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記者vs.刑事訴訟法182條
文中提到的華盛頓郵報記者獲普利茲獎的報導沒有消息來源而根本是捏造新聞,
讓人也會質疑聯合報高年億是否也無消息來源, 而是捏造新聞以放空股市獲利.
另外, 蘋果曾報導李進誠教過高年億如何炒股, 具多年師生情誼,
這也讓人質疑高年億不透露消息來源, 是因為他也是共犯否.
自由時報 04/26 記者vs.刑事訴訟法182條 ■ 尤英夫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由於新聞記者堅決不肯透露勁永案報導之消息來源,
而被法院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據說這是我國第一件因為拒
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處罰的首例。
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處罰的案例,各國相當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一九
七二年判決中,就指出新聞記者不能援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聞自由)而享有不透露
消息來源的特權。所以有很多的美國記者都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判藐視法庭罪
(contempt of court) 。
台灣的法官可能是因為過於尊重記者,也不想太得罪媒體,所以未曾有過依法處罰的案例
。這次不知是否案件性質特殊影響深遠,還是法官真的「硬起來」,這一次處罰真是讓人
大開眼界。
新聞記者對於消息來源保證其不洩密,是一項職業道德,但法律上應否允許其有此特權,
則見仁見智。給予新聞來源保密之特權,是基於一項假設:那就是記者的報導,絕對不夾
雜著絲毫自私自利之心。可是事實上是否如此,恐怕有問題。如果讓欠缺自律的記者任其
撰寫消息,或挾嫌誣指,或危言聳聽,而又無法強迫其指出新聞來源加以對證,那麼造謠
生事、顛倒黑白的情況將永無休止。這也說明為什麼一些人,甚至是新聞界人士,也反對
記者享有新聞來源保密權利的部分理由。
這種反對不是沒有道理。一九八一年發生珍妮特庫克(Janet Cooke)的案件就是個教訓
。庫克是華盛頓郵報記者,她報導一名八歲兒吸食海洛因的故事,並因此獲得普立茲新聞
獎。但是市政府對此報導懷疑,華郵的編輯也拒絕記者透露消息來源。但是庫克被人發現
向郵報應徵的履歷資料涉及偽造,追查之下,她終於承認這篇報導是偽造。華盛頓郵報於
是退回普立茲獎,並對讀者、市政府與同業道歉。
這次台北地院法官對記者科以罰鍰,據聞裁定書中有一段文字是「有人利用此一新聞犯罪
」。這點很值得我們重視。記者如果明知其新聞內容由禿鷹提供,且明知新聞刊登後投資
大眾一定受害,是否應有新聞來源保密之特權,就更值得懷疑。何況,報業道德規範不是
說「報紙刊登之內容應不危害社會秩序或損害私人權益」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
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未將新聞記者包括在內,我不認為是立法
的疏忽。如果法官認為,透露消息來源所獲得的訴訟利益要大於它所引起的損害時,其處
罰決定應當獲得支持。
(作者為輔大新傳系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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