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評法律人seiku的法學觀念 (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26 12:11),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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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三、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是。這個答案並不難。它不但對內有拘束作這個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 :  級機關的效力,大法官解釋也承認它有作為一種「法源」的對外效力﹝例如釋字 :  第二一六、三八五、四○七、四一五、五二五、五二九號等解釋﹞,只要不牴觸 :  它所解釋的這部「母法」﹝例如新聞局解釋衛廣法第十條當中「外國人」三個字 :  ,衛廣法就是這裡所稱的母法﹞,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都有拘束的效力。 在politics 4781 篇 2.對於香港TVB所使用之直接投資+轉投資方式掌控TVBS之方法是否適合?這一個 問題我引前幾天有人提到新聞局出版之《新聞法規彙編》一書,在前面的文章 已有版大提出,下引述其內容;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編印 "新聞法規彙編" 下冊 第585頁~586頁 特別指出來 也是就是說東方彩視即使股份百分之百都是港資的話 它還是本國人,因為這種本國法人的董監事或者股東"不是人", 而是一種工具,股資是融通物,並不是那拿界定本國人或外國人的基礎 因此倘若照你說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級機關有拘束力 那麼TVBS沒有違法,可說毫無疑義了 就算新聞局今天要改變這個解釋,根據信賴保護原則, 也不應該說解釋改變之前股權結構有任何違法,其理甚明 我一直不願意提這一點出來,因為我覺得在探討tvbs一案時, 應該是從學理解釋的角度去分析, 即使是有權機關,他對法律的解釋也是要用學理解釋的方法, 而不是可以任憑己意 講什麼之前的解釋,沒什麼意思 但是你既然一副「反正有權就是老大」,那也順便讓你知道 以前的老大已經說這樣合法了,現在的老大也是要受其拘束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11/26 13:06, , 1F
同是法律人...推你最後兩句...不可人憑己意啊...
11/26 13:06, 1F

11/26 13:06, , 2F
尤其是這種下達行政命令對人民權益造成侵害的時候
11/26 13:06, 2F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26 13:32)

11/26 13:41, , 3F
我不專業的個人感覺:"新聞法規彙編"聽起來蠻犀利的
11/26 13:41, 3F

11/26 16:34, , 4F
最後兩句不一定的~~地院法官說,高院法官可以不買帳
11/26 16:34, 4F

11/26 16:44, , 5F
rocwwf指的是倒數45句,因為我修過文..抱歉
11/26 16:44, 5F

11/26 17:16, , 6F
樓上的樓上應該是指審級制度吧?不過法官還是依照法律獨立審
11/26 17:16, 6F

11/26 17:17, , 7F
判啦..只是為了不讓自己的見解遭廢棄..一般來說為參酌上級ꨠ
11/26 17:17, 7F

11/26 17:17, , 8F
法院的意見
11/26 17:17, 8F

11/26 17:19, , 9F
不過thurston舉的例跟我說的是兩回事,兩審法官位階本不同
11/26 17:19, 9F

11/28 23:21, , 10F
說得好
11/28 23:21, 10F
文章代碼(AID): #13X-1aG3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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