║
║      希望在譴責藝人當中以圖匡正社會風氣之功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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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板板規 2.9 ═══════════════╮
║                                                                          ║
║    前言(續)                                                            ║
║                                                                          ║
║    2.板友權益:                                                         ║
║                                                                          ║
║       1.本板發言及推文限制為劣文0篇以下,只要遵守板規,歡迎踴躍發言。  ║
║                                                                          ║
║       2.板友之ID不受板規限制,唯暱稱及簽名檔仍受板規約束。              ║
║                                                                          ║
║       3.無明顯違規之文章不允許噓文,若無心按到請補推;有違規事實之    ║
║     文章則開放噓文。                                   ║
║       板主設M的違規文有限度開放攻擊當事人(即小白、白目等字眼),    ║
║          但不允許問候他人親屬及過份針對當事人,違者以板規4-6處分。       ║
║                                                                          ║
║       4.本板不鼓勵以無中生有的流言蜚語吐槽藝人,因此開放客觀澄清文,    ║
║       若自行捏造被舉發,將以板規4-7處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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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板板規 2.9 ═══════════════╮
║                                                                          ║
║    前言(續)                                                            ║
║                                                                          ║
║    2.板友權益:                                                         ║
║                                                                          ║
║       5.板友個別之行為不代表本板,也請板友切勿在外做出傷害本板之情事,  ║
║     違者以板規4-14處分。                                           ║
║                                                                          ║
║    3.置底文與M文之條件:                                               ║
║                                                                          ║
║       1.板規、活動、重大事件宣佈。                                      ║
║      2.臨時緊急事件(如尋人)。                                      ║
║       3.好文。                                                          ║
║      4.開放噓的鬧事文(置底噓噓樂)。                                  ║
║                                                                          ║
║    4.S文:板主會以S標記待處理的文章,文章被S了,請不要緊張。除了   ║
║    文章本身,也可能是推文的問題。在板主判決前修改問題部份可避免受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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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對象之認定 ══════════════╮
║                                                                          ║
║    第一條                                                                ║
║   吐槽對象(一律不分國界):                                            ║
║                                                                         ║
║   人(以下簡稱演藝人員)-                                             ║
║     歌手(含個人、團體、樂團)、演員、主持人、通告藝人、               ║
║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曾有緋聞並上報的模特兒、       ║
║      已上電視作秀過的儲備藝人(與演藝公司有簽約/和製作公司有約定)、   ║
║     製作人、導演、編劇、唱片、經紀及製作公司。                         ║
║                                                                         ║
║     事-                                                                 ║
║       演藝人員之醜聞、緋聞、炒新聞等足可受批評的不檢行為。               ║
║                                                                          ║
║                                                                         ║
║     物-                                                                 ║
║    專輯(含EP)、MV、戲劇、電影、綜藝節目(不包括政論節目)、        ║
║     藝人寫真集、藝人發行任何商業性作品。                                ║
║      *媒體和電視台只能針對上述人事物;廣告只能吐槽藝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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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豁免對象 ══════════════╮
║                                                                          ║
║    第二條                                                                ║
║                                                                          ║
║    1.豁免對象:                                                         ║
║                                                                          ║
║     1.往生者。                                                       ║
║        2.明顯(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礙人士。                         ║
║        3.目前確實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變故之演藝人員(炒新聞除外),    ║
║           即日起至康復期間獲豁免。                                       ║
║        4.目前從事藝術工作之演藝人員;非流行類專輯和戲劇表演。           ║
║        5.受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表彰、親善代表,對國際社會有重大貢獻之    ║
║           演藝人員。 (範例:Audrey Hepburn奧黛莉赫本)                 ║
║        6.目前從事成人色情片的專門演員。                                 ║
║        7.退出演藝圈或超過10年無任何演藝活動之藝人(復出即開放吐槽)。   ║
║       8.吉祥物(詳見本板精華區之藝人中心 z-11-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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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不開放吐槽 ══════════════╮
║                                                                          ║
║    第二條(續)                                                          ║
║                                                                        ║
║   2.目前仍不開放吐槽之爭議族群:                                       ║
║                                                                          ║
║    展場SG、校園美女、網路美女、網拍模特兒、                           ║
║    電台DJ、作家(針對還沒跨足演藝圈者)、節目助理(註1)              ║
║     節目參賽者(註2)、藝術表演者(註3)、                                 ║
║    跨行客串者(註4)、單一節目非藝人固定班底(註5)                       ║
║                                                                        ║
║     註1 節目助理--                                                       ║
║        只專門負責舉牌(如無民最小黨)、翻牌(如悲傷倒楣星)、          ║
║        遞成績單者(如哭哭大道),其他依此類推。                        ║
║       但已成為獨立藝人,在外接通告或有演出者不在此限(如慷平方前女友)。║
║                                                                          ║
║    註2 節目參賽者--                                                     ║
║      各類比賽或遊戲節目參賽民眾,如益智、遊戲、歌唱等選秀類節目,      ║
║    比賽結束若有正式簽約出道者不在此限,但比賽完若未出道仍不算藝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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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不開放吐槽 ══════════════╮
║                                                                          ║
║    第二條(續)                                                          ║
║                                                                        ║
║   2.目前仍不開放吐槽之爭議族群:                                       ║
║                                                                          ║
║     註3 藝術表演者--                                                     ║
║        各類民俗/傳統/音樂/古典等藝術表演者,                           ║
║        如聲樂、傳統戲曲、民俗技藝、樂器演奏等,依此類推。              ║
║                                                                          ║
║     註4 跨行客串者--                                                   ║
║        本職非藝人,至演藝圈跨行客串者,                                ║
║        如運動明星、政商名人拍片/廣告或上通告,依此類推。               ║
║        (職業運動員紀之錄片仍不算本板業務範圍)                            ║
║        但有正式簽約跨行出道者不在此限(如一把傘某成員、某些作家跟律師等)。║
║                                                                        ║
║     註5 單一節目非藝人固定班底--                                         ║
║        只簽節目約,在單一節目(如磅磅堂)擔任固定班底的非藝人,依此類推。║
║        已正式成為團體,出過片、拍過戲的那一群人則不在此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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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方式 ══════════════╮
║                                                                          ║
║    第三條                                                                ║
║                                                                        ║
║    1.本板採累計處分制度(特別列明處罰之項目除外):                      ║
║           勸告     →    警告   →   水桶一個月  →  永久水桶            ║
║       (第一次犯規)   (第二次犯規)   (第三次犯規)   (第四次犯規)          ║
║                                                                          ║
║   2.鬧板嚴重程度由板主群自由心證,鬧板者之相關水桶期限亦然。           ║
║       鬧板:連續於本板發表無關吐槽及護航等之文章、挑釁板規及本板使用者。 ║
║                                                                          ║
║    3.不服板務判決,至別板以惡劣用詞攻擊本板,將不採累計制度,直接水桶。 ║
║                                                                         ║
║   4.被處分後仍在板上發文鬧事者,直接劣文及水桶,必要時上傳站方處理。  ║
║                                                                         ║
║    5.若有誤判,歡迎去信板主群說明解釋。堅持不服請至組務申訴,請勿在     ║
║    本板引起公開爭執,板主群不會理會,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作出處罰。       ║
║                                                                        ║
║    6.板主群在本板犯規與版友同罪照罰,但回應及說明板務糾紛之行為不處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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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                                                                ║
║                                                                          ║
║  (以下處分條件適用於發文、回文、推文、暱稱及簽名檔)                ║
║                                                                          ║
║    1.用主觀性形容詞公然護航本板認定之吐槽對象(反串文除外)。         ║
║                                                                          ║
║    2.比較性護航,使用主觀性形容詞互相比較。                             ║
║                                                                          ║
║       以下範例將有不同判決:                                             ║
║      a)我以前喜歡誰,但現在討厭誰 → 對同一人現在的好感下滑,不罰。      ║
║      b)雖然XX1好看,但是XX2難 →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護航前者,照罰。 ║
║      c)X爛透了,比已經很爛的Y還要爛 → X和Y都被吐,非護航,不罰。        ║
║      d)X爛透了,連Z都沒那麼爛 → Z沒有明顯被吐,且有護航Z的嫌疑,照罰。  ║
║                                                                          ║
║    3.內容過於色情之吐槽文。                                             ║
║                                                                          ║
║    4.政治文(包括檯面上任何政治人物及事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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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5.發文字數未滿20(含)字、三行(含)以上(標點符號及連結網址不算); ║
║    轉貼新聞請補吐槽20(含)字。                                     ║
║                                                                        ║
║   6.吐槽內容含非粗話之詛咒致死(祖宗或後代)、犯罪傷害字眼;         ║
║    以智障、弱智、喜憨等字眼污名化身心障礙人士。                     ║
║                                                                        ║
║   7.對自行捏造演藝人員之言行吐槽                                       ║
║      (例如吐槽已被證實是假的新聞或事件、自行捏造澄清文來護航藝人)。    ║
║                                                                        ║
║    8.發文無關吐槽及本板板旨,緊急事件(如尋人)不罰。            ║
║    廣告文:刪文,直接水桶                                            ║
║        張爸文:刪文,直接永久水桶                                        ║
║        私人恩怨:刪文,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
║                                                                          ║
║    9.注音文及火星文(由不明符號組成之文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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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10.以多重ID亂板:本板以IP位置來判定分身/多重ID。                 ║
║        本尊水桶期間,可以分身發文。                                    ║
║     開分身發文/推文護航已明顯違規之本尊,分身直接水桶。           ║
║     本尊水桶期間以分身鬧板,直接劣退及永久水桶(本尊與分身連坐)。   ║
║                                                                       ║
║    11.除非原作者檢舉,轉錄他人文章至他板/到本板不罰。               ║
║                                                                          ║
║    12.討論批踢踢站內他板事務或吐槽他板板友。                         ║
║                                                                        ║
║   13.號召板友前往演藝活動現場進行杯葛、鬧場,直接永久水桶;         ║
║     糾眾鬧板、鬧網站,直接水桶;                                   ║
║     號召板友對任何人發動網路人肉搜尋,直接水桶。                     ║
║                                                                        ║
║   14.在本板及他板(含批踢踢站外網站)之不當發言,導致他板人士因此     ║
║     攻擊本板,直接水桶。(詳情請按Tab鍵查詢:[公告] 有關雙面文的認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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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15.使用歧視特定族群字眼吐槽演藝人員:                               ║
║      1.GAY、LESBIAN及TOMBOY等同志類型污名化                        ║
║        2.族群名稱、島內地區污名化                                      ║
║     3.學校、科系污名化                                              ║
║     4.對無證據顯示(新聞報導等)性生活不單純的女性演藝人員使用      ║
║       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視為污名化女性。              ║
║         5.血統、性別污名化(包括過份特意針對跨性別人士之身分)        ║
║                                                                         ║
║   16.歧視國家地區用詞(例如:含狗、426)。                            ║
║                                                                          ║
║    17.內容主要攻擊、吐槽藝人的支持者(粉絲)。                         ║
║                                                                          ║
║   18.對無明顯犯規的文章使用噓文。                                   ║
║                                                                         ║
║    19.於本板筆戰(板友互相攻擊以及吵架),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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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20.挑戰踢館、故意討噓的文章,發文者直接水桶,情節嚴重者原文備份後  ║
║     劣退;                                                           ║
║         支持該立場之板友視為鬧版,直接水桶。                             ║
║                                                                          ║
║    21.本板每日發文數為五(含)篇,超過發文次數將勸告一次;           ║
║     一小時內連續發/回文超過三(含)篇,視為洗板,勸告一次。       ║
║     板主公告則不受發文數限制。                                       ║
║                                                                        ║
║  22.為無明顯違規的文章,吐槽、攻擊、指責板友或非吐槽對象,此舉有   ║
║         護航藝人之嫌。                                                   ║
║         例: 推 gjo3x06:說真的  妳就是邊看邊罵的人(還對這種節目有期待?)   ║
║             推 gjo3x06:火力強大給個推,但我不懂這種很想嗆卻又常收看的心   ║
║                        態是什麼                                          ║
║             推 gjo3x06:您的辯白太過薄弱 承認吧 忠實粉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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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23.在推文發佈不當連結:                                             ║
║     廣告連結/十八禁連結:初犯勸告一次,再犯直接水桶                ║
║          張爸連結/嚇人連結:直接永久水桶                              ║
║     不明連結/有毒連結/為網頁衝人氣:採基本的累計處分              ║
║                                                                          ║
║   24.攻擊、戲謔任何宗教信仰。                                  ║
║                                                                          ║
║   25.於置底檢舉區之推文內容無關檢舉(聊天、謾罵、抱怨)。               ║
║       對板務有任何意見,請在置底板務建議區推文,或寄信給板主群。       ║
║                                                                        ║
║    26.於置底板務建議區之推文內容無關板務(聊天、謾罵、抱怨)。      ║
║                                                                          ║
║    27.進入本板之演藝人員視為板友,受板規約束,發言時嚴禁護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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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文及修改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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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                                                                          ║
║  1.板主幫改標題、不處罰:                                             ║
║                                                                          ║
║       標題含髒話字眼或使用真名                                           ║
║                                                                          ║
║                                                                          ║
║  2.刪文(不另行通知)、不處罰:                                       ║
║                                                                        ║
║     1.內文超過四個(含)以上的髒話和國罵字眼。                        ║
║      2.非創作類之唬爛過頭文(內容誇張且虛構者)。                      ║
║       3.討論盜版。                                                     ║
║      4.冷門選字、錯字、亂碼過多造成閱讀困難。                          ║
║     5.號召板友收聽、收看演藝活動(反串除外)。                        ║
║       6.發文出現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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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板板規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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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您的仔細閱讀與合作!                                          ║
║                                                                          ║
║    板主不想當壞人,                                         ║
║                                                                          ║
║    請大家遵守板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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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然送您一個精美柏來品水桶當小禮物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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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律部份)
針對本板是否涉及中華民國(台灣)刑法誹謗罪,
請熟讀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
、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
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
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
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
(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
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
範圍。
--
(續)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23  條(36.12.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311 條(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與本板有關面臨法律的其他問題,本板在精華區新增法律服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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