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意論壇>無證言拒絕權 新聞自由的黑洞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黃衫控XDDDD)時間20年前 (2006/04/27 20:42),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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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言拒絕權 新聞自由的黑洞 陳新民/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台北市) 聯合報記者因拒絕提供證據來源,遭到法院重複科處罰鍰,在新聞界 引起激烈的抗議。不過,研究憲法或刑事訴訟法者,早就認為我國在 新聞自由體制上,存在一個媒體欠缺「證言拒絕權」的「黑洞」。 以德國的制度而言,經過了納粹政權十二年極權統治,將新聞媒體課 以崇高之「教育國民」及「協助建國」的神聖使命,讓德國媒體變成 政令宣傳的機器。導致了德國希特勒敗亡前夕,每一個德國報紙依然 吹噓「德國必勝」。所以二戰結束後,西德致力建立一個新聞自由的 法制,而其靈魂便是新聞媒體從業人的證言拒絕權。 在一九四五年以後,西德黑森邦及巴伐利亞邦首先在邦的新聞法中規 定,媒體人可以比照律師、醫師及牧師等,享有拒絕提出證言與證據 的權利,以保護新聞來源。一九四九年西德公布憲法(基本法),其 中只有明白規定國會議員享有這種特權。但是聯邦刑事訴訟法也隨即 增訂了媒體從業人享有此特權的條文(第五十三條一項五款)。同時 德國每個邦都制定新聞自由法,採取此制度,讓新聞媒體可以免受來 自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新聞來源的壓力。 根據聯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職業上參與定期出刊之刊物與廣播 電視業之工作者,不論是擔任資料蒐集、發行或散布,都享有拒絕提 供消息來源之權利。而在解釋上也採從寬解釋,例如不僅是編輯部記 者享有此權利,連印刷廠工人、校對等所有從業人員都包括在內;而 從業人員也不限於專職者,兼職人員也同樣享受此權利。甚至當消息 來源已自願曝光,媒體人仍舊可行使此權利。另在享受拒絕證言的範 圍內,一切有關的資料(包括文件、電腦、通聯等)都不可扣押。易 言之讓「司法之手」遠離新聞媒體。 德國將新聞從業人員比擬國會議員給予拒絕證言的特權,其用意最清 楚的莫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聞人員 拒絕證言案」所作的判決理由。法院認為報社是電視廣播外第三大形 成人民政治意見的來源,為了保障國家的民主體制,必須讓報社擁有 最靈活的消息來源,也要使消息提供者對報社有「絕對的信賴」。所 以刑事訴訟法以最大的範圍保障媒體人的證言拒絕權,是維護憲政生 命的合憲與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 當然德國也沒忘掉媒體應對社會負起積極的義務,倘若記者正好拍攝 到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影片,可否拒絕呈交法院?見解不一。不過主 流的看法普遍認為記者此時應協助司法,宣揚正義。因為這種呈交之 證據不會侵害到消息來源人之權利(受到追訴)。同時拒絕證言權的 保護客體,應該是「提供公布予新聞用之資訊」,而非媒體人自己保 有或研究用的資訊。 德國的媒體人拒絕證言制度,是一步步的擴張其範圍。聯合報記者的 案例是否正是我國開始建立相關制度的第一步契機? 【2006/04/27 聯合報】 @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82336.shtml -- ══════════════════════════════════ 如有任何問題,或批評指教,都非常歡迎您~隨時留言給我(∩_∩)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grace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5.99

04/27 21:20, , 1F
還貼阿你........y
04/27 21:20, 1F

04/27 21:55, , 2F
陳新民教授也忍不住啦...嗯..此事剛好給我們一個深思的機會
04/27 21:55, 2F

04/28 01:12, , 3F
陳新民?不就是那個認為真調會合憲的蛋頭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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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1:13, , 4F
這個人的學術良知在那個時候,或者更早,就已經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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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3:31, , 5F
樓上的,那種爭議事件能作為良知的平準點嗎?
04/28 13:31, 5F

04/28 20:22, , 6F
合不合憲我想當然是違憲的,包括侵犯司法權中的檢調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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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20:23, , 7F
以及行政權的行使..甚至連續對不配合機關.人員處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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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20:23, , 8F
都是違憲來源,但是畢竟大法官已經作合憲性解釋..將其限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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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20:24, , 9F
立法院任期之中的調查委員會..基於任期不連續原則,屆次改選
04/28 20:24, 9F

04/28 20:24, , 10F
必須重新任命..也對明顯違憲條文宣告失效..真調會現在已經꘠
04/28 20:24, 10F

04/28 20:25, , 11F
合法了..雖然我贊同許宗力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意見..直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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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20:25, , 12F
告違憲就好了..用合憲性解釋反而不倫不類..
04/28 20:25, 12F
文章代碼(AID): #14KBn4ku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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