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遭前女友控誹謗 林志炫與經紀人不起訴

看板ZFans作者 (無風 無雨 也無晴)時間16年前 (2009/04/30 19: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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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09/04/30/340-2443638.htm NOWnews更新日期2009/04/30 00:16 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遭前女友控誹謗 林志炫與經紀人不起訴 林志炫去年遭前女友Sara指控性生活不檢點、害她得病。隨後林志炫發表 聲明稿反駁;經紀人也曾指她為「瘋女人」等,引起女方不滿,對兩人提告 「誹謗」,但全案經由台北地檢署審理後,判定為不起訴。 去年林志炫的前空姐女友Sara,向週刊爆料他花心、性生活不檢點,害她罹 患子宮頸癌等等。林志炫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我定期作健康檢查,從來沒 得過性病,她單方面的說辭與事實不符。」 台北地檢署認為,林志炫用字遣詞雖使提告人不悅,卻是因為針對被爆料而 反駁,故不能視為妨害名譽。而經紀人李威德,也曾因林志炫和Sara在友人 婚禮中巧遇、遭媒體拍攝,進而對婚禮主人在e-mail中提及「瘋女人」、 「破壞他人婚禮」等字眼,同被Sara 提告誹謗。 檢方認為,李威德以經紀人身份,用電子郵件詢問婚禮主人事件原委,抒發 林志炫參加婚禮的尷尬,僅是情緒反應與抱怨,並沒有誹謗之意,同樣以 「罪嫌不足」處分、全案不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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