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聯合]「青春達人」 性的法律知識待補強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MikimotoH (寶塚男角 Miki)時間20年前 (2006/03/31 11:41)推噓1(2推 1噓 1→)留言4則, 3人參與討論串1/1
這篇新聞是放在「自慰照上網 大學生觸法」的旁邊,
青春達人有出版過那麼久嗎?他用了「導致」這個
字眼,難道是要暗示這大學生就是讀過青春達人
才「導致」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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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聯合報
新聞眼》「青春達人」 性的法律知識待補強
本報記者王聖藜
教育部「青春達人」手冊灌輸國中生大量性知識、性觀念,但未在「
性與法律」的議題上多著墨,導致大學生上網自曝隱私,卻不覺觸法
,值得教育部、法務部深思。
刑法妨害風化罪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司法院釋字
四○七號解釋對猥褻有定義,即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羞
恥或厭惡感者,可認為具有法律上的「猥褻性」。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自香港進口「蘭桂坊」、「
雄風」雜誌涉嫌妨害風化案,勘驗期刊圖片,有男模手握自己勃起的
陰莖、有男模自慰及精液流出的照片,被認為已達猥褻程度,去年十
二月判決書局負責人賴正哲有罪。
相反地,台北警方在萬華西寧南路書報攤查扣詹吳桂如販賣「東方性
愛經慾」、「印度性愛慾」書冊,雖然書名較「蘭桂坊」等雜誌「色
」得多,但台北地院審理發現,這兩本書內容僅為教導如何性愛;雖
有男模、女模性愛圖片,也只是遠距離拍攝,沒有性器官的特寫,未
刻意彰顯性器官,不達猥褻程度,今年一月判決書商無罪。
網路世界也一樣,時下網路對於限制級內容,多在網頁上寫著「限十
八歲以上點閱」;不過,因僅屬於自律性的標示,青少年、兒童只要
有能力上網,都可瀏覽,設限是聊備一格。
男大學生以特寫方式拍攝自己勃起的下體,放在網路上供不特定族群
瀏覽,觸法的可能性不低;在網路分級管理制度不理想的今天,教育
部推廣性教育手冊檢討聲方興未艾之際,不妨與法務部合作,在書冊
中納入與性有關的法律教材,灌輸未來的主人翁正確的性法律知識。
【2006/03/3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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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imotoH 來自: 220.130.139.205 (03/3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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