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下)
二、衛廣法對「外國人」的定義是不是一定要跟公司法一樣?
答案也是不一定。不同的法律,規範的目的不一樣,例如所得稅法的規範目
的是保障我國賦稅制度的公平健全,所以它的主管機關財政部對「親屬」一詞所
作的定義,就和規範私人間生活關係的民法不太一樣;像前面所說的,財政部的
定義只要不牴觸所得稅法這部母法當中的規定,所得稅法裡說的親屬,就按照財
政部的定義來解釋。
相同的情況,除非衛廣法條文另有規定,否則新聞局怎麼定義外國人,衛廣
法裡的外國人就按照新聞局的定義來解釋。因為,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曾經提到,這種牽涉到主管機關專業的技術性細節,不必非得要用法律條文的形
式加以規定。而且衛廣法和公司法都是由立法院制定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兩
者位階一樣高,所以衛廣法裡的外國人即使和公司法說的不太一樣,在適用衛廣
法的時候依照衛廣法的定義,在適用公司法的時候照公司法的定義,它們沒有互
相牴觸的問題;例如TVBS就算違反衛廣法被撤照,不能經營衛星頻道事業,假如
它改變經營項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繼續經營的合法公司。
當上述問題通通釐清了以後,我們其實就能夠理解,新聞局作為衛廣法的主
管機關,它就有權解釋衛廣法條文的意義,而且它不一定要採取和公司法相同的
解釋,它自己作的解釋就是一種有效的法律。既然「外國人」這個概念本身就有
好幾個不同的定義﹝如準據法說、住所地說、實質控制說﹞,那麼新聞局要採取
其中哪一個,單純就法律層面來看,並沒有「違法」的問題;只在政治層面還有
討論它是不是「合理」的空間。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大家都認為全面開放外資,就算媒體被壟斷也沒關係,
新聞局的解釋方法就可能會被批評為不合理;相反的,如果大家認為保護本國的
新聞自由很重要,必須限制外資,以免外資的過度介入會妨礙到我國的公共利益
、甚至是國家安全的話,我們就會支持新聞局的解釋是一種合理的解釋。因此,
我們不能曲解法律,說新聞局違法濫權,在尚未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前,先誤導
大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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