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一)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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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認為在網路上找人 PK 並沒有什麼意義,涉及人身攻擊尤不可取,  不過看到版上還是有熱心版友持續關注此一議題,  某些法律概念還是有澄清的必要,以免討論的方向變得似是而非、以訛傳訛。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因此倘若照你說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級機關有拘束力 : 那麼TVBS沒有違法,可說毫無疑義了 : 就算新聞局今天要改變這個解釋,根據信賴保護原則, : 也不應該說解釋改變之前股權結構有任何違法,其理甚明 : 我一直不願意提這一點出來,因為我覺得在探討tvbs一案時, : 應該是從學理解釋的角度去分析,  本案縱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然而 TVBS 股權結構的問題不正是進行式嗎?  不管新聞局是否變更解釋,它願意改正就沒問題了,不是嗎?  再者,變更解釋和修法一樣,是法秩序中常見的情況,  有沒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還要看它所保護的是公益或私益;  在釋字第六○五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就指出:    「其實只有在之前法令並未規定的情形,因為人民對新法的法信賴完全不存  在,所以才需要絕對不溯既往原則,以避免人民因為對舊秩序的信賴而遭受不利  益。....因為改變現狀往往有害有利,可能是有利多數,有害少數,則只要立法  者對於新法效力適用範圍的界定,也可以說是對於新舊事實的界定,能夠通過比  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審查,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就會是一個沒有違反憲法上  的信賴保護原則,而可以獲得憲法背書的形成自由。」  很明顯的,衛廣法本質上著重的是人民的公益,而不是媒體經營者的私益,  因為,如果要保護媒體經營者的私益,根本就不需要用衛廣法來管制。  當涉及公益與私益的衝突時,﹝包括我前文一再強調的,  媒體經營權﹝商業自由﹞和媒體從業人員的新聞自由或公眾視聽權益的衝突﹞  就要看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下一篇,我會說明這一點。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文章代碼(AID): #13YE6OZ8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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