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抄襲別人網誌雜感當自己的爆笑日記 有法ꔠ…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時間19年前 (2006/08/30 23:3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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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抄襲,在法律名詞上謂之改作。 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抄襲可以相當於其中之『改寫』, 順便借題說明一下…網路上的同人作品目前定義也是『改寫』。 在原作同意的情況之下(沒人提出訴訟) 改作是合法的,僅止道德上有所爭議。 原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提出以下告訴: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 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        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        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其他熱心人士可以依照這些法律通知原部落格創作人。 並以法律途徑對抄襲者發布存証信件,本案件可以刑法告訴。 ======= 再次強調, 重製物(收費或廣告的p2p軟體)和改作物(抄襲、同人、翻譯)不同。 如果牽涉到重製的話就可以報警處理(公訴罪)… 這部份比方翻拍紙本分享、現在的貪婪大陸、收年費的P2P公司 這些就是侵犯到著作權法中最重的『重製罪』。 但如果像本案例這樣改幾個字據為已有, 或是像網路上各網友在未授權之下翻譯外國作品來分享,(就是非生吃的檔案) 或是惡搞別人作品甚至是正式的同人作品(FF8、C70…) 又或是上次永邦的『鳥之詩』事件… 我們其實只能說他道德有問題,或是去原公司通風報信。 然後再看看原公司願不願意授予『衍生著作權』給這些人了。 (他們不告,就不構成侵權) 同理可推,台灣的新聞界最近常常出現翻拍別人的新聞作自已的闡述。 數字周刊、水果日報,還有PTT和一般人的BLOG都是取材的對向。 這樣子的新聞如果不論公眾權益的話和上面的情況一樣… 但是!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        時,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        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        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        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另外…第65條則只是在量刑判決時作為一個簡單的依據。 感謝新聞自由。 原來我上次發存証信件發的如此荒謬… -- 在已知之外,有一個傳奇的故事等著我去挖掘。 希望有一天我能把它寫出來獻給大家… http://www.wretch.cc/blog/JJLi 個人的隨筆,好聽的故事要開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225.54

08/31 00:10, , 1F
那個最後一項是為了和本板扯上多點關系而寫…
08/31 00:1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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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學到一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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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法也該改了,研究法條三年,下了三次這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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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新的板本還是如此…還好砍了一些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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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1:46, , 5F
著作權法真的是年年改...而且有些模稜兩可界線不清
08/31 01:46, 5F

08/31 09:52, , 6F
感謝 相當詳細 ^_________^
08/31 09:52, 6F
文章代碼(AID): #14zR0OKo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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