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遭前女友控誹謗 林志炫與經紀人不起訴
http://www.nownews.com/2009/04/30/340-2443638.htm
NOWnews更新日期2009/04/30 00:16 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遭前女友控誹謗 林志炫與經紀人不起訴
林志炫去年遭前女友Sara指控性生活不檢點、害她得病。隨後林志炫發表
聲明稿反駁;經紀人也曾指她為「瘋女人」等,引起女方不滿,對兩人提告
「誹謗」,但全案經由台北地檢署審理後,判定為不起訴。
去年林志炫的前空姐女友Sara,向週刊爆料他花心、性生活不檢點,害她罹
患子宮頸癌等等。林志炫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我定期作健康檢查,從來沒
得過性病,她單方面的說辭與事實不符。」
台北地檢署認為,林志炫用字遣詞雖使提告人不悅,卻是因為針對被爆料而
反駁,故不能視為妨害名譽。而經紀人李威德,也曾因林志炫和Sara在友人
婚禮中巧遇、遭媒體拍攝,進而對婚禮主人在e-mail中提及「瘋女人」、
「破壞他人婚禮」等字眼,同被Sara 提告誹謗。
檢方認為,李威德以經紀人身份,用電子郵件詢問婚禮主人事件原委,抒發
林志炫參加婚禮的尷尬,僅是情緒反應與抱怨,並沒有誹謗之意,同樣以
「罪嫌不足」處分、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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