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社論>記者拒證權:天職與刑罰的交戰!
聯合報社論
記者拒證權:天職與刑罰的交戰!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被台北地方法院連續三
天各裁罰三萬元。
法院曾諭示,未來繼續傳訊高年億,倘仍拒絕證言,將再裁罰,「一
直罰到辯論終結為止」。唯昨日開庭,公訴檢察官宣示放棄再傳訊詰
問高年億,若今日開庭不生枝節,連續罰的問題有可能就此打住。
三天庭訊,高年億均堅持:不透露新聞消息來源是記者的天職,是新
聞教育的ABC,也是記者的職業倫理,因此他堅持不透露的立場。
高年億的堅持,有正當理由。這不僅是他個人作為一個新聞記者的倫
理考驗,更是攸關整體新聞自由與民主運作的大是大非。而且,高年
億固然必須堅持,就近日輿論反應來看,大多新聞媒體同業們也不認
為他應從此一立場撤守。
其實,台北地院欲以「連續罰」為逼迫高年億就範的審理手段,絕無
可能改變司法考量與新聞專業之間的相持。法院若繼續裁罰,將愈難
符合比例原則;又倘因高年億繼續拒絕證言而不能結案,更不符比例
原則;反之,倘若最後仍在高年億拒作證言下結案,則前面的連續裁
罰將盡失意義。
所以,仍應回歸到此一事件的核心本質;必須站在新聞自由與民主運
作的憲法高度來思考問題,而不宜以「連續罰」的審理手段,使社會
各界及法院本身皆失去深入思考的空間。
新聞界雖大多不同意法院的裁定,但對裁定理由前半段所表達的相關
思考皆予肯定。這些思考包括:一:關於法院的角色,裁定理由亦主
張:「按民主法治之現代立憲主義國家所採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皆禁
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可見,本案法
官認為,法院亦可能發生手段過當的問題。
二、裁定理由對新聞自由亦有相當深刻的論述,甚至出現「顯見保護
消息來源係記者天職」的見解。此外,法官亦認為,刑事訴訟法中,
未對記者的「拒證權」加以明文保障,「即屬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
而產生之法律漏洞」;且主張,法律雖無明文,但本案願採「應予保
障」的觀點。諸如此類論述,皆顯現了本案法官對新聞自由及民主運
作的關懷與思考。
然而,本案法官在承認「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及主張「訴訟制
度禁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之後,卻仍作出
處罰及連續罰的裁定,遂出現法院與新聞媒體界的分歧看法:
一、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之權利,現代立憲民主國家有持「絕對特權
」觀點者;但本案卻在我國關於評量記者拒證權的司法首例上,採「
相對特權」之立場,又因案情未涉國家安全,僅屬一般刑事案件,遂
演成比例嚴重失衡的情勢。新聞界咸認為,法官選擇本案作創例性的
判決,似乎選錯了題目;以本件作為「司法首例」,恐將平添議論而
已。
二、法認院為,記者的「拒證權」屬「相對特權」,但新聞媒體界則
傾向主張「絕對特權」。不過,主張為「絕對特權」,並非主張新聞
媒體不受法律約制;而是主張新聞記者在專業倫理精神上,保護消息
來源既為「天職」,則即使受法律制裁,亦應堅守此一「天職」。此
所以在外國有新聞記者寧繫獄坐牢,而堅不透露消息來源。非如此,
記者就有忝其天職,而不配為記者。
三、本案採取「連續罰」的審理手段,亦生爭議。法官引為裁罰的法
條,明明排除了準用連續罰,但法官卻偏偏違法裁定連續罰,實不知
出自何種見解。其實,裁定理由在結論中明白指出「證人(高年億)
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到庭後,竟仍繼續就(二十四日、二十五日
開庭詰究之)前述消息來源拒絕作證」,因此連續三次裁罰;唯法官
留下的這幾個字,實已明白顯示高年億的拒證不是「新行為」,而是
「進行中」,因此已涉「一事二罰」。何況,以罰錢逼迫記者違反其
「天職」,法官究竟打算連續罰多少次,一百次?或一千次?
其實,現行法律雖未對記者的「拒證權」作何規定,唯歷來法庭上出
現要求新聞工作者透露消息來源或未署名作品(如社論)的情況不知
凡幾,但法院從未因新聞工作者拒不透露而予裁罰。可見,長久以來
,司法界對新聞自由與民主運作亦有不明文的共識。如今,本案卻一
採相對主義,二違比例原則,三施違法的連續罰,恐難承當「司法首
例」的社會期待。
本案連日來引起司法界、政界、學界及新聞界之重視,儼然形成了司
法界思考問題及新聞界鞏固共識、維護專業傳統的契機,實是本案最
值珍惜的社會價值。至於本案所凸顯的法律未對記者拒證權加以規定
的「漏洞」,似亦可因本案的激盪而開始進行立法準備。對此,我們
有兩點初步的看法:
一、立法者應當考酌,保護消息來源,對於新聞工作而言,一方面屬
於新聞專業道德的問題,另一方面更是民主憲政的重要憑藉,理當給
予較大的空間。立法務期在「絕對的道德義務」及「相對的法律責任
」間建立平衡關係。
二、至於處罰,我們傾向不主張以罰鍰為手段。因為,若以罰鍰逼迫
新聞記者違反其專業道德,而倘若記者沒有媒體給予經濟支援,將使
記者面臨金錢與道德的衝突;若因每日數萬元之罰鍰,逼使記者供出
消息來源,背叛其良知,誠非文明法律所應為及所忍為。反之,倘若
記者得到媒體的經濟支持,則數萬元的罰鍰即失意義,但對與記者原
無強制命令關係的媒體卻失公平,因為,為何要媒體花錢保障記者的
良知?
無論司法如何以「相對特權」來評價記者的拒證權,新聞記者皆將視
之為「絕對義務」。因為,這是新聞記者的天職,更是維持民主運作
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2006/04/27 聯合報】 @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3282697.shtml
--
══════════════════════════════════
如有任何問題,或批評指教,都非常歡迎您~隨時留言給我(∩_∩)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grace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44.126
噓
04/27 19:31, , 1F
04/27 19:31, 1F
推
04/28 05:39, , 2F
04/28 05:39, 2F
推
04/28 13:44, , 3F
04/28 13:44, 3F
→
04/28 15:12, , 4F
04/28 15:12, 4F
→
04/28 21:27, , 5F
04/28 21:27, 5F
media-chaos 近期熱門文章
PTT影音娛樂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