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監督媒體,建立公評機制
監督媒體 建立公評機制
吳翠珍 2003.4.17
政大廣播電視系副教授
首先,我有幾點澄清:
1. 媒體監督不等於箝制媒體言論,媒體掌握發聲通道,就如同政治人物一
樣需要受到公評與監督。
2. 世界各國的媒體觀察組織日以繼夜地在做媒體觀察的工作,媒體觀察與
評鑑需要一個機制來運作,因為對一般民眾而言,要廣泛地、長期地、有系統地
進行分析、比較新聞的公正性與客觀性,代價太高。
3. 中國時報報導新聞局的評審委員名單中當天台大張錦華老師、中山蕭蘋
老師並沒有出席,因此並未擔任評審工作。單就此事件而言,媒體就犯了報導不
實、缺乏查證的錯誤,媒體真的不需要監督嗎?張錦華老師原先答應來評審,我
們從 3 點等她到 3 點 15 分,承辦人員打電話聯絡她,她表示『抱歉,忘記這
個會了』才沒有來的。
4. 評審皆為當天至新聞局開會才看到參加評選計劃案數量與計劃內容,絕
無新評會所言,早於六個月前即有內定的說法。
5. 至於其他電子媒體上如蔡詩萍先生以主持人的身份(或報紙總主筆的角
色)在中廣流行網『台灣 e 起來』(4 月 15 日早上 7:00--9:00)中以「泛綠
色彩」為此次被牽連進去的學者扣帽子,更是犯了媒體人『想當然爾、不做功課
』的大忌。蔡先生以評論語調認為台灣的媒體將要由一批少數泛綠色彩的學者專
家來掌控,這種說法完全沒有反映真相。如果蔡先生對整個事件有『做功課』的
話,就應該知道這完全無關政治,那來泛綠之說?媒體批評政治人物泛政治化,
那麼誰來檢視媒體的泛政治化?
當媒體犯錯,而且不是「真誠的錯」,是「不做功課」(缺乏查證,報導不
實),對專業不真誠的錯而誤傷無辜之人時,我們能怎麼辦?以目前(或者說從
報禁解除以來),對媒體的傷及無辜,我們只能「私評」──私底下不滿,少有
媒體對自己犯的錯依標準作業流程,以同樣篇幅同樣版面刊登「更正啟事」或「
道歉啟事」,是媒體記者向來覺得自己不犯錯,還是自己犯得都是真誠的錯?我
們對這個「專業」的犯錯容忍度真如一些名嘴、主筆、主持人所說:「各位,一
年 365 天中媒體有犯超過一半(天數)以上的錯誤嗎?」試問一下,社會中有哪
個專業,醫師、會計師、教師、工程師會大剌剌的以犯錯不超過 50% 來作為自
己專業與否的判斷標準?
媒體當然會犯錯,所有行業皆然,但媒體由於面向大眾,可受公評這概念是
可以作為媒體接受社會檢驗的方式。但是要對媒體批評對個人而言,談何容易?
一般人對這個日夜親炙的行業只見其外,不知究裡,對於新聞或其他各類報導或
節目的規範大都毫無所悉,比如說,大家沸沸揚揚的討論撻伐置入性行銷時,殊
不知無數的「商業的置入性行銷」早已侵犯閱聽人的權益,甚至違反法律。舉例
如無線電視台在卡通之後,公然播放 020304...等促銷卡通商品廣告。又如,有
些在媒體擔任記者的學生表示,他們跑新聞必須配合業務,而且不能拒絕,這大
概不是新聞,當大家看到 4 月 16 日聯合晚報第一版全幅廣告時,作何感想?
要求一般民眾能據理力爭的公評不是不可能,我們可以從教育著手,但是更
重要的是,政府必須先建立「公評」的機制,好讓個人與壓力團體的監督與訴願
能有回饋性的結果。這個機制至少必須有兩個功能,其一是媒體公共檔案的建立
。公共檔案意義重大,政府作為人民委託核發執照,本應建立一個全民可共同監
督的媒體公共檔案,其中設有的訴願(file complaint)機制。人民的訴願必須
有據,所據為何?以電子媒體言,是在申請換發執照時的營運計劃,計劃的功能
就是明載頻道使用者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務與承諾」。舉例而言,假如民視
在營運計劃中承諾照顧老年族群的收視需求,而規劃4檔節目(佔節目比重的 8%
)等等,這些內容必須被認定為公共檔案,在新聞局網站,各台網站與相關其他
公共網站中都隨時可查。
配套的措施則是訴願管道與功能的建立與執行,除了有公共檔案(Public file)
的依據,同時必須投訴有門,政府應該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設置有效與即
時的訴願與回應機制,使得監督媒體的成果能與媒體產生互動,而互動結果留有
紀錄,累積監督之果。電子媒體每二年換照時,政府必須辦正式的公聽會,使媒
體能面向大眾,接受壓力團體的挑戰,展現營運承諾的執行。而平面媒體雖沒有
換照制度,但基於大眾媒體的性質仍可有類似設 計以反應讀者的訴願。
公共利益是什麼,縱然隨著時空,尤其是傳播科技的日新月異而改變,不易
界定。但是,公共利益的展現可由興趣與壓力團體來突顯,如媒體觀察團體,兒
童福利、女性、各種職業工會等皆可以團體所關注的焦點來形塑所謂的公共利益
,例如,勞資糾紛的新聞事件中,往往只有資方理性說法,少見勞方分理述明(
多半呈現他們群情憤怒非理性的行為),勞工團體應有所反映;再如女秘書這個
行業,經常在綜藝節目中被影涉是「情婦」行業,女秘書工會也應透過訴願,正
式提出更正。
只許媒體放火、不許公民點燈
各個專業當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會以公開討論、辯證來溝通與表達意見,不
會叫對方『辭職!回家吃老米飯』。這幾天的政論、Call in 節目裡,許多自許
為資深的媒體人,卻在公共領域中大量的、挑釁地對不在場無法說明立場的人使
用這類謾罵的字眼,真的『只許媒體放火、不許公民放燈』。
台灣的媒體一向放浪慣了,一看到媒體監督四個字就像文化惡棍看到警察,
『打人的喊救人』。
媒體從修理業變成標籤業,只賣『泛綠、泛藍』兩個顏色,多元的意見市場
會因為媒體的無妄自大、缺乏反省、混水摸魚(數字不能透明)而產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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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天地之正,御六氣之辯,以遊於無窮,曰逍遙。吾焚菸繼晷,抽
以繼送,鼓色而歌,淫ㄕ而樂,國考何力於我哉?此乃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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