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時黑暗爆 XXX以威權橫行霸道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光)時間20年前 (2005/03/04 00:54),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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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mshiou (( ̄︶ ̄)鐵漢柔情》之銘言: : 中晚組長:懲處不可能、已請法務室研擬誹謗官司 :   世新不追究,那中時晚報方面怎麼看待這件事呢?韓記者的直屬長官、中時晚報 : 生活組組長林妏純並未正面回答,不過她請梁同學先去問問同樣是學生實習報的政大《 : 大學報》,如果新聞被跟、被抄:「會有這麼大的反彈嗎?」她表示,由於梁同學在網 : 路上散發不利韓記者的言論,該報已經請法務室研擬是否涉及誹謗,她順便告訴記者, : 如果立報要登的話,「會一併考量」。 :   至於懲處,她更以幾乎笑出來的口氣說:「不可能!」並反問道:「又是哪裡放 : 出來的消息?」「你知道韓國棟現在是副組長嗎?」而韓記者本人,也在電話中以當事 : 人的身分向記者證實,並無懲處。 (其他恕刪) 。。。。。。。。。。。。。。。。。。。。。。。。。。。。。。。。。。。 這讓我想起之前media-chaos版 聲援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系列文章。 當時記者協會和一些支持新聞自由的版友們 將鴻海對該名記者提出假扣押的行為 比擬為 "大鯨魚狂吞小蝦米" , 是大欺小,是強凌弱, 是資本雄厚的財團辱踐形單力薄的記者。 那麼今天這篇文章不也是如此嗎? 中國時報以財團之姿,利用其資本 (雖然他們連年虧錢,還是有資本額的) 所擁有的法律資源,以及報社所經營的人脈與金脈, 威脅恫赫沒有背景、沒有資源的新聞系學生。 這不是很強烈的對比嗎? 國外媒體的法務室,是專門為了 報社可能會得罪財大勢大的政權、金權而存在, 就是為了維護新聞自由、堅守媒體第四權的公共角色, 媒體應該有堅實的法律人才為後盾, 對抗政權、金權及公眾人物的反撲, 以捍衛一般社會大眾在 "公領域" 裡的「知的權利」。 換言之,在台灣媒體的法務室 應該為了披露政黨內幕的記者而存在, 應該為了曠文琪對抗鴻海大財團而存在。 結果呢? 媒體碰到上述狀況就將事情推給個別的記者, 卻將法務室拿來研擬根本就不會成立的誹謗罪, 作為嚇唬騷擾一般個人的爪牙、工具, 簡直是無恥至極、斯文掃地! 新聞自由,是為了國民而存在, 為了一般社會大眾能夠在公領域擁有「知的權利」, 我們賦予新聞記者「無冕王」的稱號, 承認他們擁有較大的犯錯空間, 也就是:報導為真實者,不罰; 報導非真實者,除非具有「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否則亦不罰, 這也就是我國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延續美國最高法院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發展出來的 「真正惡意」原則了。 但是,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勳爵也曾說過: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的三權分立,靠新聞媒體分別加以監督, 新聞媒體因而取得新聞自由及所謂「第四權」的角色, 那麼,誰又來監督這日益囂張跋扈、暴走狂亂的所謂「第四權」呢? 當然只有回歸「國民主權」了! 所有的憲政機關均是為國民而存在, 更何況是未取得憲法明文承認第四權的媒體! 媒體如果藐視國民、踐踏民意,就無所謂第四權,更遑論新聞自由! 因此,對於新聞媒體的批判,屬於高價值言論, 在司法審查上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必須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最大的保障。 綜上所論,對於懲處不肖記者缺乏誠意、 連自我反省能力都沒有的新聞媒體, 任何自由民主國家的國民 均毋須理會其濫用法律名詞之無效恫赫, 得針對媒體濫用新聞自由之具體事實嚴厲批判之。 ※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218.166.211.15 (03/04 02:01)

203.187.108.92 03/04, , 1F
現在被小蝦米欺負,以後我要去大鯨魚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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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29.140.103 03/04, , 2F
推,自省能力都沒有,談什麼第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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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2.239.134 03/04, , 3F
不用擔心 現在可以連媒體企業本身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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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22.193 03/04, , 4F
反過來告這些"小蝦米" 真的很過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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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郭台銘就裝作一付可憐的樣子 對學生就說要告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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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218.166.211.15 (03/04 02:05)

61.228.72.106 03/04, , 6F
推不盡義務的媒體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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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9q4v8k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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