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網路電台的法律問題分享
關於這個部份..
因為之前剛好在做相關的資料查詢..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些資料是否正確..
不過就我所知道來分享一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
目前管理國內會員及國外音樂協會之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傳輸權」三種著作財產權的管理單位為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
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
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資料來源:http://www.must.org.tw/must_p2.htm)
所以網路廣播電台傳輸音樂是否需要授權?
相信這是一定要取得授權的,
但是在著作權法中,若使用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則可以不必授權。
那麼目前是否需要付費、取得授權呢?
根據目前可以查到的資料答案是不需要的。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最新有討論到關於網路廣播的資料,
(下文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次會議紀錄)。
--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新增、修訂之使用報酬率,經審議修正通過如下,並准予依新增、
修訂之使用報酬率收費。使用報酬率調降項目,准予備查。
二、 針對未獲審議通過或將審議意見加註說明之項目(書面資料粗體斜字劃線處),中華
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得於採納、補充資料後,另行申請。
三、 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
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
報酬。依前揭規定,酌減或酌收後之使用報酬,以不超過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之50%為
限。
四、 本局於本次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屆滿2年以後,得予以檢討調整。
貳、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
網路廣播:
本項費率保留。
(審查意見:請就技術面再區分為streaming(串流)、download(下載)、simulcast(同步
)等情形之使用報酬率,並檢送相對應之國外參考費率資料後再審。)
--
結論:
目前網路廣播的費率屬於保留狀態,也就是沒有審核通過,
所以必須等待新的決議通過以後,才需要進行授權。
另外有網友提到的AM.FM的部份,
在相關的費率中,與網路廣播是屬於不同的部份噢^^
如果有錯,請多批評指教!
我只是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資料來說明,也不是學這方面的,所以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5.232
※ 編輯: imallen 來自: 61.230.165.232 (11/05 12:06)
推
11/06 01:23, , 1F
11/06 01:23, 1F
推
11/06 18:07, , 2F
11/06 18:07, 2F
推
11/09 18:00, , 3F
11/09 18:00, 3F
→
11/09 18:00, , 4F
11/09 18:00, 4F
推
11/09 21:56, , 5F
11/09 21:56, 5F
WebRadio 近期熱門文章
PTT影音娛樂區 即時熱門文章
99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