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 97年度14屆中正盃全國運動舞蹈錦標賽
97年度14屆中正盃全國運動舞蹈錦標賽
宣傳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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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表
http://www.yehdance.com.tw/2008CCCupEntryForm.doc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http://www.ctdsf.org.tw/
一、 宗旨:
提倡我國運動舞蹈風氣,加強運動舞蹈競技水準,促進國內舞蹈界詳和團結氣氛,表徵我國經濟繁榮安和樂麗的現象,並發揚運動舞蹈藝術之力與美的精神。進而甄選國家代表隊,為國人爭取最高榮譽。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臺北市體育處
四、 協辦單位:
葉氏舞蹈教育訓練中心、臺北市王朝大飯店、全國各大專院校
五、 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競賽委員會、全國各大專院校
六、 贊助單位:
長榮航空公司、劉實育樂事業有限公司、皇家聖藍
七、 活動地點:
臺北市王朝大飯店3樓大會廳(台北市敦化北路100號)
八、 活動時間:
97年9月21日(星期日)10:00~21:00
九、參與對象(含人數)及其參與方式:
各縣市代表隊、全國各大專院校、教練、裁判。(預計1,500人)
十、活動內容:
全國運動舞蹈競賽及全民運動。
十一、競賽項目組別
組 別 年 齡 標準舞 拉丁舞
職業組5項 不限 W. T. VW. F. Q. S. C. R. P. J.
長青組5項 45歲以上 W. T. VW. F. Q. S. C. R. P. J.
壯年組5項 35歲以上-45歲以下 W. T. VW. F. Q. S. C. R. P. J.
成人組5項 18歲以上-35歲以下 W. T. VW. F. Q. S. C. R. P. J.
青年組5項 15歲以上-18歲以下(高中) W. T. VW. F. Q. S. C. R. P. J.
青少年組5項 15歲以下(國中/國小) W. T. VW. F. Q. S. C. R. P. J.
大專組5項 須男女兩人其中一人具有大專資格 W. T. VW. F. Q. S. C. R. P. J.
長青組3項 45歲以上 W. T. Q. C. R. J.
壯年組3項 35歲以上-45歲以下 W. T. Q. C. R. J.
成人組3項 18歲以上-35歲以下 W. T. F. S. R. P.
青年組3項 15歲以上-18歲以下(高中) W. T. Q. S. C. J.
青少年組3項 15歲以下(國中/國小) W. T. VW. C. R. J.
大專組3項 須男女兩人其中一人具有大專資格 W. T. Q. C. P. J.
青少年組單項 15歲以下(國中/國小) W. T. VW. F. Q. S. C. R. P. J.
師生表演 不限 W. T. VW. F. Q. S. C. R. P. J.
各組均需著正式競賽服裝
十二、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於97年9月7日前,網路報名且劃撥匯款者始完成報名手續(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費用:
1.每組2,400元,加賽每組1,000元。
2.青少年組1,200元加賽不加價
(不得跨大專、成人組)
3.為鼓勵E化作業,於97/8/31前完成網路報名
及報名費完成劃撥,僅收半價。
4.須兩人皆持有本會核發之選手ID卡者
97/8/31前完成網路報名不論組別僅收1,200元 。
持有本會核發之選手ID卡者可享有本會各項活動
優待詳情請閱中華舞總官網www.CTDSF.org.tw
5.國家代表隊選手不得降級參賽
※ 注意事項:完成報名繳費手續,恕不能退費及更動
組別。相關規定及重要資訊請上中華舞
總官方網站www.CTDSF.org.tw
6.郵政劃撥:18712439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報名網址:www.CTDSF.org.tw或www.YehDance.com.tw
E-mail:Shing00000001@hotmail.com
﹝三﹞洽詢地點:葉氏舞蹈教育訓練中心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11號5樓
電話:(02)2362-7221 傳真:(02)2392-3960
十三、比賽抽籤:
97年9月21日上午10時假臺北市王朝大飯店3樓大會廳(台北市敦化北路100號)抽籤,不另行通知,如未出席者由大會競賽單位代表抽籤不得異議。
十四、領隊會議:
﹝一﹞ 97年9月21日上午10時假臺北市王朝大飯店3樓大會廳(台北市敦化北路100號)召開,不另行通知。
﹝二﹞各單位因未出席領隊會議,致使選手權益受損,大會概不負責。
十五、大會裁判與會議:
﹝一﹞由本會認可之國家級及國際級裁判組成。
﹝二﹞ 97年9月21日上午10時假臺北市王朝大飯店3樓大會廳(台北市敦化北路100號)召開,不另行通知。
十六、競賽規定:
﹝一﹞ 各組之參賽選手請攜帶身份證明以備查詢。
﹝二﹞ 各組選手應準時到場比賽,並請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
到手續。
﹝三﹞ 選手如有不合規定出場比賽,經舉發查實即取消該組
比賽之權利,該選手之違規組別比賽結果不予計算。
﹝四﹞ 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得出場比賽。
﹝五﹞ 選手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裁判長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六﹞ 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七﹞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選手不得異議。
﹝八﹞ 非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到選手座位區觀看比賽,不得藉故停留場內。
﹝九﹞ 參加競賽之選手須著正式運動舞蹈服裝與賽。
﹝十﹞ 參加競賽之選手必須保證身體健康可參加劇烈運動比賽者。
十七、一般事項規定:
﹝一﹞ 選手之一切費用由各縣市委員會自理。
﹝二﹞ 大會負擔所有選手自完成報到手續至活動結束期間
之意外保險。
﹝三﹞ 各縣市選手請於9月7日前將各縣市會旗二面送交
本籌備委員會,以便會場懸掛各縣市旗。
﹝四﹞ 大會擁有本次活動之一切新聞媒體運作、轉播、錄
製、販售等之聲音、影像之權利,他人不得異議。
十八、獎勵:
各組競賽前三名,頒贈獎牌乙副,前六名頒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本賽會為各級運動舞蹈選手代表我國參加各項國際賽會資格成績參考依據。
十九、選拔方式:
依照本會運動舞蹈規則
二十、申訴:
﹝一﹞ 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所有問題,各單位應於各項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項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指導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二﹞ 申訴以大會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比賽制度:
﹝一﹞ 各組報名一對不舉行比賽。
﹝二﹞ 各組報名六對以下(含六對),採決賽制。
﹝三﹞ 各組報名十二對以下(含十二對),採準決賽制。
﹝四﹞ 各組報名二十四對以下(含二十四對),採複賽制。
二十二、計分規定:
採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最新國際競賽評分規則
,每組採用七至十五位裁判擔任評分。
二十三、附則:
一、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選手比賽之權利,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二、比賽期間如遇有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比賽,並由紀律委員會處理。
三、發生選手資格之申訴,當場檢查後,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四、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選手所獲得之成績(名次) 並繳回所頒之獎項。
五、凡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則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比賽一年。
六、所有選手自報到起至大會閉幕止,全程均得參加意外責任保險,不得借故拒保,以為選手安全,費用統由大會籌措支付。
二十四、其他事項: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籌備委員會報請教育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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