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意論壇>只為了便利審訊
只為了便利審訊
吳恕/文字工作者(台北市)
從社會公義角度看,媒體負有監督政府和守望社會責任,保護消息來
源可使媒體增強資訊獲取的能力,發揮制衡權勢的功用。但從法律的
層面來講,新聞自由固屬基本人權,而其他人的自由、人權也同樣需
要保護,司法證據的獲取也有必要。因此,西方多數意見是採取個案
平衡的考量,何者利益大、影響深,則以何者為優先。媒體雖有保護
消息來源的權利,但不是絕對的特權。
基於對新聞自由的尊重,美國法庭要求新聞工作人員作證,必須符合
下列三條件:一、他掌握有明確犯罪的相關資訊;二、這些資訊確實
無法用其他對新聞自由傷害較小的方式取得;三、能夠證明這項資訊
有重大的國家或社會利益牽涉在內。
觀察高年億事件,用這三個條件來衡量,似乎都未能達到標準。法庭
應當在處理時有所節制,不能因便利審訊而實質侵害新聞自由。
【2006/04/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80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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