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新聞]禿鷹案出庭作證拒說消息來源 記者遭罰3萬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trustme (you can make it)時間20年前 (2006/04/24 23:17)推噓13(13推 0噓 2→)留言15則, 13人參與討論串1/1
原文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277776.shtml
中央社台北二十四日電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股市禿鷹案,傳喚六名證人作證,不過,
出庭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拒絕證言;
合議庭認為,高年億於本案中並無拒絕作證權利,且無正當理
由,裁定科罰鍰新台幣三萬元。
裁定書表示,檢察官和辯護人聲請傳喚高年億是為證明前金管會
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是否交付公務上應保密文書,高年億是撰稿記
者,自然知道消息來源,他的證言和李進誠有沒有交付應保密文
書,有直接關聯性。
裁定書指出,證券金融檢查業務,涉及維護國內金融交易秩序和
確保投資大眾權益,如今金管會檢查局所作勁永公司的內部調查
簽呈機密文件,竟在檢調機關準備發動搜索勁永公司前,即由公
務員洩漏給高年億,他的報導甚至成為本案已自白涉嫌內線交易
的其餘被告放空勁永股票的工具。
裁定書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醫師和律師等特定職業人士,
可就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拒絕作證,至於新聞媒體人員則不包括在
內,但另一方面仍強調,記者是否享有拒絕證言權,現行法律尚
未明定,應視作證內容是否是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是否和案件
有密切關係而定。
裁定書說明,無論高年億從何人得知公務機密,涉嫌洩漏這消息
的人,就是利用新聞媒體從事犯罪,屬於新聞媒體從事公共監督
應糾舉的對象,顯見「查得此一洩漏公務機密之公共利益,將明
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利益」。
裁定書強調,合議庭認為高年億於本案中沒有拒絕證言權利,且
經曉諭無權拒絕證言,竟仍拒絕證言,另並無其它正當理由,法
院自得依法裁罰。
【2006/04/2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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