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評法律人seiku的法學觀念 (中)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以上三個初級的問題解決以後,接下來會碰到稍微有點難度的進階問題:一
: 、衛廣法是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 一般我們不會這樣說。通常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的法律,叫做「普通
: 法」,例如民法和刑法;而專門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就叫做「
: 特別法」,例如衛廣法和公司法,都是特別法。區別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用意,是
: 在有兩個以上規定「同一事項」的法律彼此發生衝突時,決定要用哪一個法律,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
: 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這就是所謂「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
: 所以,衛廣法和公司法都有規定「公司設立許可」的條件,可說是對同一事
: 項做了不同規定。公司法是規範一般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登記條件,它
: 就可以成立;衛廣法是專門規範衛星電視廣播事業,而且除了法律條文規定的條
: 件以外,還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成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
: 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
: ,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在「公司設立許可」這件事情上,或者可以說衛廣法是
: 公司法的特別法,兩個規定不一樣的時候,應優先適用衛廣法的規定,一旦衛廣
: 法沒有規定或規定得不清楚,才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 而衛廣法第十條是在規定「外資比例」,這部份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所以雖
: 然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但它是規定「可以在我國營業的外國公
: 司」的條件,和這家公司「可以投資多少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上」是完全不同的
: 兩件事,因此,公司法和衛廣法在這兩個不同事項上的各別規定,並沒有普通法
: 和特別法的位階關係。
公司法沒有規定本國公司的外資比例,
可是他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
因此,倘若衛廣法對於外國法人的定義和公司法不同,
那當然是「同一事項」有所抵觸
(by the way..衛廣法第十條是規定「外國人直接持股」,而不是外資比例
法律人對於構成要件還是嚴謹些較好 )
因此,倘若衛廣法對於外國法人的定義有明文規定和公司法不同,
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當然是以衛廣法為準。
但在衛廣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由普通法的公司法來補充
應該是法學解釋的ABC才對
你的主要論點是:在衛廣法沒有明文定義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不可以用「解釋」的方式
來抵觸其他有效力的法律呢?
我以為是不行的,原因很簡單,因為這樣就抵觸法律的安定性了
當然啦,你是法律人,你可以訴諸權威,
那麼,法律人的你,可不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
告訴我們「中華民國,有那一個法律,是主管機關用『解釋』來抵觸其他法律的」?
你只要能舉出一個,我的看法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相反的,如果你連一個都舉不出來,那你的論證,也就無可信度可言了
順便舉一個邏輯繆誤
你說:民法上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關於法人之國籍,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說
, 其中之一即為實質控制說
而你的好友karenbabe說: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公司法是「民商法規」,所以公司法不是
衛廣法的特別法
那麼:
A.如果衛廣法是行政法規,那麼你的「涉外民事法理」就無法套用在衛廣法上,
不可採用實質控制說
B.如果民事法理可以套用在衛廣法上,那麼同屬民商法的公司法自然就成為
衛廣法的特別法,衛廣法未規定的事項由公司法補充。不可採用實質控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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