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 關於壹周刊採訪爭議(2)--問題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Keine Ahnung)時間21年前 (2003/05/05 13: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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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te (蔡英文好可愛)》之銘言: : 搞不懂 : 1.衛生局不是警察或司法機關,怎有權沒收器材。 不太了解實際狀況, 不過,可能依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 這其實也是小問題,行政一體原則,移個文一樣可以做這件事。 還有,查扣不是沒收,查扣只能暫時的,沒收是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的事。 : 2.如果不移送,僅能就記者未予自行隔離送強制隔離。 不是已經送強制隔離了? 移不移送和是否隔離沒有關係,是另一回事。 : 3.為什麼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不解。 這個我也不解,不過那條指的是非法監聽電話或其他的通訊, 要看他們到底做了什麼吧。 : 4.記者涉嫌觸犯的應是刑法§315-1 壹周刊社方涉嫌觸犯的應是§315-2 : 不過是不是無故,或者非公開,到時爭議可大了。 是否非公開原則上是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所以應該問題不大, 是否無故就是所謂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界限了, 我對這個沒有特別研究過,所以只能提供比較一般的意見。 一般來說,除非是公眾人物,或者事涉公共議題, 否則這條線應該劃得比較靠近個人隱私這邊一點, (話又說回來,公眾人物為什麼就要容忍記者沒事往他家跑?還跟蹤偷拍?) 但是台灣的記者都沒有這種自覺,總把新聞自由無限上綱, 以為什麼都可以拍一拍報出來, 大家只好祈禱出門的時候別遇上記者,不然萬一發生糗事他們拿來SNG一下就慘了。 (以上屬於順便抱怨一下的性質,和這件事情沒有直接關聯) 不過,和平醫院這件事情,應該某程度上已經是公共議題了, 或許不要用刑罰來處罰他們會比較好。 但是這些記者的行為真的對嗎? 他們欺騙院內行政人員說他們是病人家屬這就已經是違反規定了,還說沒有違法? 沒有在院內遊走?那些報導是怎麼做出來的?人家自己走到他面前讓他拍的嗎? 總之,他們的做法實在無法說是符合新聞從業人員的倫理的做法, 如果說記者也算一種專業的話,那他們應該要有專業自律的機制, 希望新聞界能利用這個機會自我反省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0.86
文章代碼(AID): #-jVmOsw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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