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抄襲別人網誌雜感當自己的爆笑日記 有法ꔠ…
所謂抄襲,在法律名詞上謂之改作。
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抄襲可以相當於其中之『改寫』,
順便借題說明一下…網路上的同人作品目前定義也是『改寫』。
在原作同意的情況之下(沒人提出訴訟)
改作是合法的,僅止道德上有所爭議。
原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提出以下告訴: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
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
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
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其他熱心人士可以依照這些法律通知原部落格創作人。
並以法律途徑對抄襲者發布存証信件,本案件可以刑法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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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強調,
重製物(收費或廣告的p2p軟體)和改作物(抄襲、同人、翻譯)不同。
如果牽涉到重製的話就可以報警處理(公訴罪)…
這部份比方翻拍紙本分享、現在的貪婪大陸、收年費的P2P公司
這些就是侵犯到著作權法中最重的『重製罪』。
但如果像本案例這樣改幾個字據為已有,
或是像網路上各網友在未授權之下翻譯外國作品來分享,(就是非生吃的檔案)
或是惡搞別人作品甚至是正式的同人作品(FF8、C70…)
又或是上次永邦的『鳥之詩』事件…
我們其實只能說他道德有問題,或是去原公司通風報信。
然後再看看原公司願不願意授予『衍生著作權』給這些人了。
(他們不告,就不構成侵權)
同理可推,台灣的新聞界最近常常出現翻拍別人的新聞作自已的闡述。
數字周刊、水果日報,還有PTT和一般人的BLOG都是取材的對向。
這樣子的新聞如果不論公眾權益的話和上面的情況一樣…
但是!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
時,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
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
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
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另外…第65條則只是在量刑判決時作為一個簡單的依據。
感謝新聞自由。
原來我上次發存証信件發的如此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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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知之外,有一個傳奇的故事等著我去挖掘。
希望有一天我能把它寫出來獻給大家…
http://www.wretch.cc/blog/JJLi
個人的隨筆,好聽的故事要開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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