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案媒體偷跑 社團催生採訪公約
原文轉載自:
http://www.mediawatch.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3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
將推動「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
發佈日期:2005年11月28日 發表者 admin 於 2005-11-28 23:07:01 (39 人氣)
處理綁架新聞,應以被害人生命為首要考量,針對部分媒體在「林明樺綁架集團犯
罪案質尚未脫險之前,即以偷跑方式搶先報導相關新聞可能危及人質安全一事,「台灣
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除了表示譴責與遺憾外
,並提出七點呼籲。
我們呼籲:
一、媒體在報導綁架新聞應以人質安全為最高考量,在被害人還未脫險前,若報導可能
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時,媒體應不予報導。
二、「台灣記協」、「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將在近期內,邀
請各媒體及相關團體共同擬定「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以作為警方與媒體簽定重
大刑案採訪規則參考。
三、記者在採訪綁架新聞時,人身安全應受到保障。記者在採訪綁架新聞時,除了應嚴
守新聞規範外,媒體老闆也應該提供第一線的採訪記者有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而不是
只為記者投險意外險而己。在歷次綁架新聞報導中,我們只見警方有安全的防護措施,
然而第一線的採訪記者,常常因為防護不足,只好冒險採訪,讓記者頗感無奈,甚至只
能睹睹運氣。因此,我們呼籲,媒體指派記者危險採訪任務時,應提供足夠的安全防護
設備,讓記者可以無後顧之憂情況之下進行採訪。
四、媒體應提供記者,尤其是經驗不足的年輕記者,有關採訪重大刑案及綁架新聞的職
前教育與行前訓練。
五、此次新聞報導固然有部分媒體犯規,但是經由我們查證,主導攻堅營救的刑事警察
局,在提供本案相關訊息給媒體時,未能統一發言,或為了向媒體示好,以至出現不同
管道,有不同的說法,而造成部分媒體搶先報導,甚至在人質還未被救出前,因有刑事
警察局高層向記者表示,嫌犯已經棄械投降、人質也已經安全救出,而造成部分媒體率
先發布,使得新聞準確性遭到質疑,也影響到營救人質。
六、警方應在第一時間設立封鎖線限制媒體越線採訪,對於違法媒體應依法辦理。
七、NCC成立之後,未來換照審查時,可以針對具重大違失報導,如:違反綁架新聞報
導規範的媒體,列入換照審查時參考。
台灣記協表示,記協在一九九七年白曉燕綁架案發生時,曾經邀請國內平面及電子媒體
,研商綁架新聞之採訪及處理規範,由記協擬定「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草案,提
供警方與媒體在簽定「綁架新聞」採訪規則時,有一份可供共同遵守的依據,以遏止媒
體間相互惡性競爭,唯此一公約尚未被落實,我們欣聞警政署已決定訂定重大刑案採訪
規則。此外,「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也強調,只有媒體真正
自律才能避免外部力量的介入,但任何媒體都不應該將自律公約當作兒戲,自我背叛,
媒體相關的報導已發全民不滿,公民團體將持續發揮監督力量,對無法自律的媒體也會
提出最大譴責。
此外,我們要譴責部分偷跑,違反新聞採訪規範的媒體,包括:
一、聯合晚報在十一月廿四日下午,警方還未救出人質前,即率先報導主嫌犯林明樺等
落網新聞,並刊出照片,此報導刊出後,其嚴重性是,由於它無法比照電子媒體立即抽
掉新聞,一旦有人通風報信,因而刺激嫌犯做出不利人質的舉動,後果將難以想像。
二、在人質未被安全救出前,三立電視台兩度搶先報導,違反採訪規範,亦徒增警方營
救人質的困擾。十一月廿四日的中午警方準備在基隆逮捕偷渡主嫌林明樺等人時,三立
搶先在下午二點播出相關消息,針對三立與聯合晚報搶的報導,嘉義警局隨即透過台北
發表聲明,聲明中指出,:「林明樺犯罪集團牽涉本轄一件擄人勒贖案,在人質未被釋
放、生死未明之前,嫌犯落網消息如被貴媒體報導,恐危及人質的人身安全,請媒體謹
守新聞報導規範。」經警方與三立及其他電子媒體溝通後,三立雖然立即抽掉該則新聞
,其他媒體也配合未跟進報導,但是晚間不到十一點時,三立再度率先直播該新聞,而
造成後來東森、中天、TVBS、民視與年代跟進,當人質還未被救出前,三立等搶先報導
做法,應被譴責,惟警方發布消息方式也有值得商確與批評的地方。
三、中視以夜間新聞快報播出有關林明樺新聞被嫌犯看到後,嫌犯一度情緒激動,並揚
言要對媒體採取不利行動,造成警方與嫌犯談判的困擾。
四、中央社在人質還未平安獲救前,即在廿五日零時零六分發出:警方攻堅順利救出肉
票,以及二時許報導「肉票平安」兩則新聞,皆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人質是在三點多
才平安獲救,中央社發布該新聞時,雖然消息來自刑事警察局,但因查證不足,有可能
造成其他媒體誤判與跟進。
五、中天在十月中旬,蔡姓台商被綁架之初,曾經搶先報導該新聞,此一消息曝光後,
經警方與中天協調,立即抽掉該則新聞,才避免其他電子媒體跟進報導。
台灣記協、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媒改社表示,媒體固然有報導、告知民眾的責任與義務,
但部分媒體搶先報導該則新聞,不但與社會公益無關,更不能解釋為是為了維護民眾「
知的權利」,因為民眾知的權利,應以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為最高前提,媒體在與警方
達成報導規範後,應保持高度的自制與自律,絕不可以為了獨家或收視率,而罔顧人質
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們樂見警政署將邀請各界,集思廣義訂定重大刑案採訪規則,而
台灣記協、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媒改社也願意提供並協助推動「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
」的簽定與落實,讓警方與媒體有可以參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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