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NCC 違憲部份:釋字號六一三
NCC 到底違憲在哪裡?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當時的訴訟是針對母法之第四條、第十六條進行訴訟。
結果判定第四條違憲,十六條僅有模糊地帶。
第四條違憲之因為:
NCC 組織法為『行政法』,是行政院個人之權責。
其委員之推出應該由行政權的最高負責人(總統or行政院…端看什麼制度)
來作為專責的負責人,人選也應該尊重行政權的決定。立法權干涉到行政法
以民意之行為行逾矩且剝奪行政院長之提名權之實,已經是違憲事項。但因
為尊重既成事實(法理學上很少用到的概念,日本開發),立時解散NCC 為
不符合國家重大利益與社會公眾期待,現有之人事仍可持續運到到2006年底
為止。在此之前,應提出且修正通過母法第四條規定,以免母法形同廢法。
第十六條的部份:
到底NCC有沒有裁判權?針對新聞局的一般節目品管有沒有覆審權?
新聞自由該不該受到NCC的規範?
照釋憲理由中所提,應該是都是可以的。
但是『政府應該自負所有的責任』。(當然,責任政治嘛)
這一部份沒有違憲事項,而NCC 法案之其他條目也仍可施行。
原則上,這個組織應該是至少可以展開運作了。
不過關於人事權的問題,年底之前必然會展開另一場大戰。
到時候政治上,甚至街頭上的腥風血雨恐怕是免不了吧…
(照現在操弄的程度…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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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去查了法令…原來在會議中所談到的疑慮並沒有這麼強大。
至少釋字號613並沒有像364那樣這麼注重新聞自由,而只針對人事裁量權作處份。
這也為接下來我們想像中的所有行動,帶來更多可想像的空間。
無論釋憲、行政命令…或從收視率調查公司著手,
有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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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知之外,有一個傳奇的故事等著我去挖掘。
希望有一天我能把它寫出來獻給大家…
http://www.wretch.cc/blog/JJLi
個人的隨筆,好聽的故事要開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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