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政黨及相關法 …
政府、政黨及法人明定退出媒體
http://tw.news.yahoo.com/2003/05/29/polity/ctnews/4017388.html
林淑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廣播電視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合併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政黨及相關
財團法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或透過受託人投資平台服務業、頻道經
營業。政府、政黨及黨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平台服務業、
頻道經營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頻道業者有不符規定者
,應在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解除職務或其他方式改正。
政院強調,廣電三法是因應數位匯流的整合性法案,電信、傳播
未來將融為一爐,主管機關及其業務將再整併,廣電三法修正案為重
要的先期作業,也是廣電業務發展的新里程碑。
新聞局官員說明,根據上述條文,國民黨必須釋出中視、中廣所
有黨股;不得以交付信託,或委託經營持有媒體股份。政黨捐助成立
的財團法人亦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或透過其受託人直接、間接投資
平台服務業、頻道經營業。
修正案的另一項重大變革是,廣電媒體執照得以公開招標方式發
放。官員評估,拍賣廣電媒體執照未來將是政府重要的財源之一。
為避免意見市場被少數集團壟斷,草案另項重大修正為,訂定平
台服務業、頻道經營業與其經營平台服務業、頻道經營業之關係人,
市場佔有率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市場的三分之一;涵蓋率合計不得超過
廣播電視產業總涵蓋率的四分之一。
在外人投資方面,草案明定外國人不得投資、經營無線電視。外
國人直接持有有線電視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直接、間接持有股
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電視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為提昇產業之競爭與發展,因應全球化趨勢,廣電媒體個人股權
限制予以取消。
草案也規定,為健全整體產業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中央主管機
關於必要時,有調整電波頻率重新分配的權利。新聞局副局長洪瓊娟
表示,政府在做這方面處理時,會非常審慎,秉持「信賴保護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指定有線平台服務業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
節目,以保障客家、原住民族語言、文化。
同時,配合有線平台服務業經營區域的擴大及電信事業跨業經營
的趨勢,有線平台服務業收視費用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並會商地
方政府。未來,廣電媒體違規將改採「記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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